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基本操作流程
3.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累积贷方发生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标注的金额。3.境内机构在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汇出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后,到银行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或前期费用人民币资金汇出。
附录一 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第一节 企业信息激活
企业首次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需要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激活企业信息。
【操作流程】
1.准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1)企业信息情况表;(2)营业执照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4)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提出业务申请。将上述资料提交银行。
3.完成信息激活。银行复核通过后,留存企业信息表等资料,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激活企业信息。
【注意事项】
1.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资料,并由银行将企业信息完整录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2.企业办理对外直接投资人民币业务或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业务还需进行对外或对内直接投资合规性信息登记。
第二节 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为进一步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2013年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进一步简化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
【操作流程】
1.准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业务凭证或《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
2.提出业务申请。将上述资料提交银行。
3.银行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银行审核业务真实性后,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手续。
【注意事项】
1.银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企业(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提交的业务凭证或《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直接办理跨境结算。
2.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银行要严格进行业务真实性审核。
3.企业将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获得的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留存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用途和相应的出口报关等信息,由境内结算银行将上述信息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获得的人民币资金不得存放境外。
第三节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进行投资的业务属于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基本流程如下图:
境外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流程图
【流程说明】
1.境外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经过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并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再到企业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对内直接投资合规性信息登记。
已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出资方式、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大变更的,应当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2.境外投资者向银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等有关材料后,银行应当进行认真审核,登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有关信息后,方可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3.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注册资本或缴付人民币出资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被并购境内企业的中方股东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并购资金,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中方股东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股权转让对价款,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一、对内直接投资合规性信息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商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需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对内直接投资合规性信息登记手续。
【操作流程】
【操作步骤】
1.准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营业执照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4)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提出登记申请。将上述资料提交人民银行和境内结算银行。
3.完成信息登记。境内结算银行将合规性信息录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人民银行复核通过后,完成企业信息登记。
【注意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和并购)在领取营业执照10个工作日内,应当申请办理信息登记。
2.已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出资方式、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大变更的,应当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或备案1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更信息登记。
二、外商直接投资相关人民币结算账户
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中,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人民币前期费用资金和通过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获得的用于境内再投资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项目活动一: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在境内从事与投资项目有关的活动,可凭相关资料到银行直接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
【操作流程】
【操作步骤】
1.准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1)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2)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资料。
2.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提交银行审核,银行据此出具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合法性审核书面声明并加盖签章,连同境外机构的开户申请书、开户证明文件一并送交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核。
3.开户。人民银行审核通过后,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注意事项】
1.一个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前期费用”字样。
2.境外投资者如为境外自然人,可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前期费用。该账户的使用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3.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土地招拍挂或购买房产。
4.银行应当在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说明、资金使用承诺书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前期费用向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
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剩余前期费用应当转入其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或原路退回。
项目活动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
【操作流程】
【操作步骤】
1.准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1)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2)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资料。
2.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提交银行审核,银行据此出具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合法性审核书面声明并加盖签章,连同境外机构的开户申请书、开户证明文件一并送交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核。
3.开户。人民银行审核通过后,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注意事项】
1.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再投资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再投资”字样。
2.境外投资者如为境外自然人,可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再投资资金。该账户的使用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3.境外投资者将因人民币利润分配、先行回收投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等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再投资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可以将人民币资金存入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银行应当在审核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办理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
项目活动三: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或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增资的,应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资金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
【操作流程】
【操作步骤】
1.准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营业执照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4)企业法人身份证。
2.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提交银行审核。
3.开户。银行审核通过,办理开户手续。
【注意事项】
1.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的企业设立批准文件在其注册地的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同一批准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资本金”字样。
2.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资本变更批准文件在其注册地的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同一批准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资本金”字样。
3.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累积贷方发生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标注的金额。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加盖登记机构查询章的记载有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额等登记事项在内的企业基本信息单或网络查询结果打印单,按照相关规定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5.对于房地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汇入业务时,银行还需登陆商务部网站,验证该企业是否通过商务部备案。
6.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偿还国内外贷款。
7.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对于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转存为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存款。
8.除支付工资以及企业用作差旅费、零星采购、零星开支等用途的备用金等以外,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不可划转至境内同名人民币存款账户。
项目活动四: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各中方股东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
【操作流程】
【操作步骤】
1.准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1)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文件;(2)营业执照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4)企业法人身份证。
2.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提交银行审核。
3.开户。银行审核通过,办理开户手续。
【注意事项】
1.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各中方股东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文件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每一中方股东凭同一批准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并购”字样。
2.中方股东为境内自然人的,中方股东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并购款,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3.在并购行为完成后,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存放的资金可依法使用。
项目活动五: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各中方股东开立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操作流程】
【操作步骤】
1.准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1)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股权变更批准文件;(2)营业执照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4)企业法人身份证。
2.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提交银行审核。
3.开户。银行审核通过,办理开户手续。
【注意事项】
1.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各中方股东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股权变更批准文件开立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每一中方股东凭同一批准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股权转让”字样。
