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手册

2005-12-20 00:00 573

出料加工怎样办理海关手续      出料加工不仅限于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而必须运到境外进行某项工序的加工,应报经贸部进出口司审批,其它凡属许可证配额管理商品的出料加工,应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

     出料加工怎样办理海关手续

     出料加工不仅限于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而必须运到境外进行某项工序的加工,应报经贸部进出口司审批,其它凡属许可证配额管理商品的出料加工,应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的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上述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件及合同予以登记备案和免税验放有关出口的加工货物,必要时,海关可征收保证金。

     出料加工,原则上不得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对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物理形态的境外加工,不属出料加工范围,应按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报关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保护

     所谓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边境执法中保护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

     (二)办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程序

     知识产权办理海关备案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发证三部分。

     1.申请。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应事先向海关领取备案申请书。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并随附有关文件,送交或寄送海关总署。

     权利人提出备案申请,应按照一项权利一份申请的原则提出,即每份申请书只能就一份权利证书上的知识产权提出申请。申请书应用中文填写,并保证交验的申请文件真实、有效。备案申请书中应按要求填写下列内容:

     (1)权利。登记注册文件上的中英文名称、所在国家地区、营业执照号、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代理人的名称、地址、执照号、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等。

     (2)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号码、有效期限、核定使用的商品、专利的名称、授权的号码、简要内容、有效期限;著作权的有关内容。

     (3)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名称、商品编码。

     (4)被授权或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人的名称、所在地、使用方式和许可有效期限。

     (5)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主要特征、商标图样及商品外观及包装的照片。

     (6)已知的侵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品的名称、地址、侵权嫌疑货物名称、主要进出境海关等。

     (7)有关商业秘密的说明。

     (8)海关总署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权利人在提交申请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登记注册证书的副本,或者经登记注册机关认证的复制件;有代理人的提交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②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的公告或者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制件;或者专利证书的复印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专利转让合同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或者著作权权利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据;③海关总署认为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

     交验的文件为外文的,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2.审查。海关总署收到全部申请文件后,对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是否有效,是否受中国法律、法规保护,是否海关保护的范围,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提交的随附文件是否齐备等。

     3.发证。海关总署认为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通知权利人。凡是准予备案的,向权利人颁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并发给缴纳备案费每件1000元的通知,通过银行转入海关总署的帐号。不准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进口报关

     一、申请

     经国务院主管部、委或省级主管部门以及经国家批准列为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列入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在办理技术改造设备进口报关时,须向入境地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1)《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2)发票、装箱单及货运单据;
     (3)涉及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须提交《进口货物许可证》;
     (4)由主管海关签章的《进口技术改造设备减免税申请表》。此表由申请单位填报,经主管海关签章后,即作为代替批准减免税通知书。
     (5)如属于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商品种类表的,须提交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证明。


     二、海关查验放行

     海关对列入技术改造项目并申请报关的企业提交的上述单证进行审核,并查验核对货物。如符合入境要求的,由海关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予以放行。

     〖说明〗


     (1)《进口技术改造设备减免税申请表》由海关统一规定格式,申请单位应将所引进的技术设备名称、数量、合同金额、合同号等各项栏目填写清楚,内容应与《证明书》和进口订货合同一致。对品种繁多、申请表内无法填列的,可以附清单,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经海关核发的《进口技术改造设备减免税申请表》内列明的货物,如分批分口岸进口时,则在每次进口时,由进口地海关在申请表上批注已进口的情况(包括名称、数量、金额、查验日期、报关单编号等),在加盖海关印章后,发还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办理下批进口货物的减免税。待货物最后一次进口时,须将申请表交回海关注销。

     (3)减免税进口的技术改造设备,申请单位因故需要转让或出售,须事先向主管海关申报,由海关核准并按章补交进口税款。


     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项目货物进出境报关

     一、申报。

     凡经批准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业务的公司出运因对外承包工程所需国产设备、材料、施工机具以及劳务人员公用生活物资,须持下列单证向海关申报: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货物清单;

     (3)对外签订的经省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承包合同》和企业批准证书;

     (4)如运出的物资中,有列入国家限制出口和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提交《出口货物许可证》;

     (5)如属于列入国家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出口商品种类表的,须提交国家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

     承包工程结束后,原从国内运出的专用施工机械设备或物资复运回国入境时,承包工程公司须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二份,并提交原出口时经出境地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二、查验放行。

  海关查验单证和实货后予以放行。

  〖说明〗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如用在国外收入的外汇购买进口在国内使用的设备、物资,以及承包工程项下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须按规定办理进口设备、物资的归口审批手续并申领进口许可证,并报请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出证,海关凭证征税放行。

