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财政局担保 20亿元“新昆明信托”热卖
在同行羡慕的目光中,富滇银行的“新昆明信托”正在昆明掀起一股销售热潮。
2008年7月15日,富滇银行第一期10亿元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新昆明信托”一推出,短短十几天便销售告罄。9月16日,第二期10亿元的“新昆明信托”接踵而至,据富滇银行工作人员介绍,按照“9月22日已销售8亿多元”的进度推算,在9月29日前完成10亿元的销售额已是十拿九稳。
“新昆明信托”之所以受到投资者的热烈追捧,与政府的信用保障密不可分——昆明市政府为该理财产品到期后的股本溢价回购提供了预算内的资金安排。正是昆明市财政局的一纸“回购股权”承诺,让自己身陷违规担保的漩涡。
20亿元的“新昆明信托”
富滇银行的第一期与第二期的发行规模上限均为10亿元,认购起点为5万元,理财期限为两年,预期年化收益率比同类型银行理财产品稍高,达到7.47%。
“准确地说,这是一个银信连接产品。”云南金融界一人士说道。
待理财资金到位后,富滇银行会将资金委托给中融信托,后者再用该笔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投资对象为昆明市土地开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昆明市土投公司”),而中融信托的信托收益来自增持和到期向昆明市国资委转让昆明市土投公司股权。
对于云南金融界来说,远在黑龙江的中融信托是一个陌生的名字,此番富滇银行选择与中融信托而非云南当地的云南国投合作一度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他们可能在规避一些东西。”一位接近云南省银监局的人士说道,虽然该项目的资金主要来自云南,资金流向也主要在云南,但因为从富滇银行与中融信托之间的委托关系来看,这是一个单一信托产品,而单一信托产品即由中融信托向属地黑龙江银监局而非云南省银监局报备,因此云南省银监局对眼皮底下的“新昆明信托”也不甚了解。
而黑龙江银监局非银处人士称,单一信托产品采取的是备案制而非审批制,中融信托只要到监管部门备案即可,但黑龙江银监局会发风险提示书,如果中融信托未按照风险提示书来执行的话,监管部门会采取相应行动。
但募集资金的股权投资对象——昆明市土投公司的大名却是如雷贯耳,其肩负的使命是:按照昆明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深化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要求,多渠道、全方位地为昆明市土地储备筹措持续、大量的低成本资金,市场化运营昆明市土地资产。
昆明市土投公司的成立应追溯到2004年10月14日,最初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是在昆明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基础上组建而成,为昆明市国资委的全资子公司。此后四年间,昆明市国资委两次增加其注册资本金,于2008年4月21日达到2.5295亿元。
在“新昆明信托”第一期10亿元资金募集到位后,中融信托于2008年8月7日动用该笔资金对昆明市土投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后者的国有独资身份就此终结。相关资料显示,昆明市土投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12.5295亿元。中融信托持股比例为79.81%,取代昆明市国资委成为第一大股东,昆明市国资委持股比例则下降至20.19%。
由于中融信托是以信托资金阶段性对昆明市土投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新昆明信托”第二期10亿元募集到位后,将对昆明市土投公司再次进行股权投资,可以推断,日后中融信托在昆明市土投公司当中的持股比例还将得到提高。
“股权投资”抑或变相贷款
“新昆明信托”的资金用途很明确,第一期描述为“本理财产品对应的信托计划为股权投资项目”,第二期描述得更进一步,为“富滇银行将投资人认购本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委托中融信托进行股权投资,投资对象为昆明市土投公司”。
虽然昆明市土投公司的工商资料已显示了股权变更,证明中融信托进行的确实是“股权投资”,但某省银监局人士坦承,这笔20亿元的资金更像是一笔变相的贷款。
“新昆明信托”的介绍显示,昆明市土投公司受昆明市政府委托,将对昆明市东风广场及白塔片区、官渡区宏仁片区和海埂路片区进行建设开发,中融信托已经注入的10亿元和即将注入的10亿元即用于此,而上述项目“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投资预期回报丰厚”。
而根据《土地开发收益估算表》,东风广场及白塔片区、官渡区宏仁片区和海埂路片区的土地开发总量为1927亩,土地总成本为42.95亿元,预计出让土地的总收入为61.13亿元,土地开发收益为18.18亿元。
持有昆明市土投公司的股权似乎能赚得盆满钵溢,但事实上,昆明市土投公司未来的收益已与中融信托关系不大,因为中融信托的股权投资的收益已经“白纸黑字”地确定下来。
一份昆明市国资委、中融信托、昆明市土投公司签署的《股权回购协议书》显示,昆明市国资委支付的回购价款为中融信托支付给昆明市土投公司的实际到账信托资金总额的118.94%,支付的股权回购价款包括股权溢价款以及股权回购款两部分。
蹊跷的是,股权回购款并非由昆明市国资委直接支付给中融信托,届时,昆明市国资委将通过昆明市土投公司按以下方式支付给中融信托。
股权溢价款方面,第一次支付的部分股权溢价款,金额为信托实际到账金额的3%,在信托资金到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信托保管账户。而第二次、第三次支付的部分股权益价款,金额分别为信托实际到账金额的8.47%、7.47%,应分别在信托资金到账之日起一年后的对应日、两年后的对应日的五个工作日前支付至信托保管账户。
