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4届和今后一个时期广交会改革方案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称广交会)自1957年创办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外贸中心)、各相关商会协会的共同努力下,已发展成为我国规模最大、商品种类最全、采购商最多、效果最好的综合性国际贸易盛会,对支持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培育外向型企业人才、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推动改革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广大中小企业参展愿望日益强烈,而广交会因展馆条件限制,一些问题变得较为突出:展位规模有限,无法充分满足企业需要,影响了参展队伍的扩大和优化;部分场馆经充分挖潜后,不仅已无法为进一步扩充展位提供空间,而且留下了安全隐患;现场服务水平与展览规模不相适应,不能满足展客商的要求;围绕展位的利益和矛盾比较集中,各方关系难以平衡,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在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新落成的琶洲展馆将自第104届起全面投入使用,展览面积大幅增加,展馆条件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为广交会解决展位矛盾、提高服务水平、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供了契机。为进一步办好广交会,现制定第104届和今后一个时期广交会改革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积极稳妥,分步推进,服务企业,提高水平”的原则,充分依靠和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形成“部门宏观管理,地方组团参展,商会行业协调,中心统筹办会,四方联动互促,管理规范科学”的运作机制。通过改革,把广交会打造成为机制更加完善、管理更加科学、效果更加突出、影响更加重大的对外贸易平台,为我国商务事业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内容
(一)扩大展览规模,缓解供求矛盾,提高专业化水平
自2008年秋季第104届起,广交会从原来的每届分两期举办拆分为三期举办:一期以机电产品为主,二期以日用消费品及礼品为主,三期以纺织服装、箱包及文体用品、医药保健及医疗用品、食品及土特产品等为主。展览规模从第102届广交会的3.2万个展位增加到5.4万个展位。
按照国际采购习惯,结合实际,将广交会展区从目前34个调整为50个,以进一步提高广交会的专业化水平。今后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和出口商品结构的变化,适时调整展区设置。将现有的品牌、名优新特、招展和分配性等四类展位,简化为品牌和一般性两类展位。
(二)统一办法,规范操作,建立互相监督和制衡的管理机制成立由部外贸司牵头,外贸中心、商协会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统筹研究组展工作,协调处理组展筹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企业参展资格、展位数量安排、展位位置安排等核心工作由不同单位审核、复核、审定和公示,建立共同参与、共同配合、共同监督的参展管理机制。
制定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确定各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切块原则,规定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申请企业标准和展位申请程序。制定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规定品牌展位使用条件、企业评审标准、展位安排程序和机制。制定展位位置安排办法,规定安排原则、程序和工作机制。
制定展位使用管理和倒卖行为查处办法。由商协会牵头,与外贸中心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代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展位违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大对展位倒卖行为的处罚力度,禁止经核实的倒卖展位企业一定期限内继续参展,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交易团扣减展位数。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倒卖展位行为并经查实的有关交易团或企业,优先安排参展。
建立和完善网上参展申请和管理系统。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提高展位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办法、程序公开,结果公示。
(三)理顺关系,合理分工,各尽其责企业按属地关系或所属关系之一随相关交易团参展,已划归地方管理或非国资委管理企业控股的企业,按属地原则改随地方交易团参展。整合联合交易团所属分团,并将联合、新时代、五菱交易团合并为一个交易团参展。
合理划分主办、承办、组团、组馆单位的职责。主办单位负责审定广交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展览总规模、展区设置及规模;制定展位总体安排办法、企业参展资质标准、展位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组团单位负责审核企业参展资格并按相关办法分配一般性展位,承担本团思想政治、安全保卫、成交统计和会务等工作。组馆单位负责复核相关展区企业参展资格、品牌展位申请企业评审和展位数量初步安排;会同外贸中心安排展位位置;做好行业统计分析和调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展品质量安全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展位使用管理;协助承办单位做好布展工作;按广交会统一要求,通过外贸中心以广交会名义协助邀请采购商参会。承办单位负责制定广交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展览总规模、展区设置及规模;实施广交会办展方案,宣传、推广广交会品牌,组织采购商参会,统计分析客商到会和成交情况;会同相关商协会制定布展方案,组织布、撤展工作,落实技术保障和安全保卫措施;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办好进口展。
(四)不断提高办展实效,进一步增强广交会的吸引力和影响力根据国内产业结构变化和国际市场需求组织企业参展,有针对性地邀请更好更多的采购商参会,特别要做好重点出口市场采购商的组织工作。及时发布参展商和采购商的相关信息,便利双方洽谈和交易,努力创造商机。积极组织研讨、论坛等活动,丰富内涵,提高层次,扩大影响。实施精细化管理,增加配套服务设施,营造以人为本的洽谈环境。
三、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
(一)全力以赴,精心组织,认真将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改革方案统一部署,发挥各自优势,周密安排,做好第104届广交会的各项筹备工作;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企业参展资格审核、展位分配、客商邀请等重点工作,密切合作,互相支持,确保第104届广交会如期、成功举办。
在推进广交会改革过程中,各单位要及时跟踪了解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听取参展商和采购商的合理建议,结合实际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改革措施。