  保税仓库和保税货物进出境报关

  一、申报。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持下列单证向海关申报:

  (1)《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报关单上须加盖“保税货物”印章并注明货物存入某地保税仓库;

  (2)经主管海关核发的《保税仓库登记证书》。办理《保税仓库登记证书》的手续为:申请建立保税仓库的单位经理人,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填写的《保税仓库申请书》及省以上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的批件,向主管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并派员实地调查,认为符合条件后,批准建立保税仓库并颁发登记证书;

  (3)如进口货物列入国家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出口商品种类表的,须提交商检证书。

  保税货物如需复运出境报关时,应向海关递交下列单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2)原进口时由海关盖印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海关查验放行。上述单证经入、出境地海关查验无误后予以放行,其中,入境时,由海关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签章,将二份《进口货物报关单》随进口货物带交保税仓库。保税仓库经理人于货物入库后,在上述报关单上签收,一份留存,一份交回海关存查。货主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进口货物,应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货物运抵后,再按上述办法办理入库手续。

  〖说明〗

  (1)货主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进口货物,须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即由申请人填制由海关统一印制的《转关运输货物准单》,一式三份,加属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应为货车装载清单,也是一式三份,向入境地海关申报并交验有关货运单证。海关核准并签收关封后将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并加注关封编号的《海关运输货物准单》,连同关封一起交承运人,随同货物带交指运地海关,并按一般货物的海关手续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并随附其他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

  (2)保税货物经批准正式销售于国内市场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海关补办进口报关手续并交纳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由海关签印放行。

  (3)对从保税仓库中提取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备料、货物,货主须事先持批准文件、合同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填写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专用报关单和《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各一式三份,一份由海关留存,一份由领料人留存,一份由海关签盖放行章后交还货主。仓库经理人凭海关签印的领料核准单交付有关货物,并凭领料核准单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4)保税货物复运出境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保税货物进口时由海关签印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当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经海关核查与实货相符后签印,一份由海关留存,一份发还给申报人,一份随货带交出境地海关,凭以放行货物出境。

  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货物进出境报关程序

  一、申报。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下的料、件、设备进口和加工装配成品或补偿产品出口时,经营单位(外贸公司,或工贸公司,或生产单位)或其代理人分别持由主管海关核发的《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向,入、出境地海关申报。申报时,须交验下列单证:

  (1)注有“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字样的绿色《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注:专用报关单与普通报关单所要填列的内容完全一样,一式四份(注:补偿贸易产品出口时,还需递交一张黄色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便凭单办理退还国内产品税);

  (2)发票、装箱单;

  (3)《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其中,补偿贸易项下进口的料、件、设备和补偿出口的商品属于国家规定须领取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须提交《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加工装配项下进口的料、件和生产所需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不包括小轿车、面包车),工具及厂房装修材料和自用燃料,以及出口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规定不许搞的18种商品外),可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4)《出口收汇核销单》(仅用于出口)。

  二、海关查验放行。海关对经营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单位交验的上述单证进行审核并查验货物,如符合进(出)境要求的,由海关在进(出)口专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予以放行(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加工装配项下进口料、件取样,并派员或指定有关人员押运)。

  〖说明〗
  (1)加工装配、补偿贸易进口的料、件、设备和加工装配的成品,均系保税货物性质。上述料、件自进口之日起至成品出口之日止;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偿还止,均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和海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出售,转让调换、抵押或移作他用。

  (2)加工装配、补偿贸易的合同执行完了后,经营单位应于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或产品出口之日起1个月内,凭当地税务机关在海关《登记手册》内签章的核销表,连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3)加工装配项下进口的料、件经加工成品后如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家承接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复出口的加工单位进行再加工装配时,转让单位须会同接受转让的加工单位持双方签订的购销或委托加工合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

  (4)加工装配项下有关料、件和加工成品,如因故需要转为内销或因外商单方面中止合同,加工单位要求以所存料、件或加工成品内销以抵偿工缴费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和海关核准,再按一般进口货物的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章纳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尚须申请并向海关交验《进口货物许可证》。


  对行李物品的报关

  行李物品是指进出境人员携带的本人旅途所需的各种生活用品和馈赠亲友的物品,包括随身携带或分离运输的物品。

  由于各国政治信仰、经济条件、生活水平和风俗习惯的差异,各国海关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利益,对进出境人员的行李物品的品种、数量、价值等做了不同的限制。行李物品的物主或其代理人需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手续。在自用和合理的数量范围内,海关可查询和征、免税放行。

  进出境旅客为其本人或代别人携带行李物品向海关申报的手续,可分为书面,行为和口头三种方式.

