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基金部主任王林:进一步转变审核理念
○新基金法实施后,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基金公司应在业务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发展 新基金法正式实施之后,监管部门将进一步转变审核理念,按新基金法的产品注册要求,加快产品审核,支持产品创新。
○新基金法实施后,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基金公司应在业务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发展
○监管部门将进一步转变审核理念,积极支持行业创新
○但推进行业改革发展绝不是一放了之,在放松管制的同时,要把更多精力放到加强监管上,加大事后追责和处罚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戴礼
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主任王林日前表示,新基金法实施后,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基金公司应在业务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发展,监管部门将进一步转变审核理念,积极支持行业创新。但推进行业改革发展绝不是一放了之,在放松管制的同时,要把更多精力放到加强监管上,加大事后追责和处罚。
王林5月31日出席“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3年会”,在题为“进一步加强监管,推动资产管理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演讲中做出上述表示。他透露,下一步监管部门将着重开展提高合规管理及风控认识、加强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基金投资监管及现场检查、加快审核推动创新、促进私募基金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等六方面工作。
基金须严守“三条底线”
监管部门加大事后追责
王林表示,新《基金法》实施后,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基金公司应采取措施严守“三条底线”,进一步提高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在业务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发展。
监管部门则将完善监管体系安排,进一步完善基金综合监管体系,发挥派出机构贴近监管一线的优势、交易所投资监管的职能、托管机构净值核算和投资监督的职能;同时基金业协会将在加强自律监管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王林表示,基金部将在依托基金综合监管(FIRST)系统有效履行非现场监管职责的同时,充分发挥其协调调动各方监管资源的作用;不断完善基金XBRL信息披露系统,改进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加大事后追责及处罚。
同时还将加快推进电子化审核,促使电子化审核系统由目前的覆盖基金产品审核、基金销售资格审核拓展到覆盖基金部所有行政许可工作。
基金公司专项现场检查正在进行
针对近期媒体报道银行间债券市场问题,王林表示,将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关监管机构工作,推进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和监管合作,严格执法并督促基金公司完善债券投资的内控制度。他同时要求基金公司加强对债券投资及其人员的管理。
王林透露,下一步将切实抓好基金投资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改进现场检查方式方法,提高现场检查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日常监管工作由重行政审批、重事前控制向重监督检查、重事后查处转变。同时,证监会将将加强与沪深交易所的系统对接和监管合作。
目前,2013年基金公司专项现场检查工作正在进行中。据悉,证监会将协调各相关证监局,深入、细致、彻底的开展相关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督促整改。
进一步转变审核理念 支持创新发展
王林表示,创新是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今后,监管部门将继续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转变审核理念,积极支持行业创新。
基金业协会5月7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创新评审规则(试行)》,正式建立了创新产品的评审机制。
王林表示,监管部门将根据情况,将行业认为需要创新保护的产品和部分复杂试点产品委托给协会组织评审,以加强对创新产品的研究论证和风险防范。对于今年以来受理的一些创新产品,如浮动费率、定期支付产品等,基金部已基本完成审核工作,近期将陆续批复。
他说,新基金法正式实施之后,监管部门将进一步转变审核理念,按新基金法的产品注册要求,加快产品审核,支持产品创新。
理顺私募基金监管理念、规则及框架
新基金法实施后,私募基金正式纳入监管视野。王林表示,私募监管是新基金法赋予证监会的新任务、新使命,监管部门将从理清私募基金监管理念、完善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健全私募基金监管框架三方面入手,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关工作,促进私募基金发展。
他表示,在私募基金的监管理念上,将明显区别于公募基金监管,既要规范行业行为,避免风险发生,又要给行业发展留下足够的自由度和发展空间。
在监管规则方面,将把大部分现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纳入监管,明确其法律地位,掌握其基本情况,同时以不改变现有私募基金行业运营现状、不增加其监管成本为原则。
在监管框架方面,将充分发挥基金业协会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实施适度行政监管,同时发挥派出机构的一线监管优势。
王林还提到,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责任追究,依法追究违法违规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不枉不纵,清除害群之马,净化市场环境,维护“三公”原则,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