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对低风险贸易融资

2015-08-04 16:18965




尽管有全额保证企或金融票证作为质押,银行仍不可小觑低风险贸易融资业务隐藏的“暗礁”。




随着国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近几年国内商业银行非常重视发展具有低风险信用业务特征的贸易融资业务,以满足资金实力雄厚的大中型进出口企业的本外币理财和融资需求。本文将此类业务统称为“低风险贸易融资业务”。以下以一个真实案例说明其中可能隐藏的“暗礁”。




案情回顾:




2011年6月,杭州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以三笔金额均为2900万元的1年期全额人民币定期存单作为质押,向A银行申请开立了三笔期限均为360天的远期跨境人民币信用证,金额分别为CNY28,978,992.00、CNY28,991,646.10和CNY28,967,040.00。信用证经香港H银行和B银行交单议付,A银行总行单证中心审单后提出了发票所载合同号与信用证要求不符、提单未标明信用证号不符点,经联系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且其接受所有不符点后,A银行正常对外承兑,承兑到期日分别为2012年6月1日、6月8日和6月21日。


然而,开证申请人却因此前的法人代表涉及债务纠纷而被提起诉讼。2011年11月24日,江苏省N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据该院第XX号《民事裁定书》,对裁定书中的被告-开证申请人在A银行质押的以上三笔存单全部予以冻结。包括A银行在内,该院同时冻结了开证申请人在浙江省内6家银行(包括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所开立的跨境人民币信用证项下全额人民币保证金5亿多元。一时间造成的影响为近年浙江省外汇指定银行所罕见。A银行随后通过一系列的努力,最终实现了开证申请人质押在该行的三笔保证金存款在承兑到期日之前解冻。




处理经过:




2012年5月初,离第一笔信用证的付款日还剩不到1个月时间,A银行向N法院提交的解冻申请已近1个月,被冻结的存单仍无任何解冻迹象。为确保按时付款,A银行请其N分行负责法律事务的同事帮助协调此事。随后,N法院执行局来电,通知A银行于5月10日前往该法院听证。


A银行派出法律人员、单证人员、客户经理以及法律顾问一同赴江苏省N市听证。此次听证由N法院执行局主持,原告周某及其代理律师到场。主要案情如下:被告(开证申请人)此前的法人代表高某(N市人)向周某(同为N市人)借入人民币3000万元做生意,之后一直未足额归还(实际将所借资金用于在上述6家银行办理低风险贸易融资业务),现周某以高某和开证申请人“人格混同”为由将二者同时诉至N法院,要求开证申请人承担连带或共同还款责任,法院立案后进行了财产保全,冻结了开证申请人在上述6家银行办理低风险贸易融资业务的所有保证金类存款。


A银行当庭陈述了诉求及法律依据:要求解冻8700万元质押存款,理由是该存款是A银行已承兑信用证项下保证金性质的存款。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5]13号)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做出了承兑。”


N法院对此答复:不同意解冻,但并无意扣划A银行的质押存款,只是要保全质押存款孳生的利息,并要求A银行通过良好的银企关系场外说服被告尽早向原告还款。


听证会结束后,A银行立即向上级行汇报,争取支持;还将案情向其N分行主要领异通报,力争通过兄弟行的努力协调尽快解决此事;并派人了解申请人的动向,以进一步了解案情,争取主动;同时向H银行和B银行两家香港议付行通报案情,并暗示由于法院的介入(未说明是冻结还是止付)可能导致A银行延付信用证款项,力争通过香港议付行向N法院等有关方施压。


经过多方努力,N法院要求A银行5月16日再次前往听证。此时,H银行和B银行也通过其设在境内的机构向N法院表达了他们对此案的高度关切,同时,将催收提示电报发至A银行。

5月16日,A银行再次参加听证。庭上,原告及其代理人就A银行开立的二笔信用证贸易背景提出异议,认为其贸易背景不真实,不应被承兑,而A银行的错误承兑侵犯了原告的权益,A银行应为被告高某的还款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原告还对信用证项下单据列举了一些不符点,如提单来标明信用证号、从提单复印件无法确认空白抬头提单已背书等。对此,A银行向法庭提交了经背书的提单复印件、境外行催收电等补充证据,并向法庭介绍了A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人员的专业能力。最后,法官认为,A银行在交单资料有较多不符点的情况下对外承兑有瑕疵,但承兑仍然有效,提示原告尽快同意解冻。而原告表示要视5月28日其借贷纠纷案的审理结果而定。

通过多方继续努力,A银行做N法院和原告的工作,表示只要法院同意解冻存款,A银行将争取上级行同意,将其中两笔在付款日未到期的定期存单按定期计息(实际上是因到期日为节假日而在节假日前一个工作日取款,该行会计系统自动默认为到期取款)。5月28日,借贷纠纷案审理当天,A银行第三次赶往N法院参加旁听并准备视清况开展协调工作,却收到该院执行局的通知,同意即日起解冻存款,并要求将解冻后存款利息付至申请人在A银行的仍被冻结的结算账户。


6月1日,第一笔质押存款到期,承兑到期完成付款,定期利息付至冻结的结算账户;6月8日(星期五),承兑到期完成付款;6月10日(星期日)第二笔质押存款到期,定期利息付至冻结的结算账户(周末到期的定期存款周五支取仍按定期计息);6月21日(星期四),承兑到期完成付款;6月23日(星期六)第三笔质押存款到期,定期利息付至冻结的结算账户(周五因端午节放假,节假日到期的定期存款放假前一个工作日支取仍按定期计息)。




案件启示:




借助法律武器。在上级行的指导下,A银行认真研究了信用证法律文件和国际惯例,并就该案向法院有多年审理外事案件的法官求助,指导A银行法律顾问把好法理关。同时,就信用证项下单证业务,请求其总行单证中心和当地银行同业协助复审。在N法院的两次听证会上,A银行在法律顾问的帮助下,引用了法律条文,有理有节,最大限度维护了自身的法律权益。


适时施加压力。正如被告律师向N法院法庭提出的:该院在此次借贷纠纷案中冻结开证申请人信用证项下质押存款本身就是错误的,若在信用证付款到期日仍不解冻则是“错上加错”。被告就此事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复议,省高院已将其列为“督办案件”。加之境外银行的“高度关切”以及承兑到期日的日益临近,N法院法官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因为要证实两被告‘人格混同”的难度非常之大,同时法院还面临着信用证延付后,在原、被告无法清偿银行高额罚息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国家赔偿”等一系列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原告方也因为信用证延付导致的高额罚息极有可能侵犯其诉讼权益而倍感压力。

积极协调说服。原告周某和被告高某本是N市的老乡,因经济纠纷打官司,双方的利益诉求十分明确。A银行抓住双方均不希望由于存款被冻结、款项延付导致经济损失扩大的心理,及时对双方进行情感疏导,同时在N分行的帮助下,在N法院法官、原告和被告之间开展一系列的协调工作,最终实现了8700万元跨境人民币信用证业务项下质押存款如期解冻并顺利付款。

与此同时,开证申请人在其他银行办理的几笔低风险贸易融资业务却因工作不到位发生了逾期。无疑这将给银企各方都带来不利影响。可见,低风险贸易融资业务也需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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