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港海关AEO(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 促进贸易便利化

2013-11-04 10:141211

10月29日,海关总署副署长孙毅彪与香港海关关长张云正在北京签署《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与〈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的互认安排》。2010年,海关总署授权广东分署与香港海关成立粤港海关AEO工作组,制定了《粤港海关互认信誉良好企业工作方案》,启动了信誉良好企业互认合作项目。

  10月29日,海关总署副署长孙毅彪与香港海关关长张云正在北京签署《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与〈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的互认安排》。对经过互认信誉良好的企业,内港海关将给予通关便利。这是海关总署继中新

  中韩海关后签署的第三个AEO(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安排。

  AEO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下的重要制度,旨在建立起AEO制度的海关之间,对各自认证的AEO企业相互认可并给予通关便利。至今,全球已有包括中国、美国、欧盟等27个主要经济体建立起各自AEO制度,已签署21个双边互认安排。内港两地互认安排签署后,两地海关将给予对方AEO企业简化单证审核、货物优先通关、专设联络员服务以及紧急情况下优先通关等通关便利措施。

  孙毅彪表示:“内港两地海关签署AEO互认安排意义重大。多年来,内港海关一直积极践行世界海关组织《标准框架》,通过打造互信、和谐的海关与商界伙伴关系,保持并提升双方企业的竞争力,推动贸易便利化,为内港两地经济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张云正表示:“这是香港海关与其他海关当局签订的第一份互认安排,意义十分重大。内地是香港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互认安排提供了便捷通关措施,有利香港公司将货物输往内地的庞大市场,为进出口贸易和物流业带来更多的商机,从而促进香港长远的经济发展。”

  孙毅彪就落实内港海关AEO互认安排提出三点建议:从法规、制度、规范措施等方面进一步细化AEO互认安排;加强宣传力度,吸引更多企业加入到AEO互认行列;从容易做起,分步骤,逐步推进AEO互认安排,先在陆路口岸推行,再推广至空运、海运口岸。

  内港两地互为重要贸易伙伴。2010年,海关总署授权广东分署与香港海关成立粤港海关AEO工作组,制定了《粤港海关互认信誉良好企业工作方案》,启动了信誉良好企业互认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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