2.中方股东为境内自然人的,中方股东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股权转让款,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3.在股权转让行为完成后,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存放的资金可依法使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后,方可自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境外人民币借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照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自主确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得自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
【操作流程】
【操作步骤】
1.准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最近一期验资报告;(3)人民币借款合同;(4)截至申请日境外人民币借款、外币借款和以本企业为受益人的境外担保的人民币实际履约等情况说明。
2.提出业务申请。将上述资料提交银行审核。
3.银行办理相关手续。银行审核通过,办理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及入账手续。
【注意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
2.境外借款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选择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并报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3.原则上,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应当通过原借款结算银行还本付息。
4.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股东、集团内关联企业和境外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借款和外汇借款合并计算总规模。
5.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以外币计价的,人民币与外币的折算汇率为借款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6.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按照发生额计算总规模。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如有展期的,首次展期不计入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总规模,此后的展期计入境外借款总规模。对于以外商投资企业为受益人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对境内银行提供担保,已实际履约的人民币金额计入境外借款总规模。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转增资本的,相应的借款不再计入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总规模。
7.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对于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转存。
8.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偿还国内外贷款。
9.除支付工资以及企业用作差旅费、零星采购、零星开支等用途的备用金等以外,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资金不可划转至境内同名人民币存款账户。
四、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外投资者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按有关法律规定投资境内金融机构,可使用人民币投资,具体包括新设、增资、并购、参股、股权转让、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份减持或先行收回投资等。
【操作流程】
【操作步骤】
1.准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1)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3)营业执照副本;(4)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提出业务申请。将上述资料提交银行审核。
3.银行办理相关手续。银行审核通过,办理资金收付手续。
【注意事项】
1.境内结算银行在为境外投资者办理人民币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业务时,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为境外投资者、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中,除境外投资者将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份减持或先行收回投资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外,其余业务均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开立专用账户存放相关资金。
2.境外投资者在办理境外人民币投资资金汇入境内业务时,按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相应的管理办法,需先审批后验资的,应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办理验资业务。需先验资再审批的,可先凭向监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副本办理验资业务,待获得批准或备案文件后再向结算银行补充提供,如未获批准,汇入境内的资金应原路退回。
3.境外投资者将其所得的人民币利润汇出境内时,境内结算银行在审核外资金融机构有关利润处置决议及纳税证明等有关材料后可直接办理。
4.境外投资者将因减资、转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资等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时,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在审核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为其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的手续。
第四节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使用人民币资金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企业或项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境内机构在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后,到人民银行办理对外直接投资合规性信息登记,即可到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企业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业务基本流程如下图:
图4-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图
【流程说明】
1.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颁发《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2.境内机构到人民银行办理对外直接投资合规性信息登记,。
3.境内机构在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汇出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后,到银行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或前期费用人民币资金汇出。
4. 境内机构因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收支,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到银行直接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
一、对外直接投资合规性信息登记
境内机构取得商务部门《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需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对外直接投资合规性信息登记手续。
【操作流程】
【操作步骤】
1.准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1)境外投资批准证书;(2)营业执照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4)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提出登记申请。将上述资料提交人民银行和境内结算银行。
3.完成信息登记。境内结算银行将合规性信息录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人民银行复核通过后,完成企业信息登记。
二、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收付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包括前期费用汇出、投资资金汇出、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收支,境内机构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到银行直接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
项目活动一:前期费用汇出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
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或未发生过前期费用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前期费用汇出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操作流程】
【操作步骤】
1.准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1)书面申请书;(2)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或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的境外直接投资申请文件;(3)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2.提出登记申请。将上述资料提交外汇局。
3.信息登记。外汇局完成信息登记。
【注意事项】
1.发生过前期费用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应当在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30天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有关信息。
2.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天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项目活动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收付
【操作流程】
【操作步骤】
1.准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1)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2)境内机构营业执照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4)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提出业务申请。将上述资料提交银行审核。
3.银行办理相关手续。银行审核通过,办理资金收付手续。
【注意事项】
1.境内机构累计汇出的前期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报的中方投资总额的15%。如确因境外并购等业务需要,前期费用超过15%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境内机构已经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前期费用,应当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银行在为该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时,应当扣减已汇出的人民币前期费用金额。
3.自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内机构应当将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人民币账户。银行应当督促境内机构将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人民币账户。对拒不调回的,银行应当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4.前期费用退回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已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金额。
项目活动三: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收付
【操作流程】
【操作步骤】
1.准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1)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2)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3)组织机构代码证等;(4)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提出业务申请。将上述资料提交银行审核。
3.银行办理相关手续。银行审核通过,办理资金收付手续。
【注意事项】
1. 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相关业务需要同时使用外汇资金的,境内机构和银行应当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汇出入手续。
2. 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的境外直接投资汇出的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之和,不得超过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3. 境内机构可以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以人民币汇回境内。经审核境内机构提交的境外投资企业董事会利润处置决议等材料,银行可以为该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利润入账手续,并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利润汇回信息。
4.境内机构因其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发生减资、转股、清算或债权投资回收等人民币收支,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到银行直接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 在办理上述业务时,银行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三、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
本节所指的“境外项目”是指境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以及出口买方信贷等。
【操作流程】
【操作步骤】
1.准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根据贷款行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
2.提出业务申请。将上述资料提交银行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3.银行办理相关手续。银行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注意事项】
1.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银行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时,经办行应当于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贷款合同副本。首次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规章制度复印件。
2.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资金不得用作对境内提供贷款。
3.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涉及的非居民存款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四、境内非金融机构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
境内非金融机构可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结算业务。具有股权关系或同由一家母公司最终控股,且由一家成员机构行使地区总部或投资管理职能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可使用人民币资金池模式向境内银行申请开展人民币资金池境外放款结算业务。
【操作流程】
【操作步骤】
1.准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1)人民币境外放款合同;(2)组织机构代码证;(3)营业执照副本;(4)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提出业务申请。将上述资料提交银行审核。
3.银行审核通过,办理业务手续。银行审核业务真实性后,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注意事项】
1.开展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人民币境外放款。
2.境内非金融机构向境外放款的利率、期限和用途由借贷双方按照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
3.人民币境外放款必须经由放款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人民币收回,且回流金额不得超过放款金额及利息、境内所得税、相关费用等合理收入之和。(外汇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