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管制2006年新变化
进出口贸易管制措施06年进行了部分调整,以便切实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协定,做好入世后过渡期有关承诺工作。 进出口贸易管制2006年新变化 为了切实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协定,做好入世后过渡期有
进出口贸易管制措施06年进行了部分调整,以便切实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协定,做好入世后过渡期有关承诺工作。
进出口贸易管制2006年新变化
为了切实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协定,做好入世后过渡期有关承诺工作, 2006年,我国对进出口贸易管制措施进行了部分调整。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6年1月1日,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第2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与原《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相比,变化明显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在原有敏感物项和技术基础上,增加了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扩大了管理范围。
与办法同时公布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管理目录》),目录内大部分物项已确定了唯一的海关编码,将大大加强商务部门和海关对两用物项进出口的监控和管理力度,同时方便企业办理进出口许可和通关。
《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也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并在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则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
对“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的两用物项出口,溢装数量在5%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对“非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两用物项进口,在最后一批报关时,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为基数计算,溢装数量在5%内的予以免证验放。
赴境外参加或举办展览会运出境外的展品和运出境外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验放。其中,非卖展品应在《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非卖展品”字样。参展单位应在展览会结束后6个月内,将非卖展品如数运回境内,由海关凭有关出境时的单证予以核销。在特殊情况下,可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由发证机构换发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证面的进口商、收货人应分别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相一致;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证面的出口商、发货人应分别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相一致。
已领取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生遗失的,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许可证证面注明的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
各发证机构不得越权或者超范围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越权或者超范围发放的许可证一经查实,商务部予以吊销。对海关在实际监管或者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上述许可证的问题,发证机构应当给予明确回复。
《管理办法》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其中违反本办法规定,走私两用物项和技术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未将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非卖展品按期如数运回由海关核销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商务部和出境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机构。
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的,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执行,并接受海关监管。
明确了实施临时进出口管制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也适用《管理办法》。
明确了对于民用航空零部件等两用物项和技术以特定海关监管方式出口的管理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注意 :原《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9号令),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74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保税区内企业经营航空发动机修理等业务出境监管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4〕235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外经贸部办公厅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证件海关验放问题的通知》(署办发〔2002〕89号),《政法司、监管司关于明确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政法函〔2004〕2号)同时废止。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国纺织品出口增长方式转变 ,稳定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经2005年9月16日商务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9月22日起施行。2006年1月9日,为进一步明确海关管理事项,海关总署下发了《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办发[2006]1号),上述文件中涉及海关管理的内容如下: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适用于以下海关监管方式:一般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货物、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对口合同)、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保税工厂和其他贸易;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的属于《管理商品目录》的纺织品,海关不验核许可证,待上述货物实际离境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出口至需实行纺织品临时出口管理的国家或地区的,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作废。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持有者,在有效期内未出口的,可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最长延期不超过3个月,需延期、更改的,重新换发新证。
