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新规定
2008-10-22 12:081137
北京市地税局5 月30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有关问题作出重申和明确。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经研究后明确: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了转让无形资产合同所取得的转让收
入,无论何时取得,均不征收营业税。
由于转让无形资产是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誉,转让方所获
得的是一个连续的收益,因此这项规定体现了对转让方利益的一定保护。同时,国家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
投资方的利益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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