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煌:《品读ISBP745》-每日连载(36)

林建煌 |2014-02-20 10:121147

UCP600第31条a款默认“allow允许”部分装运,对于受益人而言,这意味着可以装运一部分货物,也可以一次性全部装运信用证规定的所有货物。换言之,受益人便因此掌握着货物装运数量及次数的主动权,具体装运时,可视货源的紧缺或充裕、行情的波动、订舱的情况、买方付款动态而定,甚而至于受益人可以仅仅装运部分货物,而不继续装运剩余货物。

第二,信用证默认允许部分支款/装运。部分支款/装运,默认允许任意次数的支款或装运。
最新的我国《合同法》 第九章“买卖合同”中的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UCP600第31条a款默认“allow允许”部分装运,对于受益人而言,这意味着可以装运一部分货物,也可以一次性全部装运信用证规定的所有货物。换言之,受益人便因此掌握着货物装运数量及次数的主动权,具体装运时,可视货源的紧缺或充裕、行情的波动、订舱的情况、买方付款动态而定,甚而至于受益人可以仅仅装运部分货物,而不继续装运剩余货物。显然,允许部分装运是申请人对受益人的一种便利。比如:
 
【案例170】R477:信用证允许部分装运下,规定货物数量是否必须全部装运?
案中,信用证允许部分装运,并规定货物描述为frozen chicken leg quarters and sub-products. 提交的发票显示货物描述仅为frozen chicken let quarters. 尚有货物sub-products, 金额USD0.41未装运。可以吗?
分析及结论:
国际商会认为:信用证允许部分装运,并不意味着受益人在装运了部分货物后,有继续装运的义务,包括受益人已经装运了绝大部分货物,而仅剩下USD0.41 for the sub-products未装运。The shipment that was made showed a goods description of “frozen chicken leg quarters” only. In line with a partial shipment of the goods, this description would be acceptable on the basis that the “sub-products” would form any other shipment that was or had been made.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the mere fact that a credit stipulates that 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and the beneficiary effects a partial shipment, does not bind the beneficiary to make further shipment(s).
点评:
说实话,最终没有全部装运本就是部分装运的应有之义。
引申:
如果提交的发票显示货物描述仅为frozen chicken let quarters,且支完所有的信用证金额,还构成不符吗?我们认为,仍然不是不符点,因为尚装运的货物sub-products, 可能金额为零。
 
实务中,尽管UCP默认允许部分装运,申请人和开证行通常仍然会在信用证中特别表明partial shipment: allowed.
当然,申请人也可以不给受益人提供部分装运的便利,还可以在给受益人提供部分装运便利的同时,加以一定的约束。 
比如:信用证不允许部分装运时,需要表明: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 这样,受益人则必须一次性装运全部货物。
还比如:信用证规定partial shipment: allowed, but partial shipment within one purchase order not allowed. 允许部分装运,但只限于不同的订单下货物,同一订单只能一次性装运。
还比如:
 