(二)优化办展环境,提升展会服务水平密切配合广东省、广州市做好安全保卫、交通、住宿、卫生等保障工作,进一步规范广交会期间办展秩序,创造良好办展环境。转变办展理念,加强广交会营销和客户关系管理,争创“一流设施,一流服务,一流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三)循序渐进,深化改革,实现广交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分步实施的原则,继续深化广交会组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企业参展准入条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为更多质量好、守信誉、注重节能环保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进入广交会提供便利通道。逐步推行交易团展务代理制,加快推进参展企业属地化管理。
建立以采购商为核心的营销网络体系,努力培育一支覆盖面广、结构合理、数量众多、质量优良的采购商队伍;通过优胜劣汰机制,发展一批产品质量好、创新能力强,环保意识高,诚信守法的参展企业;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加强广交会与有关国家或行业组织网站的互利合作,拓展和延伸现场交易功能;加快专业化发展步伐,对条件成熟的展区试行同时举办以广交会为统一品牌的专业展;创新进口展办展模式,努力为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服务。
附件: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三、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位置安排办法
四、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位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一: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参展水平,优化参展企业结构,做到展位安排规范、公平、透明,特制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省府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以地方交易团形式参展。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三条广交会出口展展位按不同用途分为一般性展位和品牌展位。
第四条一般性展位是指交易团组团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商务部切块下达的各交易团展位数量内,分配给本交易团参展企业使用的展位。
第五条地方交易团组团单位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一般性展位申请,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负责受理国资委管理企业一般性展位申请。
第二章 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确定
第六条商务部根据各交易团上年度出口额、贸易方式和地区系数等因素核算各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其中,对中部、西部、东北地区交易团采取提高出口额系数和省级交易团核算数量外另行安排部分一般性展位等支持措施,促进地区平衡发展。
第七条第六条所指出口额的统计口径是:上年度中国海关统计的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中,扣除非看样成交产品(指大米、大豆、原油、成品油、煤炭、焦炭、金属及非金属矿产品、烟草等)后的出口额。其中,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按系数0.5计算,东部和国资委管理企业、中部和东北、西部地区交易团出口额系数分别按1、2、2.5计算。
第八条各交易团每期一般性展位数量由按照第七条统计口径计算出的各交易团每期对应商品出口额占全国每期对应商品出口总额比重,乘以广交会每期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交易团切块支持后的一般性展位总量得出。
具体公式如下:
第九条各交易团和国资委管理企业组团单位根据商务部核定的每期一般性展位总量,自愿申报本交易团和所辖国资委管理企业当期每个展区的展位数量。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外贸中心)结合展馆物理条件确定展区规模,并对交易团和国资委管理企业组团单位申报的各展区展位数量提出微调建议,报商务部外贸司审定后执行。
第三章 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
第十条参展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二)广交会统计口径下企业出口金额须达到以下最低标准:
地
区
|
企业类型
|
金额(万美元)
|
沿
海
|
流通型
|
150
|
非流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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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
中部及东北
|
流通型
|
75
|
非流通型
|
40
|
|
西
部
|
流通型
|
40
|
非流通型
|
20
|
(三)具有与所申请参展展区对应、负责该展区管理的相关商(协)会(见附件1)会员资格。
(四)为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或中小企业发展,各交易团可在各展区中安排一定比例(最多不超过本交易团在该展区参展企业总数的20%)符合本条(一)、(三)项准入标准,但未达到本条(二)规定的最低出口额要求的企业参展。
第十一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第十二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一)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二)国家工商、海关、税务、质检、外汇、环保、药监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
(三)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
(四)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第四章 一般性展位申请受理和安排
第十三条企业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选择申请参展的展区,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向所在行政区域交易团组团单位或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提出参展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每个展区的展位数量最少为一个。
第十五条流通型企业仅限在申请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达到2个或2个以上时,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并须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
第十六条交易团组团单位按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对受理的企业参展申请进行初审,并根据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评审标准和分值进行评分。
