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口预收汇比例调增至25% 2008-12-27 00:24 597 根据外汇局23日下发的通知,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一般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船舶、大型成 根据外汇局23日下发的通知,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一般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船舶、大型成套设备等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和延期付汇比例可在此基础上按现行规定调整。 0 标签: 比例 外汇局 继续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