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类公司并购的基本法律要件和规则

2014-06-10 11:171144

按中国法律规定,股权收购至少要遵循如下几个基本规则:1)股票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内进行;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 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公司并购不仅需要健全的市场体制作为基础,还需要完善的法律环境进行规制。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并购法律体系,但已有许多企业并购的法律规定散见 于众多的规范化文件中,这些法规主要包括:《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法》及其配套法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 规定》,等等。这些法律法规虽然立法层次不一,具体规定还存在某些矛盾之处,但已形成了以《公司法》为“母法”中国公司并购的初步法律框架。下面我们将以 公司法为基础,结合其他法律规定,简要介绍中国公司并购的法律要件。介绍将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先介绍有限责任公司并购的基本法律要件,其次股份有限公司 (尤其是上市公司)并购的法律要件,然后介绍两种特殊的并购:涉及国有资产的公司并购和具有涉外因素的公司并购,最后介绍一些可供选择的公司并购方式和公 司并购的一般流程。
  
  一、有限责任公司并购的法律要件
  
  《公司法》第七章专门规定公司合并与分立,这一 章节的规定与该法中的股份/股票转让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中国公司并购的基本法律框架。概括起来,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规定:公司并购协议及其生效条件、公司债 务的通知/公告程序、目标公司或合并双方公司的解散清算程序、资产转让与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程序。
  
  公司并购从本质讲是企业产 权有偿转让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而言是建立在合并各方之间的有效契约基础之上。《公司法》第184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因此,公司合并应该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并购合同的生效条件之一是股东会和董事 会以书面决议形式同意合并。
  
  合并合同得到合并各方股东会同意后,合并各方还应该履行债务通知义务。在向债权人发出的通知中一般要包含债务承担的方式,而债权人有权要求合并各方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合并各方不履行债务通知义务,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并购是无法履行的。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形式。采取吸引合并形式的,被兼并的目标公司法人资格消失,因此需要办理公司注销解散程序;采取新设合并形式 的,合并各方法人主体地位共同消失,需要办理合并各方公司的解散和资产清算程序,与此同时,还需要办理合并以后新成立的公司的设立程序。
  
  公司合并之后,合并各方还应该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比如,产权过户转让手续,股东身份变更手续,公司注册资金增减手续,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等等。另外,公司合并后,应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合并后的企业财务报表应获得税务部门的认可。
  
  合并是公司并购的方式之一,另一种方式是通过控制目标公司股权从而控制目标公司。这种类型的公司并购,其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公司股权转让和增资的相关规 则。采取股权转让方式并购的,至少需要取得目标公司股东批准和董事会决议,股份转让后还应该办理股东变更登记;采取新增股份并购的,应该办理注册资本变更 登记和股东变更登记。无论采取上述哪种形式的股权并购,如果引起法人代表或其它公司登记注册信息变更的,应当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股份有限公司并购的法律要件
  
  有限责任公司并购的法律要件一般都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并购,通过并购使得公司发生合并的,都需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批准,都要公告债务、通知债权 人,都要进行必要的变更登记。但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并购还涉及到更多的其它法律管制,并购各方需要履行更多的法律义务,这些法律义务主要包括:报批、信息 披露、要约收购,等等。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并购一般采取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两种方式进行,不同的并购形式有不同的法律要求。下文讨论上市公司并购的一般规 则。
  
  1、资产收购
  
  资产收购指收购公司购买目标公司的全部或者主要资产。收购方一般要承担目标公司的原有债权债务及法律风险。资产收购所需要的行政审批相对较少,但资产过户交割手续、税务处置较为复杂。
  
  资产收购可以分为重大资产收购与非重大资产收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收购是指购买、出售、置换入公司资产净额、资产总额或主营业务占上市公司净资产、总资 产或主营业收入的50%以上的交易。重大资产收购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的决议文本应该报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 核,同时向证交所报告,并公告产权变动信息。资产收购超过70%的,还需要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非重大资产收购不需要证监会的审批,一般只需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
  
  2、股权收购
  
  上市公司的并购通常可按股权收购的方式进行。按中国法律规定,股权收购至少要遵循如下几个基本规则:
  
  1)股票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内进行;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3)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购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票的百分之五之后,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 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票的百分之五后,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 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除了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持有的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B股)和在境外发行的股票外,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
  
  股权并购又可以通过购买已发行股票与发行新股两种方式进行,前者是通过收购目标公司现有股权的方式获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后者是通过扩大目标公司总资本,并使得收购公司获得目标公司的控股地位,从而获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3、通过发行新股方式进行公司并购
  