股权回购款方面,则为信托实际到账金额的100%,应在信托资金到账日两年后对应日的五个工作日前支付至信托保管账户。
此外,中融信托与昆明市国资委另有特别约定,全体股东不以出资额度和股权比例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股东权利,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融信托持股期间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参与分红。
昆明市土投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显示,中融信托持股比例为79.81%,但昆明市土投公司的股东会议由股东代表人数行使表决权而非持股比例,其中,昆明市国资委委派股东代表五人,中融信托委派股东代表一人。
中融信托的佣金之谜
暂且不论20亿元股权投资究竟是否为一种变相贷款,在整个运作当中,中融信托与富滇银行可谓是获利颇丰。
“新昆明信托”的产品介绍中曾披露,中融信托与昆明市国资委签订《股权回购协议书》约定中融信托二年投资期满后,昆明市国资委按约定价格溢价回购中融信托持有的昆明市土投公司股权。双方约定的溢价不低于:中融信托初始认购金额的117.54%。
至于中融信托与富滇银行的收益,“新昆明信托”第二期产品曾有过描述:由于该信托计划以两年为期,上述股权形成的股权投资年回报率为8.77%(注:17.54%除以2)扣除信托报酬0.3%、信托资金保管费及发行费1%后计算得出投资预期年化收益率7.47%。
按此推算,在第二期"新昆明信托"当中,中融信托的佣金为600万,而富滇银行可以拿到2000万元。
但正是“新昆明信托”第二期产品介绍当中提到的《股权回购协议书》却是另一番模样。
2008年7月9日,昆明市国资委、中融信托、昆明市土投公司签订了《股权回购协议书》,其中显示,昆明市国资委支付的回购价款为中融信托支付给昆明市土投公司的实际到账信托资金总额的118.94%。
据一位接近云南银监局的人士介绍,上述股权形成的股权投资年回报率实际为9.47%(注:18.94%除以2),其中每年支付给中融信托的信托报酬为1%,支付给富滇银行的信托资金保管费及发行费1%,扣除上述两项费用后,投资者拿到手的的预期年收益率为7.47%。
而上述说法也可在“新昆明信托”第一期披露的“资金使用明细表”当中得到佐证:在中融信托将第一期募集而来的10亿元注入昆明市土投公司后,该笔资金当中有1000万元支付给了富滇银行,2000万元支付给了中融信托。
“第一期10亿元募资到位后,中融信托每年1%的信托报酬是两年一次性支付,即2000万元,而富滇银行每年1%的信托资金保管费及发行费是分两次支付,故只付了1000万元。”上述人士解释道。
此外,一个未经证实的消息是,中融信托在“新昆明信托”第一期与第二期产品当中的信托报酬并不相同,第一期为每年1%,第二期为每年0.3%,下调原因是“相关方面嫌中融信托佣金过高”,而在两期20亿元能顺利募集到位后,富滇银行的信托资金保管费及发行费为4000万元,中融信托的信托报酬则为2600万元。
财政局的承诺
“新昆明信托”一度被昆明市视为“引资创新之举”,云南媒体也颇多溢美之词。
但值得注意的是,昆明市财政局的承诺却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
2008年8月27日,昆明市政府已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回购海埂路等片区开发项目单一资金信托股权的议案》提交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上:昆明市政府决定采用信托投资模式筹集资金用于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并以海埂路、白塔及东风广场、宏仁等片区土地开发收入作为回购资金,如有缺口,不足部分列入昆明市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安排。
于是,新昆明信托两期20亿的理财产品介绍道,如果到期昆明市国资委未能按约定的溢价回购中融信托手中昆明市土投公司的股权,昆明市财政局将承诺对股权进行回购,即在昆明市国资委无法履约的情况下,昆明财政局将用20多亿的真金白银来保障“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而2007年昆明的财政收入为340亿元左右。
“昆明市财政局根本就没有担保资格。”某省银监会非银处人士说道,预算外的财政担保通常都没有多少效力,而预算都是一年一编,昆明市财政局承诺回购的时间点却是两年之后,即两年之后上述承诺回购的资金安排究竟能否进到预算内充满不可预见性。
而《担保法》第八条亦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其实早在2005年,《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金[2005年]7号),要求地方财政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禁止违规担保。
在2006年4月25日之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五部委联合签发了一项紧急文件,即《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严禁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贷款和其他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变相担保,而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也不得以向银行和项目单位提供担保和承诺函等形式作为项目贷款的信用支持。
而当本报记者赶赴昆明市财政局,提及“昆明市财政局的股权回购承诺是否与《担保法》相悖”时,昆明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人士表示自己无法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