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打算怎么玩

2014-10-23 13:09 727

草案提出, 市场经营者应委托第三方清算机构负责资金清算;委托第三方资金存管银行或由上海清算所清算会员负责资金托管;委托指定交收仓库负责货物仓储;委托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负责信息汇总公示。

  草案提出, 市场经营者应委托第三方清算机构负责资金清算;委托第三方资金存管银行或由上海清算所清算会员负责资金托管;委托指定交收仓库负责货物仓储;委托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负责信息汇总公示。做到“交易、托管、清算、仓储”分开。

  上海自贸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规则(试行)(草案)开始征求意见。

  10月20日,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官网发布了上述试行草案。从交易市场与交易业务、交易资金管理、商品教授管理、交收仓库及仓单管理等十方面,为上海自贸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拟定规则。

  相比今年4月公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仅千把字),新公布的草案要厚实许多,共11章48条,全文超过6400字。

  新公布的草案明确,上海自贸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可采取协议交易、单向竞价交易,交易价格应为不含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净价”,采用人民币报价、结算。

  草案提出, 市场经营者应委托第三方清算机构负责资金清算;委托第三方资金存管银行或由上海清算所清算会员负责资金托管;委托指定交收仓库负责货物仓储;委托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负责信息汇总公示。做到“交易、托管、清算、仓储”分开。

  一名业内人士认为,他个人认为,新公布的草案更强调规范和安全性,对交易方、托管方、清算方、仓储方的独立性提高了要求,这有利于控制风险。一些带有期货机制风险系数更高的交易模式,草案并未提及。

  需要指出的是,今年4月出台的《暂行规定》有效期至2016年4月30日。在新公布的草案正式落地前,《暂行规定》将暂行其责。

  附脱水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规则(试行)(草案)》

  【交易市场与交易业务】

  第四条 市场发起人应在所从事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业务领域具有优势地位;市场经营者注册资本和投资规模应与交易商品所处行业经济规模相适应;营业场所、相关设施及服务可满足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和市场业务经营需要。(未再提及《暂行规定》中,“市场经营者过往三年经营无违法记录”等具体要求。)

  第七条 市场的交易对象可为:

  (一)大宗保税实物商品;(二)以大宗保税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三)以大宗保税实物商品为标的的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四)国家及本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

  第八条 市场采用的交易方式可为:

  (一)协议交易;(二)单向竞价交易;(三)国家及本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九条 市场的交易价格应为不含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净价”。市场的所有交易应采用人民币报价、人民币结算,计价单位为元。美元及其他可兑换货币可用于缴纳现货交易的履约担保。

  【交易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指定第三方清算机构负责市场现货交易的统一清算、资金管理和清算风险控制。市场经营者可选择有资质的清算所或主办银行作为清算机构。清算模式可选择全额兑付或净额轧差。

  第十三条市场经营者选择主办银行作为清算机构的,应指定第三方资金存管银行负责该行交易商交易资金的存管,并协助清算机构对其资金进行划拨。

  【商品交收管理】

  第十六条市场实行每日交收制度。买方交易商应在办妥全部现货交易手续,完成商品所有权单据转移后,方可卖出交收商品。

  【交收仓库及仓单管理】

  第十八条市场经营者对指定交收仓库的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一)属于经海关核准登记的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仓库或其他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二)符合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对信息对接、抽查抽验的要求。

  【交易商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市场经营者认可的、符合如下条件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可以成为市场的交易商:

  (一)从事与市场交易商品相关的贸易、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二)可经营保税商品并具备经营该商品所需的资质。鼓励吸引境外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

  【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六条市场经营者应委托第三方清算机构负责资金清算;委托第三方资金存管银行或由上海清算所清算会员负责资金托管;委托指定交收仓库负责货物仓储;委托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负责信息汇总公示。加强社会化监管服务,做到“交易、托管、清算、仓储”分开。

  第二十八条市场经营者应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在第三方资金存管银行开立专用账户缴纳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市场风险及相关损失。

  【信息公布及保密】

  第三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在市场交易网站、市场营业场所内通过合理显著方式发布信息。市场经营者应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市场经营者应制定风险警示公告方案,出现影响或可能影响市场稳定运行的情形时,市场经营者应发出市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交易商警示风险。

  【信息报送】

  第四十条市场经营者应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履行以下信息报送义务:

  (一)报备交易规则及专项管理办法;(二)报送常规信息;(三)报告重大事项;(四)报告退出事项。

  第四十四条市场经营者、指定交收仓库、清算机构、资金存管银行、仓单公示机构应妥善保管所有交易资料和相关交易凭证,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上述市场交易相关主体应配备信息接口,配合信息报送、第三方信息比对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来自自贸区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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