【案例171】R650/TA671:限制装运次数的信用证,最后一批必须发完吗?
案中,信用证规定:
43P:允许部分装运两次;
45A:总数3385CBM,分两次装运,每次1692CBM。Total quantity 3385 cbm will be shipped in two lots. Each of 1.692 cbm。
47A:第9项本信用证规定的数量要分两次装运。
之后做了修改:
43P:改为:“允许部分装运”,删去“两次”;
45A:改为:“总数3385CBM,全部数量分两次装运”;
47A:删除第9项。
交单情况:三批单据。第二批未装运完,第三批继续装运。
开证行拒付第三批交单,认为:货描部分仍然限定了装运次数2次。保兑行认为:信用证已经修改了43P及47A.9,所以部分装运是允许的。
请问:信用证货描提及shipped in two lots,如何理解?
分析及结论:
国际商会说:“UCP600第31条规定了部分装运的规定,允许部分装运的信用证即认可了装运可以为任意批次。”
接着说:“修改书修改了上述规定,要求‘分两批数量相同的装运’。修改书关于‘两批’的要求已经从43P和47A.9删除。但45A仍要求‘两批’装运,只是没有规定每批数量。关于装运批次的规定可以在信用证的任何地方,而不仅仅是43P和47A。”
“实际上第二批装运已经构成了不符点,因为没有把剩余的数量运完。In effect, the second drawing was discrepant for the reason that the balance of the goods was not shipped at that time. The query reflects that the documents were accepted. It is not clear whether the acceptance was by waiver of the applicant to the discrepancy that not all the goods had been shipped or error on the part of the issuing bank in not observing the discrepancy. ”
“开证行有权拒付第三批单据。The issuing bank was entitled to refuse the documents presented as a third drawing.”
点评:
从申请人的意图意图来看,案例中的货物只能在2批次内装运完毕。信用证的规定shipped in two lots,直译即为:全部数量必须在2批内装运。反之,所有数量的装运批数仅为1批或在3批(含)以上,则不可接受。从逻辑上看,当第二批货物未装运完时,已经意味着所有数量的装运,只能在3批(含)以上完成,从而未满足信用证要求。
准确地说,信用证的规定其实隐含了一个假设性的前提,即45A所指向的货物为规定的全部货物。这一点主要源于基础合同下申请人的意图。业内的人应该知道,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本身是申请人对受益人提供的一种便利。而在申请人眼里,已经有完整的基础合同要约在先,否则,理应不会就装运次数方面向受益人提供允许部分装运的便利。信用证的规定恰恰是在传递申请人的这一明确意图。
深究来看,之所以申请人会要求在信用证中传达这么一个意图,主要与贸易的货物性质本身有关。比如,进口铁矿石可能涉及到散装船运输,运输批次与运费的支付可能给进口商带来很大的成本不同,因此规定了分成2批装运完成全部货物的要求,所以,第2批装运并交单的货物必须装完。
实务中,常常困惑于多次装运如何表达。显然,这包括two shipments, shipment in two lots. 
引申:
就相同的案例背景,以上结论是否一样适用于以下几种相似的信用证条款呢?
a. overall quantity shall be shipped in 2 or 3 lots;
b. all quantity shall be shipped in 2 or 3 lots; 
c. goods shall be shipped in 2 or 3 lots.
如果从申请人的意图来看,以上三种措辞并无本质的不同,即信用证的规定本身均已经隐含了一个前提,即45A所指向的货物为规定的全部货物。而47A以overall/all quantity措辞,只是对申请人意图加以强调而已。换言之,不管是否有此强调性措辞,均不改变申请人的意图。
因此,以上三种信用证条款下应该同样适用前面的结论。
再引申:
当然,还会发生类似的情况,如果本案提交的单据表明全部货物实际装运一次,算不符点吗?我们认为,应该算。因为这可能会对买卖双方造成实质性影响,如对每一次装运的数量等有规定的情况下,一次性交单只能逼着申请人和开证行一次性表态是否必须赎单;也可能不会影响,如对每一次装运的细节没有具体的要求,则一次性装运一次性交单,与多次装运多次交单没有本质的区别。未见国际商会发表过针对性意见。
 
请注意,与默认允许部分装运一样,信用证还默认允许部分支款,这是申请人对受益人提供的另一种便利。只是信用证下支款通常总是与装运相匹配,支款金额总是与货物装运数量直接匹配。所以,本款关于默认允许部分支款的规定,理应主要出于与部分装运相呼应。换句话说,在信用证允许部分装运时,便同时允许也默认必须相应地部分支款,理应不能等到全部装运结束后一次性支款。
当然,信用证可以另有规定。比如:预付款10%证外支付,90%货款证内支付时,信用证往往会在42C drafts at 规定:… for 90 pct of the invoice value … 此时,受益人便不能按100%的装运货物价值支款。还比如:资本物品、大宗物品贸易信用证往往规定货物一次性装运,货款多次支取,尾款支取必须凭最终确认报告final acceptance report。 
而在服务贸易或履约行为交易下,特别是为借款、履行提供担保的备用信用证下,根本就不存在直接的货物装运,但是信用证支款行为仍会发生,此时,信用证通常会就如何支款作出特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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