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从业者必看—票据贴现法律指南

2014-08-13 13:454360

票据贴现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

  目录

  一、票据贴现的概念

  二、票据贴现的分类

  三、票据贴现的办理条件

  四、票据贴现的办理程序

  五、票据贴现中的常见问题汇总

  六、票据贴现业务以及解决票据纠纷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票据贴现的概念

  票据贴现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

  需要注意的是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都较短,一般不会超过六个月,而且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也仅限于已经承兑的并且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二.票据贴现的分类

  1.根据票据贴现主体的不同,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

  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运用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2.根据贴现市场的交易种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票据持有人向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贴现换取现金的交易,这种交易占贴现市场业务的大部分;另一种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已贴现过的票据再次进行贴现,为银行和贴现公司融通资金。

  3.票据贴现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银行票据贴现、

  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三种。

  三.票据贴现的办理条件

  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1、贴现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

  (3)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2、拟贴现票据需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

  (2)必须是真票,并且是根据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开立的票据

  (3)票据未到期。

  3、票据贴现的期限

  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

  4、贴现利率

  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计算。

  综上,申请票据贴现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有基本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贴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具有到期还款能力,贴现申请人持有的票据必须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贴现申请人在提出票据贴现的同时,应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它能够证明票据合法性的凭证,同时还应提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四.票据贴现的办理程序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持票人持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贴现凭证,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 银行信贷部门按照信贷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贴现凭证,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无误,贴现凭证的填写与汇票核对相符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计算的规定和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其计算办法是: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然后在贴现凭证有关栏目内填上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第一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借方凭证,第二、三联分别作××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凭证,第四联贴现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持票人,第五联贴现凭证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贴现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必须持已办理贴现但尚未到期的、要式完整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者银行承兑汇票,填制再贴现凭证,并在汇票上背书,一并送交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再贴现。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承兑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以从申请人的存款帐户收取票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向付款人办理收款。对于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在汇票到期前,匡算至付款人的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将第五联贴现凭证作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的附件存放。如果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贴现银行在追索票据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可从其帐户收取。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贴现申请人未在本行开立帐户的,对已贴现的汇票金额的收取,应按《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已办理再贴现的银行,应于再贴现到期日前在人民银行存款帐户内留足资金。再贴现到期日,人民银行从申请再贴现银行存款帐户内收取票款。再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五、票据贴现中的常见问题汇总

  (一)面向工商企业的贴现业务

  1. 工商企业参与票据营业部业务有哪些好处?

  答:安全性高:票据营业部经营的票据是由银行或具备较高资信等级的大企业所发行,以银行信用、优良企业信用为保证的优质金融资产,具有较高的安全性。

  效率高:票据营业部是面向社会提供票据业务服务的专业性机构,有贯穿票券买卖全过程的优质服务体系,能为客户提供高效的金融服务。

  流动性强:票据营业部业务的规模化和管理电子化,为票据资产的迅速变现提供了多种渠道。

  手续简便:票据营业部有专业化的客户经理队伍为客户交易服务,客户与客户经理谈妥买卖票券的金额、期限、价格、付款方式后,票据营业部会快速完成相关业务操作。

  提升企业知名度:与票据营业部买卖票券,可提升企业的信用度和知名度,增加企业的无形资产。

  倡导优良信用:塑造和倡导社会优良企业的形象,鼓励和尊重守信用的企业,促进形成良好的讲信用的社会风气。

  2. 商业汇票持有人办理贴现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持有人办理贴现须符合下述规定。

  (1)《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国务院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B. 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3)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B. 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C. 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殖税发票和商品发送单据复印件。

  3. 工商企业办理贴现是否一定要持有贷款卡?

  答: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在全国300个城市推行《贷款卡》为媒介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凡需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贴现、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授信和提供担保等金融业务,必须及时、准确地在贷款卡中进行登记。并规定“金融机构贴现业务应在贷款业务中登记”,对于再贴现业务和转贴现业务本身金融机构不做登记,但对于原贴现业务做还款登记。

  4. 办理票据贴现是否一定要开户?是否要评定信用等级和授信?

