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曾素云 |2014-04-15 15:054551

答:根据《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应当进行贸易融资业务报告。答:(1)对于需退回的100万美元货款,D公司可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办理退汇手续,即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信息来源:《中国外汇》2014年第7期 4月1日出版

  作者:曾素云 外汇局深圳市分局

  问:A公司已在外汇局办理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现在公司《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英文名称发生了变动,请问需要到外汇局办理变更手续吗?办理变更业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鉴于外汇局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中,主要通过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和中文名称识别企业主体,因此,如果该公司在工商注册部门登记的中文名称发生了变动,则不论英文名称是否有变动,均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如果公司中文名称没有发生变动,仅仅调整了英文名称,可自主决定是否到外汇局办理变更手续。此外,《细则》第八条规定,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外汇局可将该企业从名录中注销。因此,企业需要特别注意,如果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所留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传真)发生变动,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手续。

  问:B公司为A类企业,2014年1月20日在海关办理一笔进口报关,金额为568,293美元。2月10日,B公司针对该笔进口在银行办理了海外代付业务,期限为90天。请问是否需要进行贸易融资报告?

  答:根据《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应当进行贸易融资业务报告。按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融资业务指企业通过银行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如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导致实际对外付款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超过90天的业务,不包括进口押汇、国内外汇贷款等表内贸易融资。实际对外付款日期以国际收支申报单证上标明的付款日期为准,货物进口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上标明的进口日期为准。B公司该笔业务的实际对外付款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超过了90天,因此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告。B公司可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含)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对应报关金额、业务性质等信息。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则需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

  问:C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做了1笔延期收款业务,报告的延期收款日期为出口报关后360天。从合同执行情况看,实际收款日期将提前为出口报关后180天,请问如何操作?

  答:对于已报告的延期收款业务信息,C公司需区分下列情况进行“修改”、“删除”或“调整”操作:(1)原报告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操作,且在货物出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含)的,C公司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2)原报告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操作,但在货物出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后的,C公司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预计收款日期”处于未到期部分的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操作;(3)原报告是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操作的,则不论业务办理时限,均需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操作。

  问:2013年7月,D公司出口一批拉链到德国M公司,货款100万美元已全部收回。M公司将其中价值5万美元的拉链用于生产服装,服装价值120万美元,其中价值50万美元的服装已销售给消费者。2013年9月,由于质量问题,M公司给予消费者适当补偿或退货。2014年1月,D公司同意M公司退货、退款等要求:(1)D公司需向M公司退回货款100万美元;(2)已销售的价值50万美元的服装质量问题由M公司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未销售的价值70万美元的服装由D公司按成本价45万美元赔偿,D公司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3)未用完的价值95万美元的拉链和未销售的价值70万美元的服装委托M公司进行粉碎处理,D公司需向其支付处理费6万美元。请问D公司如何支付上述费用?

  答:(1)对于需退回的100万美元货款,D公司可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办理退汇手续,即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如果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含)以内,D公司凭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直接到银行办理。如果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规定办理退汇的,D公司应当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再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到银行办理相关退汇业务。

  (2)对于需支付的45万美元赔偿款,D公司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携原出口合同、赔偿协议和整个赔偿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3)对于需支付的6万美元粉碎处理费,D公司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携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其他相关交易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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