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急需风险评级基本框架

2008-08-28 13:56529

今年以来,随着股市的走熊,功能不一、形式多变的信托理财产品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它们在被市场追捧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质疑和审视的目光。尤其是有关制止银行对信托贷款加保问题的渲染,使得信托产品愈加引人注目。

    银行业务不同于信托业务,因此银行风险评级也不同于信托风险评级。信托产品的风险评级是一个新的命题,我们的建议虽然还有些笼统,但却是完全必要的、急需的。本文先就目前市场热捧的信托贷款为例,对信托贷款与银行信贷在风险属性和承担主体上的差异作一个简单的分析。

    不同的风险承担主体

    银行信贷和信托贷款,由于贷款本身的业务属性决定了在表现上大体类似。但是,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于银行各种负债和自有资金,而信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于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直接来源于合格的投资者。所以,与银行间接融资的方式不同,信托贷款属于直接融资范畴。

    由于资金来源不同,融资方式不同,决定了信托贷款和银行贷款融资的业务机理完全不同:信托公司接受信托,并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理,是名义上的财产所有人,实际的财产所有人还是委托人自己。所以,信托财产不是信托公司的资产,接受资金信托也构不成信托公司的负债,信托贷款的权益归受益人(也可能是委托人自身)。在此类融资交易中,信托公司只是一个受托人的中介身份和地位。而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于银行负债,银行贷款的一切权益归贷款银行。

    正是由于资金来源、融资方式和业务机理的不同,决定了风险承担主体的差异。银行贷款的风险如巴塞尔新协议所述,是多方位的,但作为当事人,只有贷款人和融资人双方。一切有关风险的博弈,是债权人(贷款人)和债务人(融资人)双方之间的较量。贷款银行作为债权人和贷款人,是银行贷款所有风险承担的主体。

    而在信托贷款中,信托贷款业务是应融资方的要求而触发。信托融资虽然从事的是公司金融或投资银行业务,但本质上是创造了一个基础金融资产----信托计划。当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产品贷款属性的风险均因合同的规定而固化归属于融资方和投资人,只不过在风险博弈的双方之间又加上一个‘中介’——信托公司。它不属于风险博弈的任何一方,只是一个协调双方风险和利益的平台。

    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除去自身不能尽职和操作风险以外,信托公司对信托贷款风险管理的主要体现,就是合同规定的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责任只是按合同要求尽职尽责地监控和预警,并及时告知委托人和相关合作伙伴采取补救措施,使信托计划预期完成。在此前提下,信托产品所有的风险损失均由受益人承担。

    信托评级应是多维的

    大多数国际性银行采用一维的评级系统,即仅对借款或交易对手进行评级。有一些银行则使用二维的评级系统,即既对债务人评级,又对金融工具评级。

    鉴于信托产品的市场中介特性,评级对象的确定应该是一个多维的概念,至少委托人(融资方和融资债项),受托人(信托公司),信托计划(工具和融资技术安排方案),这三个基本方面,一个也不能少。具体到一个信托产品,根据信托计划安排,有时还不得不再增加一些金融技术维度的评估,才会得出更加全面的风险评价。

    国际性大银行的信用评级方法大体可分为三类:以统计为基础的方法、有约束的以专家判断为基础的方法,和以专家判断为基础的方法。鉴于信托产品的业务机理和一般流程,面对不同的维度组合和权重变化等因素匹配,比较理想的是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分析方法为好。之所以采用定量为主,主要是为了分环节、分维度、分时间、分权重采集加工数据和信息,为不同的定性分析要求奠定客观的数据和信息基础。

    定性分析的先进理念和专家经验,既表现在整体的风险评定框架设计内,也表现在系统信息加工的逻辑程序中,还表现在各种特定因素风险的评判标准和权重的制定上。所以,对每类产品,都需要按维度构成和权重设计一组模型,按价值链递加的顺序创立一个完整的信息加工体系,再按不同的风险监管等级标准进行一系列的测算和比较、分析,得出需要的评级序列。

    鉴于目前我国信托公司正处在新政贯彻实施之初,目前无论对信托公司,还是对信托产品,用一种数学模型或统计方法解决风险评估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认为,现在急需的是有针对性的研究信托产品风险评级的基本框架,哪怕是人为地设定一些监管参数为基准,建立一些基本维度的数学模型,运用打分法或其他简便易行的方法,应用于实际的需要。

    此外,我们建议就从营销阶段开始,对每一种产品的风险进行有数据测算公式和评级等级的披露。

    在每一项信托计划成立时,具体的信托产品形态已经形成,在推向合格投资者之前,必须要明确标出该产品风险评级的划分标准和等级,并向投资者做出详细的说明,以供投资者参考,而不仅仅只是一句“投资有风险,入市请谨慎”之类的套话。

    例如信托贷款,完全可以设计若干指标体系,暂作标准参考。有银行担保,按一定的公式计算一个风险等级。如果没有银行担保,按公式计算的评级等级自然会有降低。这样对取消银行担保的作用可以量化为一种直观的风险加大的评定等级,或有若干替代的担保措施再将风向评定的级别提高。

    投资者依据披露的不同等级和计算公式,再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资金收益预期决定取、舍,逐渐建立市场化的风险意识。有一定的量化风险指标参数,不仅仅只是对投资者负责,而且还对信托业务发展提供了清晰和可操作的政策指引,增加监管的有效覆盖空间和技术含量。

    (作者系交银国际信托高级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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