第十七条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包括出口额、行业自律、国际通行认证、研发创新、境内外商标注册、品牌荣誉等7项评分指标(见附件2)。各交易团不得上调7项评分指标分值,但可结合本团实际情况增加其他评分指标。各项分值项下的评分标准可由各交易团细化。
第十八条鼓励环保、节能产品参展,同等或相近条件下优先安排参展。
第十九条对使用一般性展位参展的企业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评制,其展位数量安排原则上保持两届不变。
第二十条交易团在展位申请截止后20个工作日内,按量化评分与优选原则确定本交易团参展企业和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方案。
第二十一条交易团应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建立规范、公平、制衡、透明的本交易团展位安排制度,公开展位安排办法,公示展位安排结果,接受各方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的复核
第二十二条交易团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将本团拟安排参展的一般性展位使用企业及展位数量报相关商(协)会,商(协)会在交易团提交安排方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的复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商(协)会复核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不合格的企业或交易团,按以下办法处理:(一)交易团拟安排展位的参展企业中,未达到本办法第十条最低出口额标准的企业比例超过本交易团参展企业总数20%的,由商(协)会通知交易团调整参展企业。
(二)展品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商(协)会通知交易团更换展品或调整参展企业。
(三)参展企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商(协)会通知交易团调整参展企业。
上述调整或更换工作应在商(协)会通知相关交易团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对交易团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调整企业或展品的,其相关展位按以下办法办理:(一)相关商(协)会在规定期限过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不符合使用条件的一般性展位收回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向各交易团公布。
(二)各交易团在3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出展位使用申请;商务部按照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将收回展位切块安排给提出申请的相关交易团使用。
(三)相关交易团在5个工作日内将商务部切块安排的展位分配给符合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申请企业,经相关商(协)会复核后安排参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04届广交会起执行。
附件:1.广交会出口展各展区管理商协会一览表
2.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一、上一年度出口额(35分)
二、行业自律(5分)
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积极参加行业集体协调,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
三、国际通行认证(10分)
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出口品牌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属于申请的对应展区参展展品。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指:1.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2.Oeko-TexStandard100生态纺织品认证。
3.HACCP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
4.ISO/TS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5.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社会责任标准指:
6.OHSAS18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7.SA8000社会责任标准。
四、高新技术企业(5分)
按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计算分值。
五、研发创新(10分)
按照企业拥有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或外观专利(10项外观专利按1项发明专利折算)计算分值。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按照境内外市场商标注册情况计算分值。
七、品牌荣誉(10分)
国家出口名牌或省级出口名牌:分值不少于10分。
八、各交易团不得上调上述评分指标的分值,但可结合本团实际情况增加其他评分指标。
附件二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参展水平,优化参展企业结构,做到展位安排规范、公平、透明,特制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省府城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以地方交易团形式参展。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三条广交会出口展展位按不同用途分为品牌展位和一般性展位。
第四条品牌展位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安排给具有一定出口品牌发展基础的参展企业使用的展位。
第五条地方交易团组团单位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品牌展位申请,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负责受理国资委管理企业品牌展位申请。交易团组团单位负责对本团品牌展位申请企业进行预审,并组织商务部安排的本团品牌展位使用企业参展。
第六条成立由商务部外贸司(以下简称外贸司)牵头,商(协)会(指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下同)、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外贸中心)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参加的品牌展位安排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品牌展位数量安排。
第七条参加工作小组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共6人,其中东部、中部和东北、西部地区各2人,代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行政排序依次担任。
第二章 品牌展位使用条件
第八条使用品牌展位的企业或展品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须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二)具有与所申请参展展区对应、负责该展区管理的相关商(协)会(见附件1)会员资格。
(三)企业与所申请展区对应商品的出口额不低于品牌展位申请企业最低出口额标准(见附件2)。
