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是传统支付结算方式的升级版吗?2015-12-08 14:23974亚洲保理:应收账款可以融资!亚洲保理:应收账款可以融资!据统计,目前欧美企业的信用证使用比例已降至10%-20%,亚太国家信用证的使用比例也在逐年下降。而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如赊销、承兑交单等以商业信用为付款保证的支付方式日益盛行,并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主流支付方式。保理正是在这种形势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保理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也表现出了与以往付款、托收和信用证支付方式不同的特点。汇款通常意义上的汇款指的是商品交易中的买方将货款通过中介机构(如银行)支付给卖方的一种结算方式。“ 当事人:卖方、买方和银行。银行只是接受买方的委托,按照买方指示,在规定期限内将款项安全、足额支付给卖方,作为回报,银行向买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银行并不动用自己的资金,也不向买方提供信用,因而也不承担买方的任何风险。卖方能否收回货款,则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用。汇款只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即委托收款,指卖方将收款证明或凭证(如汇票)交给银行,委托其代自己向买方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当事人:卖方、买方和银行。银行仅接受卖方的委托,在约定期限内负责向买方收款,作为回报银行仍向卖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只要银行付出了收款行为,即可视为履行了其委托收款责任,对于买方是否有能力付款、到期能否收回款项银行并不负责。不过在实际业务中,银行未扩大业务,获得其他收入,经常动利用自己的资金和信用工具,向买卖双方提供银行信用。如向买卖双方提供一定期限的融资,以满足买卖双方资金周转的需求。总之,托收也是基于商业信用的一种结算方式,但在托收过程中,经常有银行信用的参与。信用证信用证是完全基于银行信用的一种结算方式。一般来说,信用证是指买方向卖方作出付款承诺时提供的保证书,保证在在一定期限内按规定条件付款。“ 至少有银行、买方和卖方三个基本当事人。买方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银行与买方的关系表现在:银行在接受了买方的开证申请后即承担了买方付款的全部风险,也就是说,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这一点上作为开证银行的责任不同于一般担保业务中的保证人只负担第二性的付款责任。作为回报,银行可向买方收取手续费和一定比例的押金。银行与卖方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只要卖方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单据,银行不能以买方无付款能力、未交押金等理由拒绝卖方付款的要求,即便买方破产,银行仍将向卖方付款。保理而保理则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以应收帐款为载体,集融资、资信调查、帐务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身的综合性的贸易融资方式。“ 当事人:卖方、保理商、买方。总的来说,他们之间存在着相互的合同关系:其中卖方与买方之间是基于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货物销售或服务提供而产生的合同关系;在信用销售中,卖方需承担买方不付款的信用风险和买方破产的风险,卖方能否按期、足额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用。而在保理中,卖方通过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使得买方的信用风险转由保理商承担,即在买方不付款或破产时,保理商作为第二付款人负责向卖方支付货款。在保理中,作为回报保理商一方面可获得相应的佣金和手续费收入,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通过卖方应收帐款的转让,使保理商获得了向买方收回货款的合法权利,自身也规避了风险。从本质上说,保理是在保理商承担买方信用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应收帐款转让实现买方风险自卖方至保理商的转移,从而对买卖双方在贸易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一种贸易融资方式。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有机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灵活的贸易融资方式。因此,保理有这样几个特点:一 是在保理中,保理商承担的信用风险体现了银行信用的介入,使得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成为可能,这是保理能否成立的前提;二 是作为卖方是以对买方的应收帐款的转让作为获得融资的条件;三 保理是一种综合性的贸易融资方式,融资、财务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和催收是其主要的四项职能。0标签:升级版 传统 方式 继续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