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新基金法实施券商资管安排“过渡期”

2013-03-26 21:33652

自去年《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配套细则实施以来,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迅速扩大。通知要求,2013年6月1日以后,证券公司将不再按照上述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起设立新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新基金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基金法规定,投资者超过200人的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被定性为公募产品,适用公募基金的管理规定。

  对于券商已经发行尚在存续期内的这类产品应该如何监管,未来券商如何向发行公募产品过渡?对于这类问题,监管层对券商这段“过渡期”进行了安排。

  为确保新基金法实施之后市场能够健康发展,证监会正在强化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督。证监会近期下发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在2013年6月1日之前成立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内继续运作。而未来在证券公司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之后,按照相关规定,在征得客户同意后,存续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转为公募基金。

  自去年《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配套细则实施以来,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迅速扩大。

  通知要求,2013年6月1日以后,证券公司将不再按照上述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起设立新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依法申请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依法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据了解,伴随着券商资管业务的快速做大,一些新的问题也开始暴露出来。而新基金法的施行,也将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产生较大影响。为此,通知要求各证券公司需要认真学习并贯彻新基金法,同时应加强对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的资管业务的风险管理,进一步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并有效执行合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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