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10月1日实施

2008-08-27 23:214836

URR725对URR525的修改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2007年7月实施以后,为了使《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简称“偿付统一规则”,URR)与之相适应,国际商会对1995年的URR525作了一些修订,于2008年7月公布了新版《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725号出版物,URR725),2008年10月1日实施。

UCP600及以前版本都列有偿付条款,即开证行一部分偿付业务通过第三家银行偿付,但是UCP的相关规定非常简要,而URR的内容却非常详尽,它是与UCP配套的独立文件。

URR725对URR525文字的修改URR这次改版并不像UCP600与UCP500的关系那样,而仅仅是对不符合UCP600表述的文字文句作了变动或增减。主要有:1.UCP600将UCP500中指定银行向受益人即期付款、承诺延期付款、承兑统称为HONOUR,URR525表述与UCP500相同,URR725相应改为HONOUR。HONOUR一词在一般意义上作“偿付”解,UCP500、URR525都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过这个词,但与包含即期付款、承诺延期付款、承兑含义的HONOUR不一样。

2.在UCP500中只有在自由议付信用证下从事议付的任何银行都可被视为指定银行,而UCP600将这种规定扩大到所有形式的信用证,即无论是兑付(honour,有人译为“承付”)信用证还是议付信用证,除非开证行已有指定,任何银行都可以从事即期付款、承诺延期付款、承兑汇票及议付,并被视为指定银行。URR725相应地将URR525中的“freelynegotiablecredit”改成“freelyavailablecredit”,自由信用证不再仅是自由议付信用证。

3.UCP500第19条e款规定了偿付行的费用应由开证行还是另一方(anotherparty)承担问题,如为另一方,则在信用证款项被支取时向索偿行收取。UCP600第13条b款iv.将“另一方”明确为“受益人”,并于偿付时从索偿行应获款项中予以扣除。URR725第16条c款对URR525相同条款作相应修改。

4.使用语气的修改。关于可撤销的偿付授权应该把对索偿行提示索偿的期限日排除在外问题,URR525第7条为:“……thereimbursementauthorizationmustnothaveanexpirydateorlatestdateforpresentationofaclaim,……”。(偿付授权不得对提示索偿设定到期日或最迟日),UCP600第13条b款将文中“mustnothave”改为“shouldnotbesubjecttoanexpirydate”,“anexpirydate”包含提示索偿到期日与信用证到期日两个意思。URR725第7条也作进行相应修改。

5.UCP500和URR525的关键词其首字母为大写,如“Credit”,UCP600和URR725都改为小写。

URR725对URR525文句的修改1.为强化主体行为的确定性而改动的。关于各文件第1条惯例的适用,UCP600下的“信用证”与URR725下的“偿付授权”都使用“expresslyindicatesthatitissubjecttotheserules”一语,即分别表示各自受UCP600、URR725约束,比UCP500与URR525的表述更明确。由于UCP600第13条“银行间的偿付安排”a款是适用条款,规定了凡要通过偿付行偿付的,信用证应当明确是适用URR还是适用UCP600第13条b款的几条不属于URR的条款,即NotURR,该词来之于SWIFTMT740。SWIFTMT740(偿付授权)原来的开证行签发的偿付授权除非另有规定将自动适用URR最新版本这一规定,将不再适用。

2.因不必要而删除的。URR525第6条a款规定,电讯并经加押(证实)的偿付授权或其修改已为有效,无需邮寄证实书。如仍寄送,偿付行不予置理。这是仿效UCP500第11条a款i.关于信用证或其修改的写法。UCP600第11条a款作了简化描述,URR725同一条款同样删除“如仍寄送……”这句话。

3.应当全部删除而有保留的。UCP500第14条f款是说交单行(索偿行)凭保留追索权(underreserve)或凭赔偿担保(againstanindemnity)就垫付了款项的不符单据向开证行/保兑行提示,但是开证行/保兑行仍须按14条单据审核的规定办事,也就是说不受这种保证关系的影响,因为这仅是受保方(例如议付行)与保证方(例如受益人)之间的事。URR525第11条e款所引述的内容基本相同,只是把当事人改成偿付行与索偿方,规定了两层意思:(1)偿付行偿付时无须顾及索偿方凭保付款/承兑/议付的陈述,(2)并重申这是索偿方与相对方之间的事。UCO600删除了UCP500第14条f款,认为已没有必要涉及该项内容。URR725第11条e款却没有彻底删除,保留了URR525第11条e款上述第一句,删除了第二句。按理应该全部删除,因为偿付行对于索偿行以付款、承兑、议付中那种方式向受益人垫付没有关系。

4.仿效UCP600的写法应当增加的。URR725第9条g款开头增加了“偿付行一旦开立偿付承诺即不可撤销地对索偿要求承担偿付责任。”其依据是UCP600第7条b款“开证行一旦开立信用证即不可撤销地承受约束”。

5.URR725第9条c款关于要求偿付行承兑并支付远期汇票的条款加了一项内容,“如果不是以偿付行为受票人,要写明谁是受票人”,这是弥补过去没有规定偿付行可能扮演“担当付款人”角色的缺陷。

URR这次仅对涉及开证行与索偿行关系的条款进行部分修改,而开证行与索偿行按信用证规范行事的本质内容与偿付行是没有关系的。所以,偿付行在URR这次改版中的地位和业务做法几乎没有任何变化。但是在需要通过偿付行偿付的情况下,适用URR而不是NotURR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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