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中央:要加强境外资金流入的监管

2009-03-02 14:33826

目前,境外资金由以前的贸易项下流入为主转为贸易、非贸易、资本和金融账户项下的多头流入,部分资金流向房地产和资本市场,带有较强的投机性和套利目的,与我国引进外资的本意相悖。这暴露出我国外汇监管工作还存在着一些盲点。

      一是对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方式流入的缺乏监管。一些境外资本打着外商投资的幌子,通过提前注资、增资或虚假投资等方式流向房地产、资本市场,有的甚至转为人民币存款在账户上长期闲置,坐享本外币利差,而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开户到经营分属资本项目处(司)和经常项目处(司)两个部门监管,致使相互缺乏有效衔接。

      二是对利用短期外债方式流入的缺乏监管。由于外资企业借用外债的自由度很高,我国对外债流向又缺乏必要的监督措施,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债结汇后即改变用途的现象突出,尽管央行通过“投注差”方式对借用外债的自由度进行了适当限制,但“投注差”总量不受限制,投资额易于改变,难以形成有效约束机制。(资料来源:民建中央)

       三是对利用预收货款、延付货款变相流入的缺乏监管。预收货款、延付货款属于贸易融资范畴,兼具经常项目外汇和资本项目外汇的双重特征,不易与其它正常贸易款项区分,因而许多境外资金正是通过虚假贸易项下的预收货款、延付货款逃避监管流入的。

      四是对转口贸易外汇收支和贸易价格转移的缺乏监管。我国对转口贸易管理的漏洞主要体现在进出口核销环节,在涉外支出申报中无“转口贸易”方式,不能完整如实反映交易情况,贸易价格转移主要通过“低报进口价格、高报出口价格”的方式,实际是少付汇多收汇,变相实现境外资金流入。

      五是对利用个人外汇渠道流入缺乏监管。个人外汇收支监管一直是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薄弱环节,境外部分投机资本可以个人外汇的名义顺利流入。

      六是对非法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的缺乏监管。一些企业和个人利用我国边境口岸人员来往频繁、检查不严的漏洞,携带外币现钞入境,个人开立外币现钞存款账户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和资金来源证明,资金来源证明一般为亲友赠款,因而银行很难审核其真实性。

      七是对利用关联交易流入的缺乏监管。由于对外国驻华机构的外汇管理相对宽松,跨国公司境外关联企业可以垫付形式向境内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实际造成了等值资金的流入。

     为此,我们建议:

     1、完善监管制度。一是健全贸易融资的统计监测体系,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强化真实性审核;二是对转口贸易实行专户管理,收支相抵后的净利润可以结汇,对该项下(含相关费用)的购汇需经属地基层外汇局审核;三是对非贸易项下外汇收付的审核应以税务凭证为核心单据,以收付款人为监测主体,对频繁大额的非贸易项下收汇及结汇情况进行重点监测;四是尽快出台居民用汇的相关规定,规范个人用汇行为。

    2、推进意愿结售汇制。随着民间持有外汇资金不断增加和市场信用环境的不断改善,应进一步扩大民间的货币兑换权利和限额,进一步放宽对经常项下的外汇限制,早日实现意愿结汇。

    3、建立外汇监管协调机制。应改变目前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分割的现状,加强部门协作,特别是外汇管理局与经贸、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应做到互通有无,相互配合,实行联合监管。

     4、构建非现场监管体系。以我国现有国际收支申报信息系统为核心,构建统一的外汇管理信息平台,尽快使收付汇、结售汇、外汇账户资金收付等基础数据从银行会计系统中剥离,建立跨境短期资本流动的监测预警系统。

     5、强化外汇检查监督。一方面,应重点检查监督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入,强化对跨境短期资本流动和交易行为的监管和查处,严厉打击非法外汇交易行为。另一方面,应检查督促外汇指定银行切实履行“外汇代位监管”职责,加强对贸易收结汇真实性的审核,防范和抑制短期资本的非法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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