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布: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办法(暂行)

2015-06-19 10:231658

为进一步优化区域金融环境,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入驻西部融资租赁产业基地,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聚集发展,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第一条鼓励范围纳入鼓励范围的融资租赁企业须属于融资租赁行业,注册资本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实收资本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并且入驻西部融资租赁产业基地(凯瑞大厦B座、D座),工商、税收及统计关系在经开区。

为进一步优化区域金融环境,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入驻西部融资租赁产业基地,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聚集发展,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一条 鼓励范围

纳入鼓励范围的融资租赁企业须属于融资租赁行业,注册资本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实收资本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并且入驻西部融资租赁产业基地(凯瑞大厦B座、D座),工商、税收及统计关系在经开区。

第二条 鼓励标准

经开区设立总规模5亿元的融资租赁专项产业扶持资金、总规模1亿元的融资租赁行业高端人才激励基金以及总规模5亿元的融资租赁投资引导基金,由财政出资,分5年到位,每年到位20%。具体支持内容为:

1、办公场地租金减免

根据企业规模为每家企业提供不低于500平米的办公用房,该办公用房从企业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租金、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市场价格收取50%的租金。

企业采用“先入驻、后付租金”的方式,每年度3月末对入驻企业前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一次审核,并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给予减免。

2、产业扶持

根据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情况给予产业扶持资金支持,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发展壮大。

入驻企业在每年度3月份申请前一年的扶持资金,按照经开区管委会的要求报送申请材料,由经开区管委会对企业前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给予不同金额的扶持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3、高端人才激励

以融资租赁行业高端人才激励基金对入驻的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管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在经开区安居创业,帮助企业留住高端经营人才。

入驻融资租赁企业每年度3月份申报前一年度的高端人才激励基金,每家企业每年度限报3人,由经开区管委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给予每人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4、员工子女入学保障

对入驻的融资租赁企业的长期稳定工作并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员工子女,优先保障其在经开区运营管理的学校入学。

5、再融资优惠担保

对入驻的融资租赁企业,经开区管委会下属西安经金融资担保公司择优对经营规范的企业给予担保授信,单户最大授信额度不超过2.25亿元,协助融资租赁企业从金融机构再融资,并收取最低0.5%的优惠担保费率。

6、股权投资支持

经开区管委会发起设立总规模5亿元的融资租赁投资引导基金,基金规模首期到位1亿元,对入驻的融资租赁企业,采用普通股、优先股以及普通股和优先股结合的方式,按照不超过其实收资本的20%给予股权投资支持,其中,普通股不超过其实收资本金的5%,优先股投资期限3年,每年收取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股息,到期后收回本金。也可对存续企业给予再融资支持,单户企业再融资金额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20%。

第三条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公司情况、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及申请奖励事项等);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新设企业提供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入驻基地协议复印件;

4、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条 办理程序

1、对于新入驻企业,由主要发起人向经开区财政局(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开区财政局(金融办)初审后,报融资租赁行业发展领导小组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2、对存续企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经开区财政局(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由财政局(金融办)进行初审,必要时可以到企业和相关机构调查,出具初审意见,交融资租赁行业发展领导小组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3、对审议通过的企业,在经开区政务网、企业服务网对拟鼓励企业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拨付资金。公示期有异议的企业,由财政局提出意见报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后,视情况确定是否拨付资金及拨付金额。

第五条 监督管理

经开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领导小组全程监督扶持资金的使用,审计局定期对入驻企业获取的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申请下年度扶持资金以及其他扶持政策的参考,对于虚假申报、套取管委会扶持资金以及不按照规定使用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其他政策申请。

第六条 本办法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新金融产业发展办法》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和鼓励高端人才发展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优惠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金融办)制定具体的评审细则并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西安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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