  通过发行新股方式进行公司并购的,一般采取目标公司向收购公司定向增发新股的方式进行。为此目标公司必须符合以下发行新股条件: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 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发 售新股要经过如下的程序;股东大会就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等事项作出决议;证券承销商与公 司董事会就新股发行方案达成一致后,向证监会推荐;董事会向证监会或省级政府申请批准;发行新股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发行新股募足 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4、通过购买已发行股票方式进行公司并购
  
  通 过购买已发行股票方式进行公司并购的,自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之日起,收购人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 方式取得被收购公司股票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 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5、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上市公司
  
  定 向收购上市公司一般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抄送证券交易所,并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做出摘要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 收购报告书,履行收购协议。
  
  要约收购仅适用于对上市公司公众股的收购。在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 被收购公司,并做出公告。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收购人不得再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在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 分之三十之后,收购人再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除非收购人的豁免申请被证监 会同意。要约期限为30-60日,要约不得撤回,经过证监会的审批后,可以更改。?收购人在其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 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 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是否出售其持有的股票的选择权归于仍然持有该公 司股票的小股东,只要这些小股东行使选择权,持有该公司90%以上股票的大股东就有义务按照要约收购的条件收购。无论《证券法》还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都没有规定小股东行使选择权的期限,但是,按照一般的商业原则,小股东的选择权的行使期间不可能是无限的,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小股东不行使选择权,则 该权利可能会丧失。
  
  三、涉及国有资产的公司并购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 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综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 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 业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涉及国有资产的公司并购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环节:并购的报批程序、资产评估程序、转让资产的定价方式、并购合同的形式要 件。
  
  并购的报批程序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可以针对公司并购事宜作出书面决议,如果引起国有公司丧失控股地位或者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必须由其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 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应该报同级政府批准。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应该报其所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 司的国有资产转让,由其所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批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其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级 人民政府批准。国家股转让数额较大,涉及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审批。向境外转让国有股权的(包括配股权 转让)报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商务部的审批。
  
  资产评估程序出售国有资产都应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作为并购的基准价格。《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资产的评估程序、备案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转让资产的定价方式国有资产的转让及定价方式有形式要求,即必须在正式的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即要求国有资产转让必须通过公开的方式征集受让方。当征 集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时,应该通过拍卖、招投标方式定价,当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情况下,采用协议方式定价。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评估价格的 90%,当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90%时,应获得其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同级政府的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并购合同的强制条件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中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同意的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目标公司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等等。
  
  四、涉外因素的公司并购
  
  公司并购中的涉外因素包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和境内企业境外并购。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必须符合中国的产业政策。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指通过并购使境内公司(内资企 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中国法人)并购内资企业。所以,并购当事人中的外国法人、外国自然人、外商投资企业都属于外国投资者。根据中 国的产业政策,在某些行业,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比例受到限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在有些产业,外商投资公司“限于合 资、合作”、有些产业必须“中方控股”或者“中方相对控股” ;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 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立于合并的规定》 第19条规定,与公司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已经投资设立的企业,成为合并后公司所持股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国利用外资的产业政策要求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 投资的暂行规定》,合并后的公司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的企业中持有股权。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需要行政审批。根据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 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鼓励和允许类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 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投资额特别巨大的项目,一般还需要中央有关部门的批准。
  
  3、禁止行业垄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都有反对行业垄断的规定。这些法规授权商务部、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调查并购过程中的垄断问题,并有权依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并购方案。境内企业、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也可以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申请进行垄断调查。反垄断调查的主要项目包括:并购当事人的资产规模、市场占有率、并购涉及到的关联行业数量等。同时,还对并购当事人进行了扩大 解释,并购当事人包括外国投资者及其关联企业。
  
  (二)、境内企业境外并购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向境外市场扩张,境内企业海外并购存在如下规制。
  
  1、境内企业从事境外并购活动需要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根据《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规定 ,境外投资包括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境 外投资开办企业需要审批,除了金融企业以外,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批权在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其中,商务部主管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审批和非中央企业 在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的境外投资审批,其余的境外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2、不予许可的境外并购。商务部有权 认定不予许可境外并购,通常有如下情形: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涉及 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东道国政局动荡和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与东道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的;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
  
  3、许可基本程序。企业首先应向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商务部受理后进行法定项目的审查,并征求驻该国使领馆商务参赞意见,核准后颁发《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4、企业境外并购的前期报告制度。根据《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 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并由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分别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转报。
  
  5、企业境外并购的外汇管理。企业必须在境外并购审批前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外汇来源证明和所在国的外汇管理政策;然后办理外汇登记和汇出手续;同时企业还应该交纳汇出外汇数额5%的利润保证金;在当地会计年度终结后6个月内企业应该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其年度会计报告。
  
  来源:晨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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