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打不得时间差
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人一般都知道,货物出口后,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约定的收汇时间和方式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成交总价及时、足额收回出口货款,并在规定的收汇时间后30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但是
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人一般都知道,货物出口后,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约定的收汇时间和方式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成交总价及时、足额收回出口货款,并在规定的收汇时间后30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但是,近年来由出口核销引发的贸易纠纷日益增多,案件本身的争议性也较大,有的案件甚至要经过一审二审直至再审才能完结。这说明我国企业外汇应收账款的管理水平仍相当低,与外贸业务的飞速发展不相配套,这一状况若不妥善加以解决,不仅增加企业自身经营风险,也不利于国家有效地进行外汇管理。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方海新处长。
贸易纠纷凸显滚动核销弊病
我国自1991年1月1日建立并实施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以来,绝大部分出口企业都能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出口后能及时将外汇足额收回境内,并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在审理贸易纠纷案件时,经常涉及企业出口收汇的滚动核销,例如,亚美公司诉欧美网络公司无单放货败诉案、上海弘成进出口有限公司状告环宇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案等等,都涉及滚动核销并因此而败诉。贸易纠纷凸显出滚动核销的弊病,那么,企业为何还要采取这种方式呢?说到底,还是利益使然。
据了解,目前滚动核销、批量核销在企业中相当普遍,特别是少数企业寅吃卯粮,打出口收汇核销的时间差,用本不是该笔出口的收汇骗取核销手续,实行所谓“滚动核销”,这似乎已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核销方式。对此,方海新处长明确表示,在国家有关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中没有“滚动核销”的概念。自动核销的做法虽然在某种意义上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滚动的核销,但前提也要求企业在向外汇局网上交单时做到收汇与出口对应,即必须收妥外汇的出口才能进行核销。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企业用非对应出口的收汇或尚未收汇的出口来进行核销的现象,而外汇管理分支局业务人员也只能以企业报告为主,存在无从知晓其背后违规操作的实际困难,客观上造成了一些地方所谓“滚动核销”的做法。
上述现象虽然从一方面反映了少数企业不重视出口收汇核销工作,只重出口,忽视核销,一些企业特别是新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能适应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变化,不主动学习和了解最新外汇管理规定而造成的结果。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国家有关部门也应积极改进管理方式,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断适应企业,为企业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出口收汇核销要求提高退税效率
出口退税作为外贸企业的重要工作,其申报速度的快慢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据企业反映,由于受国家出口退税指标的限制,不是一旦申报就能退到税款。而企业希望以最快的速度申报,因为时间就是金钱,如果申报得早,一旦有了指标就能早点退到税款,这不仅能减少企业的资金占用,而且能使企业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影响出口退税申报速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来讲,企业配齐了“三票两单”,并进行了预申报,但由于海关、税务信息等问题,还是没法正式申报退税。
又如在一个发票号下,由于进货时间间隔较长,导致部分发票税务有信息,而另一部分发票税务无信息,也不能进行正式申报退税。二是主观因素:报关单、外销发票打印错误,收汇、核销不及时,专用缴款书没及时跟上,配单不及时等,都会影响出口退税的申报速度。
虽然我国从1985年开始出口退税,并且自1995年7月1日起,外汇局的核销单增加了“出口退税专用联”作为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依据之一配合税务局的出口退税工作。另外,每月5日前,外汇局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上月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提供的方式可利用通讯平台传送,也可复制软盘传递。
1998年税务局的退税管理改为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划分为A、B、C、D四类。其中A、B类企业享有退税上的优先权,即企业报关出口后不需凭外汇局出具的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即可向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未核销即可退税),待年终时再向税务局提供外汇局出具的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办理退税款的清算。对于C、D类企业,则采取报关出口后先办理收汇核销,核销完毕后,企业再凭外汇局出具的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依据之一,进行退税申报。所以,目前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是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必要单证。这说明政府管理部门需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出口收汇核销与出口退税制度。
贸易活动呼唤企业诚信
上面提到的案例中,企业擅自将不是该笔出口的收汇用于办理该笔出口的核销,其本身违反了当时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也表现出企业缺乏诚信的一面。缺乏诚信、违规操作的企业必将受到管理部门的处罚,也必将在市场经济中被淘汰。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诚信经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时间还不长,本身还有许多待完善的地方。
这一方面需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有关管理法规,另一方面作为管理对象的企业本身也需要提高素质,自觉遵守法制。当然,任何管理制度包括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的建立并不针对某个企业,其前提并不判断企业是好是坏,是守法还是不守法,是诚信还是不诚信。但正是存在着部分不守法、不诚信的企业,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绝大多数诚信守法企业的利益,国家才更有必要建立和完善有关管理法规。
针对出口收汇核销中存在的企业诚信问题,方海新说,在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工作中,外汇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定期考核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实际情况,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率,评定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等级,并对不同等级的出口单位分别予以奖励或惩罚措施。例如,每年对出口单位进行考核,评定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出口收汇达标企业”、“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并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出口单位实施分类别管理。对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收汇核销率高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在管理政策和管理方式上给予方便,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收汇核销率低的“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进行惩罚并实施更严格的管理。
相关链接出口收汇已核销与出口已收汇
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一般情况下要求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时,应当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用该笔出口的收汇来核销该笔出口。但归纳起来由于以下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出口已核销并不一定表明企业该笔出口已经收汇或已对应全额收汇:
1.企业作假,骗取核销。
2.外汇局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实行自动(总量)核销管理,该管理方式规定是出口与收汇的总量核定而不是对应核对。
3.在进料加工等业务项下,存在着出口与进口对应的情况,经外汇局批准可以用进口货物做抵扣来核销出口货物。
4.差额核销。对出口与收汇之间存在差额且超过规定标准的,外汇局在审核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无误后可为企业办理差额核销。
5.其他不收汇核销等。如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可以做不收汇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