  答:票据营业部是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中国工商银行一级分支机构,专门经营票据业务,它不需要在票据营业部开立传统意义上的存款户、结算户和贷款户。它仅需客户转让票据后需要划转资金时开设一个过渡性的临时户头,一般不须对客户评定信用等级和授信,但需要根据客户提供的《贷款卡》查询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对其评定的信用等级和有关授信的资料或信息。

  5. 办理票据贴现是否一定要提供增值税发票、商品购销发票,增值税发票与票据是否要相匹配?

  答:《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都有规定,办理贴现必须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供销合同能够很好地说明与票据匹配的真实的商品交易的事实。票据营业部在受理贴现时,要审查票据的背书最后两手是否与增值税发票的购销方、经济合同的供需方相一致。

  6. 办理票据贴现是否一定要提供企业报表?

  答:原则上企业办理票据业务应当提供审计过的企业报表。如该企业是上市公司(按中国证监会规定按期在公开媒体上披露企业报表)、“贷款卡”上有该企业年报记载或在票据营业部有经常的票据贴现记录可不必提供,但贴现的票据明显[FS:PAGE]超过其同期的销售收入的还是应提供其上年年末经审计的和即期的报表。

  7. 制订直贴利率的依据是什么?

  答:票据营业部办理票据业务的利率已经市场化,直贴的利率和其他利率的制订一样,主要依据以下几点:

  (1)根据中央银行制订的再贴现利率;

  (2)根据同档次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3)根据最近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

  (4)根据本地的票据市场运作的利率情况;

  (5)根据客户的贡献度情况。

  此外,票据营业部制订的利率还需要综合考虑客户提供的票据离到期的期限,票面金额等因素。一般来讲,日期越短、利率越高;金额越大、利率越低。

  8. 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答:办理直贴业务应做好票据贴现前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向承兑人(银行和企业)查询,贴现的票据是否由其开具或承兑。如果已获得查询对方的明确信息后,由票据营业部的客户经理通知客户前来办理,一般当天就能把资金划入客户指定的帐户上,办妥的时间可以是当天(即T+0)。

  9. 凡持有商业承兑汇票都能申请办理贴现吗?

  答:不一定。票据营业部对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有比较严格的规定。票据营业部目前受理的商票贴现,还仅仅是针对票据的承兑人(商票出具的企业)是经中国工商银行特约授信的企业。

  10. 为什么贴现时票据要盖有背书?

  答:客户申请贴现,表示愿意将其持有的票据,以偿付利息的方式,换取对价的资金,是票据的一种让渡行为,是票据持有人权利的转让。按《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名称”。

  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不得转让的票据不能办理贴现。

  (二)面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转买、转卖业务

  1. 为什么要建立票据业务关系,建立票据业务关系需要什么资格和手续?

  答:建立票据业务关系是票据营业部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发生业务关系的一种契约,即表示双方有操作较长期票据业务的合作意愿。与之建立票据业务关系时,票据营业部要求客户提供营业执照及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上级部门出具的转贴现机构经营票据业务的授权证明文件。票据营业部则要从经营范围中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贴现、转贴现业务的资格,并审查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注意转贴现交易量是否突破授权限额等。通过建立票据业务关系,票据营业部明确了与这些机构往来的合法性,有了票据业务关系后,客户以后与票据营业部发生业务往来,在年内毋须再提供金融机构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文件。

  2. 为什么办理转贴现应提供一手贴现凭证、查询查复书、增值税发票及经济合同等跟单文件?

  答:转贴现是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之间的以票据作为媒介的资金融通行为。它的特征是一方用资金,一方用票据来促成买卖,它们发生的是票据关系。

  (三)票据贴现的限制有哪些?

  答:(1)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的,通过贴现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2)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3)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非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与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持票人有恶意或者与贴现银行恶意串通的除外;(4)再贴现和转贴现。再贴现是指票据到期前,贴现银行向中央银行背书转让票据,中央银行扣除再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贴现银行的一种票据行为。转贴现是贴现银行向其他商业银行背书转让票据的票据行为。两者均为票据尚未到期,贴现银行基于资金的需要,而向中央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

  六、票据贴现业务以及解决票据纠纷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票据贴现业务以及解决票据纠纷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3.《支付结算办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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