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据审核
信用证项下单据的不符点通常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时间方面的不符
(二)装运方面的不符
(三)金额方面的不符
(四)汇票方面的不符
主要表现为:汇票付款人不正确(Drawee incorrect)、汇票付款日期不确定(Draft payable on an undeterminable date)等。
(五)发票方面的不符
(六)保险方面的不符
(七)提单方面的不符
主要表现为:加注条款或不清洁提单(Claused or unclean bills of Lading)、租船合约提单(Charter party bill of Lading)、运输行发出分提单(House B/L)、运输行发出分航空运单(House Air Waybill)、未能证明货物已装船(No evidence of goods actually “shipped on board”)、提单未能证明运费是否已经支付(Bill of lading does not evidence whether freight is paid or not)、已装船批注没有日期(On board notation not dated)等。 比如,前面提到的“倒签提单”的做法就是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
(八)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
主要表现为:单据之间唛头和号码不一致(Marks and numbers differ between documents)、汇票、保险单或提单背书不正确(Draft, insurance policy or B/L not endorsed correctly)、缺少信用证要求的单据(Absence of documents called for in the Credit)、单据之间重量不同(Weights differ between documents)、各项单据内容矛盾(Documents inconsistent with each other)、需要签字的单据交来但没有签字(Absence of signatures where required on documents presented)等。其实,在本节所提到的案例中,大多数不符点都与单证不符、单单不符有关。
(九)信用证方面的不符
主要表现为:提单上未注明“运费已付”而信用证要求CFR或CIF运输(Absence of “freight paid” statement on B/L where the Credit calls for CFR or CIF shipment)等。
案例如下:
某年我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对日本出口一批柳编制品,2月10日日本开来信用证,其中规定:“200 cartons of Wicker Products in two shipments: 100 cartons to Yokohama immediately, 100 cartons to Kobe before 15th April, 1994.(200箱柳编制品,分批装运:100箱立即装运至横滨,100箱于1994年4月15日前运至神户。)
我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于2月15日接到信用证后虽即安排装运出口,但在租船时却出现了困难。因为到横滨港的最早船期为3月10日,后直到该日才装货上船,遂议付交单索汇。
3月15日进口方来电表示,2月10日开出的信用证条款规定,到横滨港的100箱柳编制品必须“立即装运”,但出口方却拖延至3月10日才装运。由于出口方当时未提出修改信用证,即等于接受了“立即装运”的要求。为此,出口方对迟期交货所造成进口方的损失应负责赔偿。
我出口方工艺品公司即复电反驳:3月10日装运100箱产品至横滨,并未超过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信用证所规定的交货期。“立即装运”词语的使用已不符合《UCP500》的规定,其第四十六条b分条规定:信用证“不应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如使用此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尽管我方也不断争取,但由于我们事先接受了该信用证,加上其它不符点,最后我方被迫降价20%收款结案。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收到信用证后,一定要认真审查其内容,不要急于装货、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