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银行票据融资业务的影响

汪办兴 |2014-03-26 10:381613

从具体内容看,新办法大幅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涵盖的范围和计量标准,从而对商业银行经营带来深远影响。从新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看,其对商业银行票据融资业务开展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作者汪办兴,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2012年6月8日,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第1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并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根据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反思银行业监管改进的最新成果《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结合我国银行业发展实际,从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的角度,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和监管要求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从具体内容看,新办法大幅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涵盖的范围和计量标准,从而对商业银行经营带来深远影响。

  一、新办法对商业银行票据融资业务发展影响的简要分析

  从新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看,其对商业银行票据融资业务开展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票据融资业务的资本约束更加全面,票据融资规模的增速或将有所放缓

  新办法强化了资本充足率作为监管的核心内容,在继续保持了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的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借鉴了《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的最新成果,从有利于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加强全面风险管理理念的监管思路出发,拓宽了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中的分母,即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范围。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应当分别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新办法还显示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表外资产风险管理的理念。新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应为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其中,商业银行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新办法遵循了《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在全球金融危机后更加关注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管动向,对银行的资本监管要求显露了监管当局引导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中应更加重视“资产增长、风险总量和资本约束”这三者之间的动态均衡,推动商业银行加强全面风险管理的趋向[汪办兴,2007]。资本硬约束将是今后银行资产业务扩张的前提条件。新办法实施后,资本覆盖的业务风险范围扩大至包括信用、市场和操作三大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必然提高了银行整体风险资本的计量总量,而在一定时期,银行为了保证满足“银行资本>监管资本>风险资本”这一资本约束不等式,在一定时期内银行资本相对稳定或增长较为困难的情况下,银行只有通过减缓风险资产扩展来降低风险资本达到最低资本监管要求。因此,未来一段时期,商业银行必须适应在资本与风险双重约束下开展业务,更加稳健地经营各类资产业务,银行资产业务整体增长速度将有所放缓。截至2012年12月末,我国银行承兑汇票未到期余额为8.3万亿元,贴现余额2.0万亿元,两者合计10.3万亿元,已占商业银行全部信贷资产的17.5%,不考虑表外承兑信用风险转换系数,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所需的信用风险资本已占有相当比例。同时,由于票据业务作为利率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的银行融资业务,货币市场利率变动对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带来的利率风险也不容忽视,按照新办法同样需要增加资本金。2012年,票据市场频爆上百亿元的诈骗案件,全年累计票据案件涉案金额超千亿元,票据业务的操作风险再次令商业银行警醒。若再算入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则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所消耗的经济资本更为可观。因此,从银行业务整体发展和票据自身发展而言,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增速均将放缓。

  (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更加严格提高了票据融资业务盈利回报要求

  与原有办法相比,新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明显体现出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主要表现在新办法考虑了宏观经济周期波动下银行风险资产损失所需的资本金要求,增加了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的计提要求,从而在增强单一银行稳健性的同时降低了银行体系系统性风险。新办法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5%和6%;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逆周期资本的计提与运用规则另行规定”。除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外,新办法根据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的最新理念,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了附加资本的监管要求。新办法要求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此外,新办法还提出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加审慎的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包括:根据风险判断,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针对单家银行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根据新办法的相关资本监管要求,一般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和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分别符合10.5%-13%和11.5%-14%的监管要求,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有更高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在银监会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已开始更科学地运用以经济资本回报率(RAROC)为导向的业绩评价体系引导银行业务提高整体资本收益率。同时,商业银行也逐步以RAROC作为核心指标进行资产和资本配置以及考核财务投入。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假设一般市场条件下资本回报水平为5%(对应于正常市盈率20倍),一般性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从8%提升至13%,若保持资产业务净资本回报率不变,则一般性商业银行的资产收益率须提高25个Bp(5%×5%),系统重要性银行须提高30个Bp(5%×6%)。在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对于收益率受市场影响程度较高的票据业务而言,业务运作难度无疑将有明显增加。

  (三)新办法提高了“对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使得商业银行票据转贴现回购业务和票据项下资金交易业务的运作成本提高

