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元融资管理办法
2008-12-01 22:39695
江苏元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对外融资行为,降低融资成本,控制融资风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融资行为是指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公司直接融资不在本办法之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简称公司)。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对外融资工作。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融资本着效益优先,降低成本;综合权衡,择优选择;适度负债,防范风险的原则,从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出发,以合理、需要、节约为指导,严格控制筹资规模。
第二章 对外融资范围及权限
第六条 为保障各项业务顺利开展,公司应积极争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综合授信,并获得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授信额度。综合授信业务目前限于流动资金信贷业务,包括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和票据融资等业务,每项业务权限从下述条款规定。
第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财务部根据业务经营对流动周转资金需求,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借款余额不超过 60,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含 60,000 万元),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含70%)由总经理审核,经董事长批准。借款余额超出6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但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含70%),由董事会批准。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由股东大会审核批准(本条款所涉及资产负债率指标以公司最近一次公告披露报表为依据计算确定)。
第八条 贸易融资:贸易融资包括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票据买断(即福费廷业务)。根据一段时期业务经营需要及综合本外币融资成本比较,由财务部提出申请,报总经理室批准。
第九条 票据融资:包括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开立和贴现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签署意见,送交财务部办理。
第三章 借款风险管理
第十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公司财务部派专人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记录相应借款期限,定期与银行核对借款、还款明细帐目。
第十一条 在使用借款所获得资金时,应依据融资时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如确需变更用途,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
第十二条 预计不能到期归还贷款,财务部应及时上报总经理室,并拿出应急方案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不论是否发生损失,公司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四章 借款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由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部门披露借款信息,公司借款信息的披露工作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注:相关名词解释
1、综合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单一企业的信用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的基础上,一次性授予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使用的最高信贷额度。该额度分为余额控制指标和累计发生额指标。余额控制的额度可循环使用,累计发生额控制的额度累计递减使用。
2、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临时性、季节性或扩大规模等原因所产生的流动资金需求而向银行申请的贷款。按照用途划分,流动资金贷款一般分为临时性贷款和周转性贷款;按照期限划分,一般分为一年以下贷款和1-3年中期贷款。
3、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开立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由需通过此项结算向供货商支付货款的分、子公司提出申请,并由分、子公司负责人批准送交财务部办理。
4、票据贴现:是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将贴现金额支付给贴现申请人的信贷业务。贴现金额=票面金额×
(1-贴现率×贴现日期)。
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1月26日
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对外融资行为,降低融资成本,控制融资风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融资行为是指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公司直接融资不在本办法之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简称公司)。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对外融资工作。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融资本着效益优先,降低成本;综合权衡,择优选择;适度负债,防范风险的原则,从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出发,以合理、需要、节约为指导,严格控制筹资规模。
第二章 对外融资范围及权限
第六条 为保障各项业务顺利开展,公司应积极争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综合授信,并获得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授信额度。综合授信业务目前限于流动资金信贷业务,包括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和票据融资等业务,每项业务权限从下述条款规定。
第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财务部根据业务经营对流动周转资金需求,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借款余额不超过 60,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含 60,000 万元),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含70%)由总经理审核,经董事长批准。借款余额超出6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但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含70%),由董事会批准。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由股东大会审核批准(本条款所涉及资产负债率指标以公司最近一次公告披露报表为依据计算确定)。
第八条 贸易融资:贸易融资包括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票据买断(即福费廷业务)。根据一段时期业务经营需要及综合本外币融资成本比较,由财务部提出申请,报总经理室批准。
第九条 票据融资:包括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开立和贴现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签署意见,送交财务部办理。
第三章 借款风险管理
第十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公司财务部派专人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记录相应借款期限,定期与银行核对借款、还款明细帐目。
第十一条 在使用借款所获得资金时,应依据融资时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如确需变更用途,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
第十二条 预计不能到期归还贷款,财务部应及时上报总经理室,并拿出应急方案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不论是否发生损失,公司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四章 借款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由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部门披露借款信息,公司借款信息的披露工作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注:相关名词解释
1、综合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单一企业的信用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的基础上,一次性授予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使用的最高信贷额度。该额度分为余额控制指标和累计发生额指标。余额控制的额度可循环使用,累计发生额控制的额度累计递减使用。
2、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临时性、季节性或扩大规模等原因所产生的流动资金需求而向银行申请的贷款。按照用途划分,流动资金贷款一般分为临时性贷款和周转性贷款;按照期限划分,一般分为一年以下贷款和1-3年中期贷款。
3、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开立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由需通过此项结算向供货商支付货款的分、子公司提出申请,并由分、子公司负责人批准送交财务部办理。
4、票据贴现:是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将贴现金额支付给贴现申请人的信贷业务。贴现金额=票面金额×
(1-贴现率×贴现日期)。
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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