  1.用“书面申报”,指用海关统一负责印刷 的申报格式将其应申报的项目在单上填明,交海关审定其所报行李物品的税额等。

  2.“行为申报”,指海关在旅客进出频繁、客流量大的航空港等监管场所设置的用红绿色标志标明的通道,旅客可按其是否携有应税物品进入绿色通道或红色通道的方式。

  3.“口头申报”,适用于享有免税特权的使领馆人员和外交特使,走免税通道(绿道)的旅客,在回答官员查问时实际上也是一种口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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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进出境快件的报关

  (一)快件的报关

  1.快件的报关和查验应当在运营人所在地海关办公时间和专门监管场所内进行。如需在海关办公时间以外或专门监管场所以外进行,需事先商得海关同意,并向海关无偿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及必备的设施。

  2.进境的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入境后24小时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出境的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离境前4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3.运营人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及时向海关呈交快件通关所需的单证、资料,并如实申报所承运的快件。

  (2)通知收、发件人缴纳或代理收、发件人缴纳快件的进出口税款。并按规定对进出境快件交纳规费、监管手续费等。

  (3)除经海关准许的情况外,应当将监管时限内的快件存放于专门设立的海关监管仓库内,并妥善保管。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监管时限内的快件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提取、派送、发运或进行其他作业。“监管时限”是指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起至办结海关手续止;处境快件自向海关申报起至运输工具离境止。

   (4)海关查验快件前,运营人应当对快件进行分类。海关查验快件时,运营人应当派工作人员到场,并负责快件的搬移、开拆、重封包装等。

  (5)发现快件中含有禁止处境的物品,不得擅自处理,应当立即通知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4.除另有规定外,A、B、C三类快件按下列规定报关:

  A类快件凭KJ1报关单、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B、C两类分别凭KJ2、KJ3报关单、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按上述规定报关的A、B、C三类快件,海关根据情况,可以要求运营人在物品放行前提供与物品有关的详细书面资料。

  5.D类快件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物品进出口有关的单证办理报关手续。

  6.海关对符合监管要求的快件,可以接受运营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的报关。通过EDI方式向海关报关与通过书面文件方式向海关报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专差快件的报关

  1.运营人通过专差方式承运快件进出境,也应当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备案审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由所在地海关发给《专差快件登记备案证书》,运营人凭海关所发证书办理报关手续。

  2.专差快件应当在运营人所在地海关指定的本关区内的口岸进出境,并按上面(一)的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3.运营人应当将专才快件进出境的时间、承运路线、运输工具航(车)次、专差的详细情况等报所在地海关备案。前述情况需要变更的,运营人应当于前15日报请所在地海关核准。

  4.专差快件应当使用专门的包装,其总包装上应当标注运营人名称及“专差快件”字样。

  (三)附注

     快件中的下列物品,海关分别按照有关规定验放:

  (1)个人自用物品。

  (2)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3)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4)外商常驻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海关如何对商品进行估价

    1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其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以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再未能确定的,应以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仓储、营业费用及利润作为完税价格。
   
    2 、对一些特殊进口货物,如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应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对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对于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3 、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总之,海关估价确定的完税价格除可以凭以计算税款外,还可作为对外贸易统计的依据,作为以价格为准的配额制或许可证制的计算依据以及征收进口环节的其他税费的依据。

    如何进行关税的征收与退补

    关税征收的过程是税则归类、税率运用、价格审定及税额计算的过程。进出口关税的计算方法是: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出口关税税率。进出口货物的到、离岸价格是以外币计算的,应由海关按照签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牌价的中同价,折成人民币。

    按照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也是法定纳税人。纳税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纳的,由海关自第八天起至缴清税款日上,按日征收税款

    总额的1%的滞纳金;对超过三个月仍来缴纳税款的,海关可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纳税人存款内扣除。

    关税的退补分补征、追征和退税三种情况:

    1、补征。是指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时,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

    2、追征。是指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

    3、退税。是指海关多征的税款,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逾期不予受理。办理退税时,应做到退税依据确实,单证齐全,手续完备。纳税单位应填写退税申请,连同原来税款缴纳书及其他必要证件,送经原征税海关核实,并签署意见,注明退税理由和退税金额。单位退税,一律转帐退付,不退现金。办理退税手续,除海关原因退税外,由纳税单位向海关交纳50元人民币手续费。