  新办法提高了“对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第六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其中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而此前对应的原有规定为4个月和以上的对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分别为0%和20%。由于“对其它商业银行债权”主要包括交易对手为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存放同业以及票据贴现回购等场内外和银行间资金业务。新办法的实施将对包括票据贴现回购业务在内的资金业务产生影响。从新办法具体规定的变更情况看,新办法对银行间3个月之内的短期债权的风险权重从原先的0%提高至20%,即从原先无资本消耗变为有资本消耗,更长期限的短期债券的风险权重从原先的20%提高至25%,这无疑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票据转贴现、回购以及票据项下存放同业等资金交易业务的运作成本。在新办法实施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只有在市场收益率能够涵盖风险资本成本且有目标收益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才有意愿与其他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转贴现、回购交易和票据项下资金业务。

  从供需角度分析,理论上讲,这会导致票据市场的资金供给曲线左移,市场达到均衡后的结果可能是票据交易量下降和交易利率升高(见图1)。而票据市场交易量下降和票据利率升高或将带来票据交易利率波动的放大,票据交易利率风险增大对票据资产运作的要求必然提高。

  图1:新办法实施前后票据市场资金供应变动

  (四)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和政策性银行作为交易对手的票据融资开展能够享有资本计提优惠政策,此类业务发展空间巨大

  从新办法具体规定看,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票据融资业务在如下两个方面也享有政策优惠:一是新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对同时符合条件 的微型和小型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即相对于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票据融资时在计量风险加权资产方面享有25%的政策优惠;二是新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即商业银行对政策性银行的票据交易项下的债权在计量风险加权资产时享有100%的政策优惠。

  二、新办法对票据融资业务影响程度的综合判断

  从理论上讲,新办法对商业银行票据融资业务发展产生的影响主要是间接的、渐进性的和非决定性的。

  首先,新办法提高了资本的风险覆盖范围和资本监管要求,主要针对银行整体风险资产规模的过度扩展而强化资本约束,它的影响是全局性的,通过影响银行业务发展和资产配置策略间接影响票据融资业务的发展。

  其次,“对商业银行债权”风险权重的调整只是包括票据融资在内的资金业务发展的影响因素之一,货币政策、银行间融资需求等因素将继续对票据融资业务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同时,该因素也只是商业银行配置资产负债业务的考虑因素之一,存贷比、流动性监管要求等仍然是商业银行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和开展票据融资业务的主要影响因素。

  第三,票据融资业务的盈利模式并未因新办法的实施发生根本变化,商业银行票据融资业务盈利的主要来源是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收入、票据贴现利息收入和转贴现、回购价差收益。其中,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收入和贴现利息收入均来源于企业客户,转贴现和回购价差收益则主要来源于银行间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交易对手的信用溢价、同业资产负债业务期限错配和产品创新等,新办法并不会对票据融资业务盈利模式产生决定性影响,只能是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最后,新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设定了6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各家商业银行可能采取过渡性的资本考核政策和业务发展策略,新办法对商业银行业务的影响将逐渐显现,各家商业银行内部如何确定包括票据融资业务在内的各类资产业务风险权重,也决定了新办法实施后资本监管要求对相关业务影响程度的大小。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整体资本重做程度基本满足新办法的资本监管要求,但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和金融脱媒现象的日益显现,商业银行存贷利差将有所收窄,资产负债业务的竞争进一步增强,则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的扩张和资本规模以及利润留成转增资本的能力之间的矛盾将会逐步显露,但这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值得各商业银行未雨绸缪,尽早予以全面的资产业务发展和资本配置规划。

  三、新办法对票据市场发展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一)新办法对商业银行票据融资业务带来的挑战

  一是商业银行“持票生息”的传统经营模式面临更大的挑战。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票据融资业务经营策略的同质化较为明显,即票据贴现业务在发挥全行信贷规模调节作用的前提下作为生息资产持有获得收益,即所谓的票据融资“持票生息”的经营模式。从我国宏观金融体制深化发展的趋势看,传统“持票生息”的经营模式存在着不适应转型发展的重大局限,即业务收入不稳定和盈利增长的可持续性差,主要表现为在票据业务收益率一定的前提下,业务盈利状况单纯甚至过度依赖融资规模的增长;一旦票据融资规模增长消减不了票据收益率向下波动带来的收益损失,则盈利增长会出现波动。

