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
答:如只开立国际资金主账户,可以做境外成员企业间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答:资金性质并无限制,理财产品应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原则上应在国内资金主账户的开户行投资理财产品。
1问:《跨国公司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汇发[2014]23号)发布后,《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文作废吗?
答:汇发[2009]49号继续有效。如果资金池是基于汇发[2009]49号文搭建的,仍按原法规执行。如需调整为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按照23号文备案。
2问:汇发[2014]23号第二条和第三条强调跨国公司应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账户,如何理解所在地?
答:23号文之所以规定国内、国际资金主账户应在主办企业所在地银行开立,主要是考虑所在地外汇局对试点企业的有效监管。所在地可以理解为主办企业注册所在省级区域。
3问:在企业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情况下,该账户能否对境外成员企业进行集中收付汇及净额轧差?能否与境内、外客户发生经常项目下收付汇?
答:如只开立国际资金主账户,可以做境外成员企业间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在功能及定位上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仍存在区别,不能与境内成员企业发生经常项目资金往来。境外成员企业如需与境内成员企业叙作经常项下集中收付汇及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应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
4问:国际、国内资金主账户是否可以在不同银行开立?
答:企业选择双账户结构(国内主、国际主同时开立)时,原则上在同一家银行机构开立国际、国内主账户对应的账户体系,但可以在多家银行(最多3家)开立多套类似账户体系。但如能满足监管要求,也可以开在不同银行。
5问:国际主账户多币种之间是否可以自由进行外汇买卖、进行币种转换?
答:国际资金主账户为多币种账户,不同币种资金均可以纳入。这些不同币种账户间资金可以通过银行进行买卖,也可以在实行外债规模管理的条件下调入国内资金主账户。但外币资金不可办理结汇。
6问:国际资金主账户是否需缴纳存款准备金?
答:根据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办理。
7问:参加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及轧差结算的企业是否必须是境内外成员公司?是否可以包括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如境外非成员企业?
答:境内应为成员公司,境外可以是成员公司之外的其他交易对手,如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等。
8问: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资金性质有无限制?理财产品是否应为保本型理财产品?
答:资金性质并无限制,理财产品应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原则上应在国内资金主账户的开户行投资理财产品。
9问:汇发[2014]23号第七条有关外汇收支规模1亿美元应如何理解?
答:1亿美元外汇收支规模中既包括经常项下收支,也包括资本项下收支。跨境人民币收支规模可以折算为美元计入。
10问:汇发[2014]23号第九条规定特殊敏感行业不得参与及共享归集的外债额度,这里特殊敏感行业具体指那些行业?
答: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是以支持实体经济为基本原则,对于担保、咨询等非实体行业及房地产等敏感性行业原则上应不得参于共享归集外债额度。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参加共享外债额度,具体额度由所在地分局根据当地外汇收支形势等确定。
转自:外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