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稳外贸意见”,自贸区金融推广全国了?(附《意见》原文)
几个小时前,央行网站悄然挂出《关于贯彻落实的指导意见》,围绕支持外贸稳定增长提出11条意见,并请各分支机构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文 / 直通车观察员 扬尘尘
几个小时前,央行网站悄然挂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围绕支持外贸稳定增长提出11条意见,并请各分支机构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细看这11条“稳外贸”意见,观察员拍案惊奇——这!这!这!其中很多不正是自贸区金融改革的试点措施么?!
不难发现,发展融资租赁、简化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乃至与企业征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走出去”等方面相关的金融支撑政策,无不带着鲜明的“自贸区”色彩,条文读来似曾相识。
让我们复习一下自贸区金改“总纲领” ——央行关于金融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意见(俗称“央行30条”),其主体内容中,除了最前面的“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即FT账户体系),以及最后面的“监测与管理”两大块内容。中间的几块内容分别为: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深化外汇管理改革。而今天央行推出的“稳外贸”11条,许多都与这几个领域息息相关。
此次出台的“稳外贸”《意见》第四条简化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第五条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第六条关于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第七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第十一条关于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这些其实很大程度上就是在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
其中,第四条提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审慎三原则基础上,凭境内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这就是当前自贸区正在做的。
第五条所说的跨国企业集团可以按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包括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等。企业在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时,可采用轧差净额结算方式。这与上个月出台的自贸区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的核心内容高度重合。
第十条提及,为支持有并购能力、具有行业龙头地位的大型企业“走出去”,央行将支持境内金融机构通过跨境并购、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等方式,加快海外布局,发展以客户为中心的全球统一授信、营销、管理和服务体系,提供境内外并购贷款、银团贷款等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同时,将鼓励“走出去”企业到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全额支持境外项目,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和并购基金。这些很多都是当前各银行自贸区分行正在或宣称即将开展的服务内容。
“稳外贸“意见第三条是积极发展融资租赁。例如通过发展以有形动产为标的的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大型设备进出口,扩大融资渠道。
而这,正与央行30条中第六大部分——”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中的内容相呼应。在“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中,央行30条的第23条提到:支持试验区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取消金融类租赁公司境外租赁等境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经批准,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境内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简化飞机、船舶等大型融资租赁项目预付货款手续。
另外,《意见》第十条是通过丰富汇率避险工具帮助外贸企业。包括加大外汇产品创新力度,增加外汇市场交易品种,丰富外汇市场参与主体,降低商业银行外汇衍生产品准入门槛……其实反过来,这一过程中也是在推进外汇管理改革。
其实,央行“稳外贸”《意见》与自贸区金改政策遥相呼应,这并不奇怪。央行推出“央行30条”中,目的说得明白,就是为了促进自贸区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跨境投资和贸易的金融支持。而自贸区是在为全国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措施,这也意味着,部分在自贸区先行试点的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投资贸易便利的金改举措,将推广到区外。
而此次“稳外贸”《意见》字里行间透露出自贸区金改措施放大的信号,也传递出中央的几重决心:一是将自贸区的改革试验复制推广的决心,除上海自贸区以外,各地自贸区申请叫停,显然,本意是根据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情况,成熟一批改革措施就向全国推广,而不再各地“划圈”。
二是稳定外贸的决心,将上海自贸区正在试验的“重拳”用到新一轮支持外贸上,显现出当前稳定外贸出口、提速企业“走出去”的决心,这与近期人民币汇率重现升值势头配合得刚刚好。
从此次稳定外贸的用招来看,中央说自贸区改革试点是服务实体经济,用改革促发展,这不是一句空话。
附:《意见》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外汇交易中心(同业拆借中心),交易商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灵活运用流动资金贷款、进出口信用贷款、保理贷款、票据贴现、押汇贷款、对外担保等方式,加强对有订单、有效益的进出口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促进小微企业出口。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推动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区域集优票据、信用增进等多种创新相互配合,拓宽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进出口企业融资渠道。
二、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外贸的支持作用。鼓励中国进出口银行增加优惠出口买方信贷和优惠贷款投放,简化优买、优贷项目和资金审批程序,加大对企业“走出去”特别是中小企业进出口信贷的支持力度。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贸易扶持力度,支持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建设。
三、积极发展融资租赁。积极发展以有形动产为标的的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大型设备进出口。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等方式,扩大融资渠道。
四、简化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境内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五、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跨国企业集团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包括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等。跨国企业集团总部可以指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全国性或区域性主办企业。主办企业在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时,可采用轧差净额结算方式,按照经常项下企业集团收付总额轧差或成员企业收付额逐个轧差结算。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应按照国际收支申报相关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
六、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直接为客户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交相关业务凭证。
七、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合作,为企业和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支付机构签订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八、推进外贸企业征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推动各部门、各行业建立健全本部门在行政、执法中所掌握的社会成员信用记录,切实加强政务信息的公开,推进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并在行政执法中加大对信用服务产品的使用,大力推进包括外贸企业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社会成员包括外贸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应用,配合促进外贸企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建设,为外贸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基础支持。
九、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继续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加大市场决定汇率的力度,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根据外汇市场发育状况和经济金融形势,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进一步发挥市场决定汇率的作用,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继续推动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直接交易市场发展。
十、丰富汇率避险工具。加大外汇产品创新力度,增加外汇市场交易品种,研究外汇期权组合产品和期货业务创新,形成即期、远期、期货、期权等多种产品结合,汇率产品和利率产品结合的产品体系。丰富外汇市场参与主体,降低商业银行外汇衍生产品准入门槛,适当放宽中小银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条件。完善交易、清算、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更好地满足企业和居民基于实需原则的汇率避险需求。
十一、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支持境内金融机构通过跨境并购、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等方式,加快海外布局,发展以客户为中心的全球统一授信、营销、管理和服务体系,提供境内外并购贷款、银团贷款等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支持有并购能力、具有行业龙头地位的大型企业通过战略性并购延伸产业链,稳步将供应链融资延伸到境外,带动中国装备、材料、产品、标准、技术和服务“走出去”,培育有核心竞争力的跨国企业集团。鼓励“走出去”企业到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全额支持境外项目。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和并购基金,支持企业“走出去”促进产业升级换代,促进外贸持续发展。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本文转自:自贸直通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