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走出去”跨境并购贷款解析

2015-08-31 14:591470

中国走出去按|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的迫切与需要,并购中涉及的最实际问题也就是资金来源,往往是“走出去”企业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跨境并购贷款解析

来源:新浪财经,原载于《中国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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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的迫切与需要,并购中涉及的最实际问题也就是资金来源,往往是“走出去”企业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跨境并购贷款解析


  所谓跨境并购贷款,是指中国的银行向国内的并购方或其在境外设立的实体提供融资,用于其收购境外目标公司的股权、股份或资产。在2008年12月之前,受限于《贷款通则》中“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约束,中国的商业银行不能提供贷款给借款人用于并购活动。尽管有商业银行通过“擦边球”的方式开展了此类的交易,但这一约束仍极大地限制了银行和企业在这一领域的合作。随着中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需要监管部门对这一限制予以突破。


  2008年12月,银监会发布实施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指引》)。2015年2月,银监会对该指引进行了修订,自2015年2月10日起施行。此次调整重在适当放松并购贷款条件:一是适度延长并购贷款期限,将并购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二是适度提高并购贷款比例,将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从50%提高到60%;三是适度调整并购贷款担保要求,将此前执行的担保强制性规定修改为原则性规定,同时删除了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种类贷款的要求,允许商业银行在防范并购贷款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并购项目的风险状况及并购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合理确定担保条件。


  出于规避风险、审查、税务、信息披露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交易方往往设计很复杂的跨境交易结构。与之相适应,跨境并购的融资模式也有多种,需要根据交易的具体状况进行个性化的设计。


  国内银行认为,由于境外子公司一般是为了并购需要而在海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其自身的还款能力很弱,因此,贷款银行大都倾向于直接借贷给境内公司(例如境内集团公司或其国内项目公司),而不愿意直接贷款给其境外子公司。虽然《风险管理指引》取消了担保的强制性规定,但以境外子公司作为借款人时,商业银行仍一般要求其集团公司提供担保。近年来,监管部门逐步放松了对跨境业务担保的要求,特别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于201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后,跨境担保的审批和监管程序得到了大幅简化。这对中国企业开展跨境交易具有非常重要的松绑意义。


  跨境并购交易结构


  做好尽职调查


  就跨境并购贷款业务而言,一方面,由于跨境并购交易不但会涉及多个不同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的管辖区,还会涉及多个主体,且结构设计复杂,审批程序繁冗,会使跨境交易面临诸多风险;另一方面,贷款业务本身也存在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因此,风险管理是银行开展跨境并购贷款业务的重要基础。事实上,跨境并购贷款业务中的很多风险是可以被发现和清楚界定进而加以规避的。而全面、系统、有针对性的尽职调查,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力“武器”。《风险管理指引》对于银行在从事跨境并购贷款业务中的风险评估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要求银行从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等方面,全方位地评估交易中的风险。在海外并购贷款的评审中,银行应特别关注如下内容:


  一是并购相关方。商业银行必须关注借款人和各担保人,包括其是否合法成立、是否有效存续、是否具有合格资质、财务是否健全、资金是否充足等。此外,商业银行还需要关注被收购的公司,包括目标公司是否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是否有合法的资质、有无重大负债、有无重大的待决争议等。


  二是所收购的股权和资产。针对被并购的股权和资产,商业银行应重点关注被收购的股权和资产是否允许转让,对获得并运营这些股权或资产的主体是否有资质或条件的要求,股权和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是否充足完备,其中是否存在任何担保,以及是否涉及特许经营安排等。


  三是与并购交易有关的政府审批。并购交易需要获得中国、被并购股权或资产东道国的所有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以及在主要市场的反垄断审查。这些审批和程序的完成应作为银行提供融资资金的先决条件。


  四是交易结构。在跨境并购交易中,并购方通常会设立多层特殊目的公司,逐级控制并最终完全控制收购到的资产。对商业银行而言,需要关注每一层级所带来的益处和风险,并提出对应的融资条件。