  新办法的最突出特点就是提高了银行资本充足率覆盖的风险范围和资本监管标准。由此,新办法的资本监管框架进一步强化了资本对银行资产业务扩张的约束,商业银行票据融资规模持续增长面临困境。这就使得为了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必将控制全行资产业务扩张速度和调整资产结构。从调整资产结构的角度看,首当其冲的就是风险资产权重高和经济资本回报率低的资产业务。今后,商业银行将逐年提升盈利和经济资本回报率考核要求,“持票生息”的传统经营模式越来越难以满足盈利和经济资本回报持续增长的要求。此外,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使得票据收益率变动更加频繁,“持票生息”必将错失利率变动中蕴涵的大量交易获利和适时适当缓释库存票据利率风险带来价值损失的良机。

  二是票据周转交易的运作难度加大。新办法“对商业银行债权”的资本计量标准更趋严格,使得票据转贴现、回购业务的交易量可能出现阶段性下降,这意味着商业银行以转贴现或回购方式进行票据交易的难度有所上升;同时,与“对商业银行债权”相关的银行间资金市场利率可能出现上升,这也意味着以转卖或卖出回购方式向商业银行融出票据的成本上升;此外,为应对新办法的影响,商业银行通过期限错配和信用溢价以及信息不对称赚取票据周转交易价差收益的动机增强,这在一定程度上或将加大银行票据融资规模的波动和信用风险。

  (二)新办法对票据市场发展带来的机遇

  一是新办法的实施可能加快商业银行票据融资业务收益的市场化程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票据融资业务收益的相对优势。一方面,当前人民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对承兑汇票按照统一的万分之五的标准收取承兑手续费,事实上难以覆盖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风险所需资本的成本。新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表外资产以信用风险转换系数的方式与表内资产合并计提风险资本,这将促使商业银行加大银行承兑汇票按照市场化的、可以覆盖承兑企业客户信用风险资本成本的标准收取承兑手续费的呼声,或促使人民银行加快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市场化改革,从而增加银行承兑汇票收益。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票据贴现收益率以及转贴现和回购交易的价差收益率会因风险资本成本的提高而水涨船高,使得原本就对市场反应相对更为灵敏的商业银行票据融资业务的收益有所增加。

  二是新办法的实施将会加快票据市场参与主体的类型和数量,从而有利于增强票据市场交易效率和融资功能。首先,当前票据融资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据人民银行披露信息,当前我国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企业70%为中小企业,行业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等相关行业。新办法对小微企业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给予风险权重的政策优惠,将会促进商业银行借助票据业务加大小微企业客户的市场拓展力度,从而使得小微企业更加积极主动的寻求票据融资,这将有利于增加二级市场票源。其次,新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将促使商业银行在同等条件下更倾向与政策性银行开展票据交易,而以农业发展银行为代表的政策性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型发展中更加重视票据业务,未来政策性银行有望成为票据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之一。最后,新办法提高了对“商业银行债权”资本计量标准将有利于推动票据市场参与主体的扩大,未来在监管部门批准下,商业银行票据转贴现、回购交易的对手不再仅局限于商业银行,还可能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此类机构与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合作方面将更具综合性,在一定市场条件下、一定时期内,商业银行从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能够获取更高的票据融资业务收益。

  三是新办法的实施将会以倒逼商业银行加大转型发展力度的形式为票据融资业务的创新发展带来机遇。当前,票据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传统业务,因为票据融资本身兼具信贷、资金业务的双重属性以及交易便捷和跨市场交易的优点,商业银行加大了对票据交易产品的创新力度。由于新办法实施后将对商业银行票据融资规模增长和票据业务收益率提出更大的挑战,商业银行有望在整合票据资源、转变票据融资业务经营模式和创新交易方式等方面投入更多资源,或将为票据融资业务发展开创出崭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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