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一、业务概述 中国海关依法保护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违反法
一、业务概述
中国海关依法保护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违反法律规定进出口侵权货物
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三、办事机构
上海海关法规处
四、办事准备
1、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
2、知识产权海关总署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知识产权备案申请书;
(2)知识产权权利人身份证件的复制件或者登记注册证书的副本或者经登记注册机关认证的复制件;
(3)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复制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的公告或者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制件;或者专利证书的复制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专利转让合同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或者著作权权利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据;
(4)海关总署认为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
3、权利人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义务:
提交采取知识产权保护的书面申请,并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
4、海关依据职权扣留侵权货物时权利人的义务:
自收到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请求海关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
5、收货人或发货人认为未侵权并要求放行货物时的义务:
向海关提交相当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2倍的担保金。
6、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办事机构义务
1、海关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决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制作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自扣留之日起15日内开始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3、侵权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已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中止调查。
4、海关决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海关应当在有关当事人提交担保金中扣除下列费用后,将余额退还:
(1)货物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有关费用;
(2)因申请不当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
六、办事程序
海关总署备案
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申请备案时,应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等;
(2)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专利授权的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或者有关著作权的内容;
(3)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名称及其产地;
(4)被授权或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人;
(5)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主要进出境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正常价格等有关情况;
(6)已知的侵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主要进出境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情况;
(7)海关总署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提交书面申请时,附送下列文件:
(1)知识产权权利人身份证件的复制件或者登记注册证书的副本或者经登记注册机关认证的复制件;
(2)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复制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的公告或者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制件;或者专利证书的复制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专利转让合同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或者著作权权利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据;
(3)海关总署认为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
口岸海关保护
请求上海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应当向上海海关法规处提交书面申请,包括:
(1)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名称、海关备案号;
(2)侵权嫌疑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
(3)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有关情况;
(4)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等有关情况;
(5)有关侵权的证据;
(6)请求海关采取的措施;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
注意
1、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
2、海关依据职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自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选择下列方式予以书面回复:
(1)向海关提出请求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并提交担保金;
(2)向海关书面声明放弃请求海关采取保护措施的权利并阐明理由;
(3)向海关书面声明扣留的货物未构成侵权。
3、收货人或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提出说明。
4、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请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需向海关提交相当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2倍的担保金。
5、知识产权权利人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在海关发出的关于侵权争议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海关并随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6、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