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字号”商标总被山寨怎么办?最高法昨天发话了……

2016-06-06 13:19 722

目前,我国仍没有对“老字号”进行保护的专门法律。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中国法院网、新华网、人民日报、一财网等消息


导读:目前,我国仍没有对“老字号”进行保护的专门法律。



作为在残酷商业竞争中胜出的佼佼者,每个中华老字号背后都有一段悠久历史,蕴藏着创业的艰辛和守业的诚挚。但在现代商业的冲击下,老字号发展出现两极分化。


许多老字号逐渐走向没落。据人民网报道,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拥有“中华老字号”1万多家;到1990年原国内贸易部认定中华老字号时,数量已减少到1600多家;而到2006年商务部重新认定时,第一批中华老字号的数量仅剩下434家。


▲2006年4月,国家商务部发布了《“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振兴老字号工程”方案,表示在3年内由国家商务部在全国范围认定1000家“中华老字号”,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名义授予牌匾和证书。

图片来源:东方IC


而对于部分经营良好的老字号来说,由于此前商标意识的淡漠和老字号品牌的影响力,也使得这些企业屡陷商标纠纷。据一财网报道,老字号面临的商标侵权主要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由于老字号商标注册类别单一或因字号与商标不一致,老字号企业被他人抢注成商标以及注册成企业名称;


第二种则是有的不法企业在与老字号近似类别的字号上进行商标注册,搭车经营,也就是常说的“傍名牌”。


据了解,诸如“同仁堂”、“瑞蚨祥”、“御生堂”、“全聚德”、“万福兴”等老字号都曾经历商标纠纷。全聚德集团原董事长姜俊贤曾坦言:“全聚德早些年也遇到类似情况,如香港有人提前注册了全聚德商标,当时我们花了10倍的价钱买回来。”


目前,我国仍没有对“老字号”进行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每经小编注意到,昨日(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12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有一例恰好明确了在老字号与注册商标权利冲突情形下的不正当竞争情形的认定,及老字号与注册商标平行使用的规则。


合川桃片“老字号”商标之争


同德福并非合川第一家桃片作坊,却创下了合川桃片最久的字号。据新华网报道,清光绪23年(1898年),合川人余复光开始做桃片,并创办同德福品牌。1947年余复光去世后,由其弟子继续经营,但同德福品牌却从此消沉。1958年公私合营后,同德福就变成了合川县糖果厂。


随后,合川桃片厂在四川多地设立分厂,其中一家就位于当时成都市的温江县。1998年,国家商标总局核准合川桃片厂温江分厂注册同德福商标。直到2002年,下岗在家的重庆人余晓华欲恢复爷爷当年创下的品牌时,却发现该商标早已被注册了。

这起案件的核心正是“同德福”这一合川桃片老字号商标专用权的归属。以下内容由每经小编整理自中国法院网。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同德福公司)诉称:


成都同德福公司为“同德福TONGDEFU及图”商标权人,余晓华先后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和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同德福公司),在其字号及生产的桃片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同德福”,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同德福TONGDEFU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请求法院判令重庆同德福公司、余晓华停止使用并注销含有“同德福”字号的企业名称;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商誉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5066.4元。


而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同德福公司、余晓华共同答辩并反诉称:


重庆同德福公司的前身为始创于1898年的同德福斋铺,虽然同德福斋铺因公私合营而停止生产,但未中断独特技艺的代代相传。


“同德福”第四代传人余晓华继承祖业先后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和公司,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及字号,重庆同德福公司、余晓华的注册行为是善意的,不构成侵权。成都同德福公司与老字号“同德福”并没有直接的历史渊源,但其将“同德福”商标与老字号“同德福”进行关联的宣传,属于虚假宣传。


而且,成都同德福公司擅自使用“同德福”知名商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成都同德福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在全国性报纸上登报消除影响;停止对“同德福”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权行为。


如上所言,原告成都同德福公司注册“同德福”商标的时间(1998年)先于被告重庆同德福公司。但重庆同德福公司的创始人余晓华其实与“同德福”这一老字号更有渊源。那么,应该如何裁决呢?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


一、成都同德福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虚假宣传行为。

二、成都同德福公司就其虚假宣传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连续五日在其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三、驳回成都同德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驳回重庆同德福公司、余晓华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宣判后,成都同德福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渝高法民终字0029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什么呢?每经小编将最高法公布的理由归纳如下:


1.登记字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成都同德福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同德福TONGDEFU及图”商标已经具有相当知名度,不能说明余晓华将个体工商户字号注册为“同德福”具有“搭便车”的恶意。


而基于同德福斋铺的商号曾经获得的知名度及其与同德福斋铺经营者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余晓华将个体工商户字号登记为“同德福”具有合理性。基于经营的延续性,其变更个体工商户字号的行为以及重庆同德福公司登记公司名称的行为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重庆同德福公司产品的外包装标注企业名称的行为,不构成突出使用字号,也不构成侵犯商标权其标注的“同德福颂”不具有商业标识的形式,也不够突出醒目,客观上不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不属于侵犯商标权意义上的“突出使用”,不构成侵犯商标权。


3.成都同德福公司的网站上登载的部分“同德福牌”桃片的历史及荣誉,虽准确可考,但并未举证证明其与同德福斋铺存在何种联系。


此外,成都同德福公司还在其产品外包装标明其为“百年老牌”“老字号”“始创于清朝乾隆年间”等字样,而其“同德福TONGDEFU及图”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是1998年,就其采取前述标注行为的依据,成都同德福公司亦未举证证明。


成都同德福公司的前述行为与事实不符,容易使消费者对于其品牌的起源、历史及其与同德福斋铺的关系产生误解,进而取得竞争上的优势,构成虚假宣传,应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总之,这起案例给各地法院的启示就是:


1.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2.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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