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灭保单空档期: 保险保障莫留“空窗”

2014-03-24 13:06 1327

通常,消费者都会在旧保单到期之前几天就办理续保业务,续保保单的生效日期绝大多数都是承接上一份保单的,这样当然能实现车险保障的“无缝链接”。和车险类似的意外险、医疗费用险、医疗津贴险、家财险等险种,保障期限大多为一年,次年续保时一定要提前几天就办好相关手续。

  车险、意外险、医疗费用险、医疗津贴险、家财险等险种,保障期限大多为一年,次年续保时一定要提前几天就办好相关手续,哪怕就是两三天的“空窗期”,也可能因为不幸遭遇保险事故而失去坚实的保障。

  文/本刊记者 陈婷

  张先生有一辆私家车,投保的车险到2014 年2 月28日24 时结束。虽然从元旦起,就有很多推销车险的电话催他办理续保的事,但因为工作忙又老是出差,直到3 月2 日他才想起保险的事,赶紧电话投保。3 月2 日上午10 时左右,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拿着POS 机上门,张先生刷卡付费。没想到当天下午张先生的车在行驶途中与一辆公交车相撞,所幸只是擦碰的小事故,更无人员伤亡问题。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致电保险公司报案,客服却发现查不出他的保险单号。几经周折才发现,他在3 月2 日上午购买的那份保单,上面标注的保险生效起始日期为2014 年3月3 日零时。他上一年保单已经在2 月28 日24 时效力终止,因为他续保的时间拖晚了,3 月1 日零时到2 日晚24 时这两个整天内,他的车子其实处于脱保的“空档期”状态。

  一年期保单:通常并不能自动续保

  类似张先生的遭遇,可能有不少人还真遇到过。

  车险投保者可能有一个概念,觉得所谓车险续保,顾名思义在保障期间上肯定是“无缝链接”的。其实这里面存在认识误区。

  通常,消费者都会在旧保单到期之前几天就办理续保业务,续保保单的生效日期绝大多数都是承接上一份保单的,这样当然能实现车险保障的“无缝链接”。

  但是,作为一种投保行为,无论是首次投保还是续期投保,新保单的保障到底是从哪一刻开始,其实是由投保人发出要约邀请(也就是约定起讫日期),再由保险公司方面接受要约。然后,保险合同才成立。当然,在约定车险续保保单生效日期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通常会建议说,新保单的生效日期最好接着上一份保单的效力结束日期,以便“无缝链接”。

  据沪上财险公司一位资深人士介绍,上海车险市场上,实行的是“见费出单”办法。其中,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性车险,目前已经能实现缴费后“即时生效”,当然也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从几月几日几点开始生效,到几月几日几点结束。但作为车险“大头”的商业险,一般都不是即时生效的,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具体起讫日期,一般保单生效日期都是缴费投保后的“次日零时”。通常如果车主是在下午4 时后办理购买车险的话,由于系统方面的原因,车险最快也要在两个工作日后生效,生效的具体时间仍然是“零时”。

  为此,如果类似张先生这样,车险上一年度保单已经到期,新的保单还没有续上,其实是会出现保障间断的“空档期”的。车主在这一段间断期开车上路只能享受交强险的保障,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只会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所以在这个无保险的“空档期”内,车主一定要谨慎,最好不要上路。

  所以,车险续保想要保证能够“无缝链接”,投保人最好提前几天投保下一期保险。如果等到上一期保单结束的当天再想起来去投保,可就比较危险了。

  和车险类似的意外险、医疗费用险、医疗津贴险、家财险等险种,保障期限大多为一年,次年续保时一定要提前几天就办好相关手续。

  医疗健康险:等待期内无法提供保障

  邬女士在2013 年12 月1 日买了一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的观察期为60 天。2014 年1 月5 日,不幸降临到邬女士身上,她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她了解到,重大疾病保险是及时给付型保险,只要医院确诊就可以获得足额保险金。她遂于2014 年1 月8 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但保险公司查看保单情况后,做出拒赔决定,理由是:该保单还在观察期内,保险公司可以免责。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的确是有理由拒赔的。遵照合同精神,邬女士只能哑巴吃黄连,苦水往自己肚里咽。虽然邬女士投保时并没有故意隐瞒病情,但因为还没有过观察期,保险责任还没有开始生效,她的赔偿金也就没了希望。

  原来,一些带有医疗费赔偿的医疗保险合同中,为了防范投保者故意带病投保,也为了降低保险公司风险,其中有一条规定是:保险责任从等待期(或称观察期或免责期)结束之日起开始,如果保险事故是在等待期(观察期)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这样的设置,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以免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某一保险事故,而故意抓紧时间投保以获得赔偿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普通住院类医疗保险中,等待期一般为60 天或90 天;在重大疾病保险中,等待期一般为90 天、180 天,有的甚至长达一年。为此,建议大家在投保健康医疗类保险之前,也要特别留意这一期限的设置,以免自己想要的保障进入特定“空档期”。

  在对几款同类产品之间进行购买前的比较时,这一期限的长短也该作为比较事项之一,等待期设置的时间越短越佳。

  相关链接:保险中不可不知的时间规定

  除了留意“等待期”长短,买保险时还要重视其他一些特定时间的限定,这些限定规范了保险公司行为,同时也促使保户按照合理的方式购买保险、享受利益。

   10天:犹豫期

  犹豫期是每个保险公司都有义务提醒消费者的重要内容: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后10天内,可无条件撤销保险合同,而损失最多不会超过10元的成本费。

  这个规定给了投保人更多的时间做出消费判断,保户只要在这段时间内提交解除合同申请书,就可避免因退保而引起的大额损失。

   60天:宽限期

  一些保户因故未能按时缴纳续期保费,对此保险公司做出了比较人性化的规定:自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60 日内为宽限期,在此时间内,保险公司依然承担保险责任。

  宽限期给了保户更宽泛的缴费时间,有助于减少支付压力,但是超过60 天后仍未缴纳费用,意味着保户将无法享受后期的保障和应得利益。

   2年:停效/复效期

  有些保户在宽限期内依然没有交纳当期保费,那么接下来的两年时间即为停效期。在停效期内,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止,但是投保人依然可以提出复效的书面申请,在补交欠交保费,并提供相关健康证明后,保险公司依然可以恢复合同效力。但是如果超出两年停效期,或者复效申请未能通过,保险公司将有权解除合同,这时将向保户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2年:不可抗辩

  2009 年,《新保险法》颁布并规定,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这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

   5年:诉讼时效

  如果收益人对理赔不满,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诉讼时效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之后的5年内,超过时间法院就有可能拒绝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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