关于输欧纺织品和服装出口临时管理和商品目录问题,海关应按照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49号)和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45号和第103号)的规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属法定检验目录的纺织品,海关还应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关于输美纺织品和服装出口临时管理和商品目录问题,海关应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87号和第104号)的规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属法定检验目录的纺织品,海关还应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对出口至欧盟、美国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纺织品和服装,海关无需验核《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对属法定检验目录的纺织品,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明确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验证问题的通知》(署办发〔2005〕55号)中对从香港(澳门)运往内地实施外发加工的列入《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的纺织品,出口返回香港(澳门)时,海关凭香港工业贸易署或澳门经济发展局签发的有关证明办理出口验放手续的规定不再执行,海关不再验核相关证件。
有关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联网核查问题,继续按《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试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联网核查制度的通知》(商配发〔2005〕379号)执行。
为解决《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部分商品计量单位在《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上不一致问题,商务部发证机构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证面备注栏内由计算机发证系统自动打印“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号、类别号、数量、单位、单价和总值”,海关在办理出口验放手续时,对上述内容不做核对。
出口样品的,对于每批商品数量不超过50件(含50件、套、双、公斤或其它商品单位,不包括打、打双、打套、吨数量单位)的,可免领出口许可证;但属于进口国海关要求凭许可证放行的,经营者应在本企业可申请数量范围内向发证机构申领许可证。赴国(境)外参展或者举办展览会的展品、展卖品的出口,参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属于进口国海关要求凭许可证放行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不得伪造和变造。凡伪造、变造出口许可批准文件或出口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及《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
《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栏目调整情况
根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对《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栏目及发证规范等进行了调整。有关内容如下:
《自动进口许可证》贸易国栏可填写1-2个贸易国。报关口岸栏可填写1-2个报关口岸。原产国栏可填写1-4个原产国。
商品编码栏可填写1-4个商品编码,商品编码前四位必须一致,且为同一种类商品。商品编码栏填写2-4个商品编码时,规格型号栏不再填写内容;商品编码栏仅填写一个商品编码时,可以填写多种规格型号。(注意:对于汽车整车等特定监管货物,同一商品编码下只能填写同一品牌的不同规格型号。)
《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备注栏内不得填写原产国、贸易国、报关口岸和商品编码等内容。仅可填写“非一批一证”或“整车特征”。且备注栏内不得手工填写,一律采取机打填写,并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
目录一商品从陆路口岸报关进口以及铜精矿进口,可以实行“非一批一证”。目录三商品从陆路口岸报关进口以及原油、铁矿砂等大宗商品需多港口卸货报关的,可以实行“非一批一证”。
在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中只能使用同一计量单位;不同许可证上,可以使用不同单位。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 445号国务院令,公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中涉及海关管理的内容如下: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3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进出口或者过境、转运、通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品。
违反条例规定,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目录调整情况
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管理范围
2006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只有消耗臭氧层物质1种,共计49个10位商品编码。
变动情况
将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两种商品调整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发证等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 (局)、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本地区企业的进口发证工作;在京中央管理企业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品,其进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文件依据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90号《200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公告 2005年第124号发布《200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5年第29号令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4年第27号《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管理范围
2006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小麦、玉米、大米、甘草及甘草制品、灯芯草属及其制品、矾土、轻(重)烧镁、滑石块(粉)、氟石块(粉)、稀土、锌矿砂、锡矿砂、钨砂、锑砂、煤炭、焦碳、原油、成品油、石蜡、氧化锑、仲、偏钨酸铵、三氧化钨及蓝色氧化钨、钨酸及其盐类、钨粉及其制品、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锯材、蚕丝类、棉花、白银、铂金(铂或白金)、锌及锌基合金、锡及锡基合金、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架、电风扇、自行车(12-28英寸)共43种364个10位商品编码,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变动情况
取消茶叶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电子计算机三种商品调整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增加摩托车车架、小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250 cc<排气量≤400cc)、小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400cc<排气量≤500cc)、汽油型大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500cc<排气量≤800cc)、汽油型超大马力摩托车及类似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排气量>800cc)、全地形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自 2006年3月1日起,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部门凭《出口企业目录》发放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出口许可证,未列入《出口企业目录》内的生产企业和出口经营企业不予发放出口许可证;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部门凭《出口企业目录》内生产企业授权证明发放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出口许可证,未能提供授权证明不予发放出口许可证。
