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诈骗案例剖析

2014-03-26 11:487147

信用证业务中的跟单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请求和指令所作出在满足信用证条款和条件下,凭指定的单据向出口商保证付款的一项约定。因此,信用证是开征行作为信用媒介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一般说来受益人取款的前提是“单单相符”和“单证相符”,其含义是“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条款要求,并且通过单据证明信用证所有条款、条件已被执行”。故此受益人(出口商)要交付的单据中包含“物权凭证”(Titleto the goods)。进口商(开汪申请人)向开证银行(Issuing Bank)付款后取得全套装运单据(shippin

  随着我国加人WTO和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多,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及国际分工的逐渐深化,国家之间发生的货币收付越来越多,当前世界上跨国间每天发生数千亿美元的国际结算业务。

  当前跨国间货物交付数量巨大,交易额惊人的买卖交割主要得益于国际贸易结算中在经常不断地使用不可撤消的跟单信用证(Irrevocable Documentary L/C)和保函(Bonds)这两个重要的银行“产品”,以单据(Documents)作为支付媒介,才使跨国间互不相识的买卖双方能消除互不信任,顺利实现商品与金钱的交换(Exchange)。

  一、信用证业务的基本概念

  信用证业务中的跟单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请求和指令所作出在满足信用证条款和条件下,凭指定的单据向出口商保证付款的一项约定。因此,信用证是开征行作为信用媒介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一般说来受益人取款的前提是“单单相符”和“单证相符”,其含义是“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条款要求,并且通过单据证明信用证所有条款、条件已被执行”。故此受益人(出口商)要交付的单据中包含“物权凭证”(Titleto the goods)。进口商(开汪申请人)向开证银行(Issuing Bank)付款后取得全套装运单据(shippingDocuments)也就取得了货物的拥有权。然而,信用证eg业务本身却存在着一个致命弱点—即容易产生欺诈,导致利用信用证进行金融诈骗的案件屡屡发生。那是由于信用证业务的特点所决定—开证行是以提交相符单据为付款条件,又只管单据表面相符而不管货物交付的真实情况,这就为那些犯罪分子利用空头信用证(没有货物交付)的假单据向银行骗取巨额资金而留下了隐患。另一方面,信用证业务项下“打包贷款”业务,又为外贸公司的某些犯罪嫌疑人和不法外商相互勾结,或以融资方式,利用国外银行开立的虚假信用证向议付行抵押贷款,骗取巨额贷款留下伏笔。

  二、L/C诈骗案件回顾

  1993年4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街水地区中心支行行长赵金荣等人擅自越权对外开出200份一年期,不可撤消可转让的总金额为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险些被国内外勾结的犯罪分子打着融资的旗号作为向银行诈骗巨额资金的工具,一旦得逞将使我国承受巨额损失。

  1995年由武汉侨港实业发展公司同韩国三一贸易公司暗中勾结,开出一份不可撤消的保兑的跟单即期信用证,并委托湖北省中原国际贸易公司代理出口一批价值43000美元全棉漂白被套至韩国。该外贸公司在不知晓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利用自己良好的银企关系,以该信用证向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作为抵押而“打包贷款”人民币250元,按双代理合同拨付给指定生产企业一一湖北省丝绸工业公司。而事后,武汉侨港实业发展公司,法人代表和平却暗地非法将全部款项提现外逃,至今尚未被抓获归案。