    办理出口退税的报关手续

    1.出口货物退税企业应在其出口货物装载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后,向其报关的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专用报关单(浅黄色)。出口货物在口岸海关直接办理出口手续的,由企业在口岸海关办理。出口货物在内地海关报关后转关至口岸海关出口的,内地海关在收到口岸海关的转关的通知单回执后,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海关根据实际出口货物的数量、价格等签发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并按规定收取签证费。海关签发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的时间为:装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至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2.办理出口退税必须在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后,因此,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要待货物提取出仓库并装载运输工具离境后,海关才能签发出口货物退税装用报关单。通过转关运输方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企业应在货物装载运输工具离境后,向处境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3.提取出口保税仓库货物销售给国内企业或三资企业进行深加工产品复出口的,海关按结转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不予签定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4.企业遗失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可以补办,补办时间为自该出口货物办结海关出口监管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时,企业应先到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申请,税务机关经核实出口货物确实未办理过退税后,签发《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企业得到《报告》后,应该到出口货物原签发海关去办理补办报关手续。海关凭《报告》补签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5.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先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审核签章,税务部门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有主管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印章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出口料件“登记手册”。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进料加工合同,需持原“登记手册”或海关证明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6.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货物,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在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后,可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章。

    7.出口货物遇特殊情况发生退关或退运,如海关已签发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报关人需将该报关单退交海关;如企业以交国家税务局办理了退税手续,则应向税务局申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在办理退关或退运报关时随报关单等一并递交海关,才予办理退关或退运。

    8.对出口企业违法骗取退税的行为,由海关和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如何加快进口通关速度

    进口货物通关是进口商品进入国内市场流通的关键,其核心问题就是通关单据是否齐备,正确无误。

    进口货物所需报告单据包括合同(副本即可)、正本装箱单、正本发票、正本提货单、正本委托报关协议书、进口报关单及海关监管条件所涉及的各类证件。(委托报关协议书的委托人处要有公司签单,并一定是正本,传真件、复印件报关无效。有些公司由于未注意此点浪费了时间和费用)。

    接到出口商的全套进口单据后,要查清该进口货物属于哪家船公司承运;哪家作为船舶代理,在哪可以换到供通关用的提货单等问题。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联系,确定船到港时间、地点(如需转船应确认二程船名),并提前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确认换单的时间、手续及换单费、凭带背书的正本提单(如果市电报放货,可带电报提单的传真件和保函)或带上全套正本提单去事先联系好的船公司和船舶代理部门换取供通关用的提货单。

    例如某三资企业从德国进口一个货柜货物。提单的收货人显示:“TO ORDER FO SHIPPER”,发货人没有在提单上背书。船到后无法换取提货单,只得把正本提单寄到德国出口商背书,等拿到已背书的正本提单换取提货单报关时,距船到港口已过十多天了,产生滞报等费用。

    接到出口商全套进口单据后,要确认出口商提供的正本发票、正本装箱单、提单、合同中的内容如:货物名称、唛头、件数、毛重、尺码市否单单一致。正本发票和正本装箱单上要有签章,当然有些发票和箱单是手签的也可以。同时应确认货物的商品编码,查阅海关税则,确认进口税率、确认货物需要什么监管条件,如需报检,则应在报关前向有关机构报验。报验所需单据:报验申请单、箱单、发票、合同、进口报关单。

    有了全套手续完备正确无误的报关单据,就可加快通关速度,避免滞报转栈现象发生。

    对报关期限的规定

    报关期限是指货物运到口岸后,法律规定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问。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超过这个期限报关,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进境货物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第15天,而邮运进境的货物滞报金为收件人接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的第15天。此外,转遥运输进境货物滞报金起收回期有两个:一是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天,二是货物运扭才旨运地之日起第15天。

  滞报金的征收对象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日征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不足者不征。需注意,这里指的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是由海关审定的正常的到岸价格,它是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应征收滞报金之日国家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滞报金是由于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超过法定期限向海关报关而产生的一种费用,不是罚款,海关出据的滞报金收据也不是罚款通知书。

  海关规定报关期限和征收滞报金是为了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促使进口货物及时报关,加速口岸运输,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生产和使用。

  报关时需要提交哪些单证

  进出口商向海关报关时,需提交以下单证: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货物发票。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3、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贡,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可选>

  4、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5、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切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出口报关单的右上角处。

  6、根据海关对出口商品的监管条件,还须提供相应证明,如商检证、出口许可证、熏蒸证等。

  7、代理报关委托书

  8、出口货物明细单

  9、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10、其它有关单证。包括:

  (1)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免税的货物,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

  (2)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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