(四)企业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在境内外持有所有人为中方法人或自然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五)展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的,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
第九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第十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一)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二)国家工商、海关、税务、质检、外汇、环保、药监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
(三)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
(四)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第三章品牌展位安排原则
第十一条商务部按照出口额、行业自律、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国际通行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品牌荣誉等条件设立品牌展位安排评审标准(见附件3),交易团和商协会分别对本团和本行业品牌展位申请企业进行评判、打分。
第十二条以展区为单位划分品牌展位类别。同类别品牌展位根据申请企业评审得分高低依次安排,每家企业原则上不少于4个,上限由工作小组根据评审当届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已获商务部“中国出口名牌”企业申请品牌展位时,如该商品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产品目录范围,则可自动获得该展区品牌展位安排资格并优先安排;如不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产品目录范围,则应按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进行相关安排。
第十四条对品牌展位企业原则上实行二年一评制,其展位数量安排原则上保持四届不变。
第十五条品牌展位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企业共同参展。
第四章 品牌展位申请受理和安排
第十六条企业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选择申请参展的展区,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向所在行政区域交易团组团单位或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提出参展申请和展位数量要求,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交易团须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对本团申请企业的展位使用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展位使用条件的企业进行评审,并将得分在30分以上的申请企业列入本团品牌展位使用企业推荐名单。
第十八条交易团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本团品牌展位使用企业推荐名单和企业申报材料送相关商(协)会,由其复核企业展位使用条件并分展区进行行业评审。
第十九条商(协)会须在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完成对各交易团品牌展位使用推荐企业的展位使用条件复核,分展区对各交易团推荐的品牌展位使用企业进行统一评审,并将各展区企业得分结果抄报外贸司。
第二十条工作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分展区随机抽取样本,对商(协)会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商(协)会根据工作小组复核结果,对有关展区品牌展位使用推荐企业的评审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外贸司。
第二十一条工作小组委托相关商(协)会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企业评审结果,提出品牌展位数量初步安排方案。
第二十二条外贸司分展区公示企业评审结果及品牌展位数量初步安排方案,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公示结果进行调整,形成品牌展位数量最终安排方案,并在3个工作日通知交易团组织相关企业参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04届广交会起执行。
附件:1.广交会出口展各展区管理商协会一览表(见附件一)
2.广交会品牌展位申请企业最低出口额及评分标准
3.广交会出口展品牌展位安排评审标准
附件3 广交会出口展品牌展位安排评审标准
一、出口额(35分)
出口品牌展位按不同类别展区分别设立700万、500万、400万和300万美元四个等级的最低出口额标准。品牌展位申请企业出口额达到所申请展区最低出口额的得10分,每超过100万或150万美元的加1分,累计不超过35分。(详见附件2)二、行业自律(5分)
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积极参加行业集体协调,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
三、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20分)
1.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应为出口品牌展位申请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专利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得1分,每拥有十项外观专利按一项发明专利计分,累计不超过5分。
2.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每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得5分,每项省级(副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得3分,累计不超过10分。
3.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每制定或修订一个产品(技术)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得3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以上三项得分可以累计,最多不超过20分。
四、国际通行认证(20分)
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出口品牌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通过一项认证得5分,累计不超过20分。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标准。行业认证指Oeko-TexStandard100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和ISO/TS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等。
五、境外商标注册(10分)