  五是交割条件和方式。如何交割对于并购方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安排。对于提供融资的银行来说同样如此。商业银行希望在贷款发放前,落实最多的条件,获得最大的确定性和保护。因此,银行需要积极参与关于并购安排的收购价款支付和被收购股权和资产的交付条件的讨论,并就各项先决条件和后续条件的范围、形式、提供时间等提出具体的要求;同时,商业银行还需要对支付和交付的方式和时间进行评估,并设置相应的融资安排。除交割安排之外,银行还需要关注并购交易文件的其他条款安排,以确保其中不存在对于银行不利的内容。


  设计并落实信用结构


  通过尽职调查,银行可以确定并购交易中的很多事项,并发现可能会给银行债权带来风险的一些因素。在尽职调查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银行可以通过设计相应的信用结构,达到规避与分散上述风险的目的,并在融资文件中加以落实。


  并购交易的安排不同,相应的并购贷款安排也会有所不同。银行需要根据尽职调查的情况,明确应该由谁作为并购交易的实施主体,由谁作为借款的主体。两者可能是同一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主体。确定信用结构时,银行需要遵循《风险管理指引》对主要监管指标的规定: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银行要分别按单一借款人、集团客户、行业类别、国家或地区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


  在担保措施方面,一般而言,会包括国内股东的连带责任保证、被收购公司的股权质押、被收购资产的抵/质押、账户的监管和质押等等。基于交易的具体情况,可能还会有合同权益之上的担保、保险权益上的担保等。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在中国企业的跨境并购交易中,采用最多、最为便捷的担保安排都属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中所列明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目前基本上没有核准、登记和备案的要求,担保人可自行提供担保、自行履约。


  融资文件是银行和债务人之间唯一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载体。《风险管理指引》体现了监管机构对于并购贷款法律文本内容的重视,专门提及了在融资文件中必须包括以下的内容:


(1)应根据并购贷款风险评估结果,审慎确定借款合同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分期还款计划、担保方式等基本条款的内容;


(2)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保护贷款人利益的关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重要财务指标的约束性条款、对借款人特定情形下获得的额外现金流用于提前还款的强制性条款、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的主要或专用账户的监控条款以及确保贷款人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或认可权的借款人承诺条款;


(3)应约定在并购双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可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重要股东的变化,经营战略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项目的变化,营运成本的异常变化,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的重大不利变化,产生新的重大债务或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出售,分红策略的重大变化,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发生的重大变化,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其他重大事项;


(4)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提款条件以及与贷款支付使用相关的条款,其中提款条件应至少包括并购方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和并购合规性条件已满足等内容;


(5)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有义务在贷款存续期间定期报送并购双方、担保人的财务报表以及贷款人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实践中,交易双方还需要根据具体交易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在融资文件中做出安排。


  在各项融资文件签署之后,借款人和相关各方需要按照融资文件的规定做好准备工作,以满足各项先决条件。实际上,很多先决条件是在融资文件签署之前就开始准备并完成的。一般来说,这些先决条件包括: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关于收购交易的批准文件;有关借款人、担保人、收购方的公司文件、财务报告、内部决议和授权文件;有关被收购方及被收购方股东的公司文件、财务报告;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各交易账户的开立;借款人和其他相关方的承诺函;借款人已经支付一定金额保证金的证明文件;法律意见书;其他相关文件。


  与一般的贷款交易不同,在并购融资交易中,有些条件只能在首次提款之后才能实现(如收购后才能提交股权转移的证明文件)。这些后续条件主要包括:获得被收购方所在国当地政府的审批文件,被收购方的股东完成各项程序,在被收购方所在国完成所有登记备案的程序,在收购交易的文件项下规定的各项条件已经满足,收购完成后的目标公司就某些重要事项的董事会决议、授权文件等,收购完成后的目标公司就某些重要事项的股东会决议、授权文件等,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一笔跨境并购贷款的顺利发放和按时偿还,需要企业和银行共同努力。开展完整详尽和有针对性的尽职调查,精心设计信用结构,通过融资文件清晰界定并落实各项安排,严格履行义务与责任,可以有效规避跨境并购贷款中的绝大部分风险,使并购贷款真正成为跨境并购交易的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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