  2000年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宗金融诈骗案件,是四川南德公司董事长牟其中与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某业务员暗中勾结,并串通不法港商,签置虚假进口贸易合同,并利用虚假进口货物单据,骗取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对外开出多份进口远期承兑信用证,累计从该银行骗取金额高达二千多万美元,尽管牟其中已伏法,判处无期徒刑,但给银行和外贸公司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2001年,2月22日武汉市中级法院又以信用证诈骗罪判处广东林伟哲有期徒刑10年,巧合的是,这位诈骗国家3000余万资产的巨骗,使用的手法与有“大陆首骗”之称的牟其中当年的信用证诈骗方法极其相似,且均在武汉作案。林伟哲预付湖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200万元,后者委托中国银行武汉分行,向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开出了金额折合1398万人民币的信用证。在美国的企美公司将信用证贷款办理贴现后现金全部被林伟哲存人自己的账户。同时,林伟哲又以相同手段将省服装进出口公司开出的2449万余元信用证贷款据为其私有,除后来私下归还服装进出口公司1000万元及650万保证金,林伟哲共骗取湖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3000余万元。教训深刻。

  三、利用信用证诈骗原因剖析

  金融诈骗案件的产生和其它经济案件一样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它是多种复合因素的产物。既有社会经济政治因素,又有金融管理方面的因素,主要原因如下所述:

  1、犯罪分子巧妙利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所存在的弊端或利用信用证业务的操作规程,与国外不法商人或港澳地区商人勾结,通过国内外有关银行开具各种不同种类信用证,借以实现金融诈骗的目的。

  2、银行部分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只图局部眼前利益,一味追求国际结算业务量和工作业绩,轻信诈骗分子的花言巧语和经不起糖衣炮弹的侵袭,在金钱与女色面前丧失原则,缺乏主见性或经不起犯罪分子拉拢腐蚀,而使犯罪分子有机可趁。

  3、银行工作人员缺乏对信用证业务实施诸环节的跟踪、监控与协调。一经“打包贷款”,资金贷出后只是消极等待外贸公司的单据议付,或仅凭单据的“表面真实性,而不过问业务进展,盲目划拨和划付资金。

  4、金融部门负责人缺乏从严把关,过问所经营业务的详情。致使部分工作人员因各种关系占据一定的重要岗位,他们缺乏在国际结算方面应具备的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基本素质。这也是金融诈骗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5、社会环境也是金融系统产生诈骗案件的客观因素。

  四、应对和防止利用信用证进行金融诈骗的对策

  1、应立足于金融工作特点,切实做到从源头上认识利用信用证进行金融诈骗发生的根源和特点,把预防和综合治理放在金融系统内部来考虑。同时近一步加大执法执纪力度,司法部门要纵深介人重大金融诈骗的侦察、取证和公开审判,这是严厉和惩治犯罪、违法、违纪行为强有力手段,也是遏制金融诈骗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

  2、银行应加强对进出口公司的资信调查,建立外贸公司借贷资金资信档案,掌握外贸公司家底、资产状况、流动资金及资产负债率。对资产负债率高,资信状况不佳,进出口业务运转不畅,甚至资不抵债的外贸公司要严格控制其信贷规模及额度。在进口信用证开立申请时,要求外贸公司提供金额开证押金或提供相关“质押”和“担保”,以减少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和杜绝诈骗风险。

  3、银行应加强与外贸公司之间的银企使用。协助进口商争取以下FOB贸易术语成交,由国内知名国际外运公司派船或安排装运港接货事宜,有效防止单据议付中出现的假物权凭证—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o并对进口商开证前、开证后及单据议付中的“三期管理”进行严格审核及监测。

  4、对外贸公司提供的出口信用证,银行要加强“审证”、“改证”环节的管理。凡信用证中出现“软条款”或“苛刻条款”应及时提醒外贸公司请进口商予以“改证”,删除这些难以议付的壁垒,谨防“议付陷井”。否则,银行不予打包货款。

  5、银行应严格控制打包贷款规模和信贷额度,降低信用证抵押贷款的额度标准。将进口开证押金和质押有机结合,注意装运单据中货权凭证一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的审核与调查,杜绝虚假单据,加强对外贸公司单证议付的审查与管理,严格执行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严格相符原则。凡有不符合的单据应拒绝议付,因为任何不符点的出现都会危及到信用证的兑付而被开证行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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