境外注册商标持有者须与出口品牌展位申请企业一致,注册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注册多个)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在欧盟国家内有效的商标,按10分计算。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3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六、品牌荣誉(10分)
企业获得省级出口名牌称号的计10分。
附件三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位置安排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布展水平,更好地展示参展企业和展品,做到展位位置安排规范、透明、公平,特制定出口展展位位置安排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省府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以地方交易团形式参展。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三条成立由商务部外贸司(简称外贸司)牵头,商(协)会(指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或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下同)、中国对外贸易中心(简称外贸中心)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参加的展位位置安排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确定参展企业的展位位置。
第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共6人,其中东部、中部和东北、西部地区各2人。代表由东部、中部和东北、西部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行政排序依次担任。
第五条标准展位(标摊)是指利用标准展具配置统一搭建的展位。在不改变标准展位主体框架(围板、楣板)的前提下,参展企业可申请对展具配置进行改装。
第六条特装展位是指参展企业申请使用一定面积空地,对空地不采用标摊装搭形式,而是委托布展施工单位进行专门装修布展的展位。包括:1、品牌展位;2、非品牌展位,即参展企业在同一展区具有2个以上且自愿要求特装的一般性展位。
第七条特装展位位置在特装区内安排,标准展位位置在标摊区内安排。特装区内先安排品牌展位位置,后安排非品牌展位位置。
第八条外贸中心结合各展区特点及展厅实际情况,按照位置相对集中原则,统筹划定各展区的特装区和标摊区,确定特装区展位布局,划定不同面积展位位置,并对外公布。
第二章 品牌展位位置安排
第九条企业在提交品牌展位申请时须同时申请特装布展。
第十条品牌展位位置按以下顺序安排:(一)展位面积。即按照企业获得的品牌展位面积,依大小顺序相应安排在特装区展位布局图对应面积的位置。
(二)评审分数。即在展位面积相等的情况下,按企业评审得分高低顺序安排。
(三)主营产品。在展位面积、评审分数相同情况下,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分类标准,展品属于主营范围的企业优先安排。
(四)对往届布展水平不合格企业,最后安排展位位置。
第十一条在品牌展位数量安排方案确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相关商协会提出展位位置初步安排方案,送外贸中心复核。
外贸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对初步安排方案提出调整建议;商协会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外贸中心的合理建议对初步安排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方案抄报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对调整后的展位位置安排方案进行审定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正式确定展位位置方案并通知相关商协会和外贸中心;商协会在3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确定后的展位位置安排方案通知各交易团执行。
第三章 非品牌特装展位位置安排
第十二条在规定的时限内,非品牌参展企业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向所属交易团提出特装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各交易团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审核本交易团非品牌参展企业的特装申请,汇总后提交相关商(协)会。
第十四条非品牌特装展位位置按照以下顺序安排:(一)展位面积。即按照企业获得的一般性展位面积,依大小顺序相应安排在特装区展位布局图对应面积的位置。
(二)主营产品。在展位面积相同情况下,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分类标准,展品属于主营范围的参展企业优先安排。
(三)根据展馆及展厅实际条件和统筹布展需要来安排。
(四)对往届布展水平不合格企业,最后安排展位位置。
第十五条商(协)会在特装申报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展位位置初步安排方案,送外贸中心复核。
外贸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对初步安排方案提出调整建议;商(协)会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外贸中心的合理建议对初步安排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方案抄报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对调整后的展位位置安排方案进行审定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正式确定展位位置方案并通知商(协)会和外贸中心,商(协)会在3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确定后的展位位置安排方案通知各交易团执行。
第四章 标准展位位置安排
第十六条 各展区标准展位位置安排办法由相关商(协会)根据实际情况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定:(一)由交易团按抽签顺序安排。(二)由商协会按商品特点安排:1.主营产品。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分类标准,展品属于主营范围的参展企业,优先安排展位位置。
2.同等条件下,属于环保、节能产品的展品和具有创新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优先安排展位位置。
第十七条商(协)会在相关展区标摊区确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展区展位位置初步安排方案,送外贸中心复核。外贸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建议,商(协)会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外贸中心合理建议进行相应调整,并将正式确定后的展位位置安排方案通知各交易团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参展企业品牌展位位置原则上四届不变,非品牌特装展位和标准展位位置原则上保持两届不变。
第十九条工作小组在每届广交会期间对参展企业特装布展效果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商(协)会于每届广交会期间对标摊区企业进行检查,对产品混摆严重、不服从协调的企业,调整其下届展位位置。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第104届广交会起执行。
附件:广交会出口展各展区管理商协会一览表
