【应收账款融资必读】应收账款质押及风险

2016-06-30 11:141994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八条设立了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细化了应收账款登记的程序和规则,使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具有可操作性。

来源:有无风险管理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八条设立了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细化了应收账款登记的程序和规则,使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具有可操作性。

上述规定也在于制度的设立和登记程序规则,并不能解决应收账款质押实务方面的许多争议和问题,有关应收账款质押的诸多问题还不明确。本文着重于归纳总结应收账款质押存在的诸多风险,并在当前法律规范体系下,从担保公司角度提出了如何防范这些风险的措施和建议。

一、可质押的应收账款权利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进一步界定应收账款涵盖以下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可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可以是既已存在的金钱债权,也可以是有稳定预期的未来金钱债权。实践中运用较多、从融资角度看价值更大的恰恰是未来债权的质押。

应收账款是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它的本质是商业信用条件下由于赊销业务而产生的,对卖方来讲就是赊销,先送货后付款,即卖方信任买方会遵守约定在未来的特定时间付款,通过授予买方信用,使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实现发生时空上的分离。对买方来讲,意味着延期支付,买方在取得产品使用价值的同时不需要付款,而是依据卖方给予的信用,在未来的特定时空支付产品的交换价值。

因此,信任买方(应收账款债务人)会遵守约定在未来的特定时间付款,这是应收账款质押成为债务履行担保的基础。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

1、出质应收账款债权虚假的风险,出质的应收账款不存在或已经清偿,包括如下情形:

(1)、出质人欺诈

贷款企业虚构应收账款,以根本不存在的应收账款出质;

(2)、应收账款清偿后仍出质

原来的应收账款在出质前已经清偿,但是出质人未下账,只是贷款企业未入账或以其他应收账款数据冒充出质,属于应收账款嗣后不存在。

2、应收账款不能成立、不能实现的风险:

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德、合同自成立之初就根本不可能履行等情形,基础合同被认定无效,比如基于走私、销售国家专卖产品等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直接导致应收账款本身就不存在,依此设立的应收账款也必然不能实现、不能成立。

3、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提出违约、诉讼时效经过等抗辩权风险:

(1)、违约的抗辩

出质人(贷款企业)对于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建立在其已充分履行自身合同义务基础上的。对于根据基础合同,出质人应当首先履行发送货物、提供服务的义务,在出质人没有首先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债务人(欠款企业)依据《合同法》具有抗辩权;即使出质人已经发送有关货物,应收账款债务人也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出质人交付的有关货物进行检查,在检验合格后再行付款。如果出质人交付的货物存在瑕疵,应收账款债务人有权提出抗辩、拒付货款。基于上述原因,应收账款质权自成立之初都存在不确定,只在出质人已经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后方得以确定。

(2)、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

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受诉讼时效约束,诉讼时效经过的应收账款,丧失胜诉权,得不到法院保护或支持。在贷款未清偿前,如出质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时效权利,将可能使合同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成为自然债权,除非应收账款债务人自愿履行,质权人不可能从应收账款债务人那里获得清偿,使质押担保失去意义,因此应防范应收账款时效性风险。

4、应收账款债务人没有还款能力的风险:

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资信状况恶化,在应收账款到期后丧失偿付能力,将使质权人的担保权益悬空,质权难以实现。

5、应收账款价值不足的风险:

出质人或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格,使其超过或远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价格;

其次是货物折扣销售,出质人的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使账务上的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不一致,但出质人故意隐瞒。

上述情形,出质价格均高于实际应收账款价格,第二还款来源价值可能不足。

6、出质人收取应收账款、免除、放弃、转让、抵销应收账款等情形的风险:

出质人直接收取应收账款付款人清偿的债务,导致出质应收账款在质押后消灭;

出质人在出质后放弃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权利,或者出质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或者将应收账款转让、赠与第三人,出质应收账款将会减少,偿债能力会随之减弱,因而可能影响质权的完全实现。

上述风险是质权人重点审查的项目,从出质人的角度上来讲,也应该针对以上风险梳理好自己的应收账款,以便于顺利质押,融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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