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法

毛建宇 | 2013-03-11 20:11 729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全国人大代表、江苏证监局局长王明伟日前接受了人民网视频访谈。侯外林提出,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可将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法定位于投资者权益救济的程序性法律,明确规定设立投资者保护机构,赋予保护机构四项职责。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全国人大代表、江苏证监局局长王明伟日前接受了人民网视频访谈。侯外林表示,证券投资者具有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双重身份,因此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保护非常必要,建议将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法定位于投资者权益救济的程序性法律,明确规定设立投资者保护机构,赋予保护机构四项职责。王明伟建议,用行政罚没款设立投资者补偿基金。

  侯外林说:“证券投资者通常具有双重的身份,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时候,他与上市公司构成投资者的法律关系,在接受证券期货机构的金融服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的时候,他与证券期货机构又构成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关系。”

  侯外林认为,证券投资者的双重法律身份决定了相关保护立法既要区别一般的消费者保护立法,也要区别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同时,与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相比,我国的投资者是散户也就是个人投资者占了绝对的比重。个人投资者,在专业程度、信息获取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因此,制定专门的法律对证券期货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进行保护,非常必要。

  侯外林提出,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可将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法定位于投资者权益救济的程序性法律,明确规定设立投资者保护机构,赋予保护机构四项职责。一是证券期货机构因破产清算等原因无法偿付客户资金的,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按比例先行赔付后取得相应的代位求偿权。二是对于因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涉及众多投资者利益的侵权案件,由保护机构提出公益诉讼,解决当前这类案件起诉难、举证难、执行难等问题。三是保护机构可以通过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以股东身份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四是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等等。同时要进一步明确保护机构履行职责的保障措施。

  王明伟表示,在证券市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民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证券侵权方面的民事赔偿较为滞后,原因主要是:现有的民事侵权机制对投资者的保护相对不足;除民事赔偿诉讼之外,投资者目前还没有其他的渠道可以弥补他们的损失;行政处罚可能还会导致投资者二次遭受损失。有的上市公司违规后本身会遭到监管部门的处罚,行政处罚又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最终往往还是作为公司股东的投资者来承担。因此,王明伟建议,按照民事赔偿优于行政处罚这个原则,对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明确行政罚款用于投资者受侵害权益的补偿,更重要的是让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实实在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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