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检验机构

2008-10-22 12:081842

世界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公共利益,一般都制定检疫、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由政府设立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规定,对有关进出口商品进行严格的检验管理,这种检验称为“法定检验”、“监督检验”或“执法检验”。

一、中国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二、美国的官方检验机构
三、日本的官方检验机构
四、欧盟的官方检验机构

中国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中国出入境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设立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负责;

  进出口药品的监督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船舶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检验、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分别由国家各有关主管部门归口实施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

1、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8初,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和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共同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归口国家海关总署领导,这标志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定”方案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定有关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督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贯彻执行。
  (2)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出入境验证管理;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
  (3)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监督和管理工作。
  (4)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
  (5)组织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及对外注册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和组织实施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
  (6)负责涉外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含中外全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核认可并依法进行监督。
  (7)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8)负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统计工作和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9)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收集和提供检验检疫技术情报。
  (10)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1)开展有关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按照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执行有关协议。
  (12)承办国务院及海关总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目前执行的基本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2、国家技术监督局

  进出口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下属的计量器具检定部门负责。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后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准销售”。经检验不合格,需向国外提出索赔的,由省、市、自治
区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外出证。如需凭商检证书对外索赔的,商检机构任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换发证书,有关计量检定的技术问题,由出具检验证明的计量行政部门负责。

3、药品检验机构

  药品检验机构由卫生部归口管理。按照国家《药政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发布的《进口药品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凡进出口药品(包括原料药、制剂和药材),一律列为法定检验,由各地药检机构实施检验。

4、船舶检验局

  船舶检验局是国家船舶技术监督机构,成立于1956年,总部设在北京,负责对船舶执行法定的监督检验,同时办理船级业务。其主要任务是:制订船舶检验的规章制度和船舶规范;在全国主要港口设立办事机构,执行监督检验;对船舶、海上设施及其材料、机械设备实施监督检验和试验,使船舶和海上设施具备正常的技术条件,以保障海上船舶、设施和人身的安全以及海洋环境不受污染;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
代表政府签发公约要求的船舶证书;办理船舶入级业务;担任公证检验。

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商品检验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的检验机构是标准及检定中心。该中心按政府颁布的商品目录,对进口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目录所列商品,未经检验及检定中心检验合格的,一律不得销售和使用。

  香港是自由港,对出口商品不实施强制性检验。

  对商品检验管理的方式,主要有强制性检验、自愿申请标志检验、国际认证检验、委托检验和消费选择指导性检验等。

  除指定的检验机构外,香港还有私人公证行(如天祥公证行)和外国检验机构(如SGS)。

美国的官方检验机构

 在美国,习惯上很少说“商品检验”,而称“产品检验”。除产品检验外,还有“服务项目”检验。联邦政府设立的产品检验机构基本上都 是进口、出口、内销产品检验三位一体的主管机关。

1、检验机构设置

  在美国,官方检验机构检验进出口商品的权限实行专业化分工,分别由14个部、委、局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1)卫生和人类服务部

  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主管:食品、药品(包括兽药)、医疗器械、陶瓷餐具、化妆品以及电子产品的监督检验;产品在使用或消费过 程中产生的离子、非离子辐射影响人类健康和安全基础上的测试、检验和出证。根据规定,上述产品必须经过FDA检验证明安全后,才可以在市场
销售。FDA有权对生产厂家进行视察,有权对违法者提出起诉。

  (2)农业部

  动植物检疫局主管:动物、植物的检疫。

  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主管:猪、牛、羊、兔和禽类屠宰产品加工、卫生检验和出证。

  农业销售司(AMS/USDA)主管:肉、禽、蛋、奶、棉花、烟叶、新鲜蔬菜水果、加工过的蔬菜水果、松香、松脂等产品的质量分级检验和出证。

  联合谷物检验局(FGIS)主管:小麦、大麦、燕麦、黑麦、玉米、高梁、亚麻籽、大豆、混合谷物等产品的质量、重量检验和出证。

  (3)商务部

  国家海洋大气管理局(NOAA)主管:加工的鱼类、贝类产品的检验和出证。

  国家标准局(NBS)主管:衡器、计量器具的校正检验和出证。

  (4)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

  主管:家庭、学校、娱乐场所、个人使用的消费性产品(如儿童玩具)中含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刺激性、易产生压力的公演有害物质的测定,服装面料和内衬纤维耐燃性能的测试、检验和出证。

  (5)环境保护署(CRA)

  主管:空气、水处理设备、饮用水、农药、零售汽车部件、引擎、汽油、柴油等的检验和出证。

  (6)核管理委员会(NRC)

  主管:放射性材料的包装设计审核、测试、鉴定和出证。

  (7)运输部

  国家公路效能安全管理局(NHTSA/DOT)主管:司机酒精摄入量测定仪校正检验、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验和出证。

  联邦航空管理局(FAA)主管:民用飞机、引擎、螺旋桨、部件及其他民用航空器材的检验和出证。

  研究与特殊基础上管理局危险品管理办公室(OHMR/RSPA)主管:运输有毒、有害、有放射性、易燃、易腐蚀等各种液态、气态、固态危险品的包装容器、管道、钢瓶及火车糟车等产品的检验和出证。

  联邦铁路局(FRA)主管:火车尾部碰撞标志打印机的检测和出证。

  海岸警卫队(USCG)主管:救生器材、防火器材、游艇防污染设备、船舷航行救护设备、海运集装箱等检验和出证。

  (8)联邦通讯委员会(FCC)

  主管:无线电器材检验和出证。

  (9)房屋和城市发展部(DHUD)

  主管:建筑材料检验和出证。

  (10)劳动部

  矿井安全健康管理局(MSHA)主管:矿井用电子设备、柴油动力机械设备的检验和出证。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主管:海运货物装卸搬运设备、通风、消防、劳动保护材料、设备及焊接工具等产品的检验和出证。

  (11)内务部

  矿产管理局(MMS)主管:矿井工作面及井下工作面安全阀门装置的检验和出证。

  (12)财政部

  主管:电子资金调拨验证仪的检验和出证。

  (13)国防部

  主管:军用产品检验。

  (14)部务管理局(GSA)

  主管:《联邦统一规格产品目录》列明产品(约80种)的检验和出证。

2、严格立法,各项检验有章可循

  美国政府将产品和服务基础上检验、出证的法律、条例和规定均载入《联邦法规汇编》(CFR),每年修订补充,重新出版供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执行。《联邦法规汇编》由政府书店统一经销。每一主管机关实施的法律、条例和规定都有一个特定的卷号,查阅极为方便。

3、分类管理,强制性检验与监督检验相结合

  美国联邦法规规定,政府主管检验、出证的产品有200多种,实施检验出证的项目,概括起来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完全实施强制性检验(即法定检验)。如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电视机和路灯辐射,陶瓷餐具和茶具的铅、镉限量,民用飞机和航空器材、船用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危险品包装检验等,都实施强制性检验。

  第二类,部分实施强制性检验。为避免每次采购都进行重复的检验或试验,政府允许经销商或生产厂可以不持有政府签发的检验证书在市场上公开销售其产品,但是,如果这类产品系政府部门采购或与政府提供资金担保采购的,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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