附件四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位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打击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行为,规范办展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展位使用要求
第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省府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以地方交易团形式参展。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二条广交会展位仅限使用条件已经交易团审核和商(协)会(指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或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下同)复核合格,并获得参展展位的企业(简称参展企业)使用。
第三条参展企业须如实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按广交会规定使用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
第四条广交会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第五条交易团负责本团展位使用的管理,并与本团参展企业签订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
第六条参展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展位负责人须为该展位参展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并具有广交会核发的当届参展商证。
第七条交易团于每年3月20日(春交会)或9月20日(秋交会)之前将参展单位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公司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并有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商(协)会会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代表、中国对外贸易中心(简称外贸中心)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流通型企业仅限在申请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达到2个或2个以上时,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并须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
第十条联营参展时,展位楣板上只列明参展企业名称,同时由外贸中心制作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品牌展区禁止企业申请联营参展。
第二章 展位违规使用认定和查处
第十二条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认定标准:(一)以非参展单位的名义对外签约。
(二)在展位内派发非参展单位名称的名片。
(三)以任何方式将展位转让、转售、分包、分租。
(四)未报、虚报、假报展位负责人,或未按要求办理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
(五)参展企业未按广交会规定摆放参展证明牌。
(六)经展位使用联合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第十三条联营参展中的以下情况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一)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
(二)在一个联营展位内联营两家或两家以上联营(供货)单位的。
(三)在展位内派发非参展单位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名称的名片。
(四)参展企业未在展位内摆放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
(五)联营参展超出流通型企业与非流通型企业联营类型限制范围。
第十四条联营(供货)单位在参展中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视同参展企业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第十五条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参展企业,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罚:(一)即日起封闭违规展位和违规参展企业在同一展区的其他展位,所有展品撤出展馆。
(二)没收相关参展证件。
(三)取消从当届起连续十届在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所属展区的参展资格,并记入违规名单。如果一企业在两个及以上展区违规转让或转租(买)展位,取消其从当届起连续20届的相关展区参展资格。
(四)处罚结果对外公布,并在《广交会通讯》上通报。
第十六条对违规参展企业负有组展责任的相关交易团,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罚:(一)予以通报批评。(二)从下届广交会起扣减违规参展企业所属交易团等量展位数。
第三章 违规使用展位举报奖励
第十七条广交会设投诉举报专线电话,鼓励举报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行为。
第十八条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购买方主动举报,提供展位倒卖证据并经展位使用联合检查组查实认定的,有关展位由主动举报方使用,重制展位楣板并办理相关参展证件。
下届广交会,主动举报的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购买方可按管辖关系向所属交易团申请展位。如符合参展资质标准,相关交易团应按举报的同一展区同等数量展位安排参展,广交会在违规使用展位所属展区为其所属交易团相应增加等量展位。
第十九条举报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第三方,经展位使用联合检查组查实认定且符合广交会参展资质标准的,可按管辖关系于下届广交会向其所属交易团申请展位。相关交易团应按举报的同一展区同等数量展位安排其参展,广交会在违规使用展位所属展区为其所属交易团相应增加等量展位。
第二十条主动报告或主动查处本团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行为的交易团,不予通报批评,不扣减其展位数量。
第二十一条主动举报其他交易团参展企业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交易团,经展位使用联合检查组查实认定的,自下届广交会起按查实的展位数增加其展位数量,由其按相关办法安排本团合格企业参展。
第四章 违规使用展位处理
第二十二条查处收回的展位从下届广交会起,按照以下办法安排,安排结果至下一次重新分配各交易团展位总量前有效:(一)商务部向各交易团公布。(二)各交易团在3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出展位使用申请;商务部按有关方法将收回展位安排给提出申请的相关交易团使用。
(三)相关交易团在5个工作日内将商务部切块安排的展位分配给符合展位使用条件的申请企业,经相关商(协)会复核后安排参展。
第二十三条查处收回展位符合第十八、十九、二十条情况的,按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安排。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104届广交会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