海关凭商务部授权的出口许可证发放部门签发的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摩托车产品的出口验放。
锌及锌基合金由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调整为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自2005年6月1日起,矾土项下其他粘土(HS编码2508400000)不再实施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对铈的其他化合物(2846109000)、非端部接合的其他针叶木厚板材(4407109090)、非端部接合的其他未列名热带木厚板材(4407109090)、含锌量≥99.99%的未锻轧锌(7901110000)等4个10位HS编码进行了拆分。
发证等级
小麦、玉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6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等31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由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锌及锌基合金、消耗臭氧层物质、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电风扇、电子计算机、自行车(12-28英寸)、石蜡7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由各地方发证机构签发。
文件依据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85号《2006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公告 2005年第125号《2006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5年第29号令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 2004年第28号《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 [2005]699号)。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管理范围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为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 64个10位商品编码和易制毒化学品42个10位商品编码。
上述 106个10位商品编码中,有105个是由原200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中调整过来的。另外对“益舒宝原药”的商品编码由2005年的2931000011调整为2930909067,现归入2931000011的商品为“烷基亚膦酰烷基-2-二烷氨基乙酯”,纳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范围。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共包括 9大类:
第一类 :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包括核材料4个10位商品编码、核反应堆及为其专门设计的设备和部件6个10位商品编码、核反应堆用非核材料3个10位商品编码、辐照元件后处理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6种商品、用于制造核反应堆燃料元件的工厂和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8种商品、铀同位素分离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除分析仪器外的设备100种商品、生产或浓集重水、氘和氘化物的工厂和专门为其设计或制造的设备10种商品、分别如第(五)和(六)所定义的用于燃料元件制造和铀同位素分离的铀和钚转换厂和专门为其设计或制造的设备10种商品;
第二类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包括工业设备35种商品、材料30种商品、同位素分离设备和部件32种商品、重水生产厂的有关设备6种商品内爆系统研制设备16种商品、炸药和有关设备17种商品、核试验设备和部件2种商品、其它17种商品、临时管制物项1种商品;
第三类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包括人及人兽共患病病原体50种商品、植物病原体13种商品、动物病原体16种商品、毒素及其亚单位17种商品、遗传物质和基因修饰生物体6种商品、生物双用途设备24种商品、相关技术2种商品;
第四类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64个10位商品编码;
第五类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包括化学品10个10位商品编码、有关化学品生产设备24种商品、专用检测器和毒气监视系统2种商品、有关技术1种商品;
第六类 :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包括完整的运载工具5个10位商品编码、动力系统12种商品、制导6个10位商品编码、材料24种商品、电子设备19种商品、控制系统4种商品、战斗部1种商品、地面设备2种商品推进剂25个10位商品编码、软件9种商品、其它部件、组件13种商品、设计、试验、生产设施与设备54种商品、相关技术12种商品;
第七类 :易制毒化学品(一)42个10位商品编码;
第八类 :易制毒化学品(二)16个10位商品编码;
第九类 :计算机6个10位商品编码。
变化情况
在原有敏感物项和技术基础上,增加了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扩大了管理范围。
发证等级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文件依据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5年第29号令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目录
管理范围
分为输欧和输美两种情况 :
输欧包括 2类:梭织棉布,不包括纱罗、毛圈、窄幅、绒头及雪尔尼织物、绢网和其他网织物的棉布;4类:针织或钩针织衬衫、T恤衫、较薄的针织卷领、开领或圆、翻领罩衫和套衫(非羊毛或非动物细毛的)、内衣及类似品;5类:针织或钩针织运动衫、套头衫、套领衫、无袖夹克、两件套、开襟衫、床上装的短上衣及套领衫(不包括夹克衫、运动上衣)、带风帽厚夹克、防风上衣、到腰部的短上衣及其类似品;6类:毛、棉、人造纤维男、男童梭织马裤、短裤不包括游泳裤、裤子(包括方便裤);女、女童梭织裤子和方便裤;非16类和29类的棉、化纤制田径套装的带里的下装;7类:针织或钩针织或梭织毛、棉、人造纤维制女、女童衬衫、内衣或短衬衫;20类:非针织钩针织床单;26类:毛、棉、人造纤维女、女童连衣裙;31类:针织、校织或钩针织胸围;39类:非针织钩针织桌布、浴巾和厨房用巾,不包括棉质毛圈织物或类似毛圈织物;115类:亚麻或竺麻纱共10类产品702个10位商品编码。
输美包括 200/301 棉纱、缝纫线及精梳棉纱;222 针织布;229 特殊用途布;332/432/632类别-部分(及婴儿袜) 母类别T;332/432/632类别-部分(及婴儿袜) 子类别B;338/339类别-部分 棉制针织衬衫;340/640 男式梭织衬衫;345/645/646 套衫;347/348 棉制裤子;349/649 胸衣;352/652 棉及化纤制内衣;359S/659S 泳衣;363 起绒毛巾;666类别-部分 纺织制百叶窗及窗幔;443 毛制西装套装;447 毛制裤子;619 化纤织物;620 其他合纤织物;622 玻璃纤维织物;638/639类别-部分 化纤制针织衬衫;647/648类别-部分 化纤制裤子;847 植物纤维制裤子共21种产品629个10位商品编码。
变化情况
输欧纺织品 :
取消其他化纤针织或钩编非起绒马甲(6110300091)的出口临时管理;
新增其他棉制针织钩编套头衫等(6110200099)、其他化纤制针织钩编套头衫等(6110300099)、其他合纤制男裤(6203439099)三种商品实行出口临时管理;
8位税号61102000(棉制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襟衫、背心及类似品)项下32、33、42、43、72、73、92、93、36、37、38、39子目的备注增加“但平床机生产、直接针织成形除外”描述;
对6110300092(其他化纤针织男紧身及套头毛衫)、6110300093(其他化纤针织或钩编非起绒男毛衫)、6110300094(化纤针织非起绒女紧身及套头毛衫)、6110300095(其他化纤针织或钩编非起绒女毛衫)等4个10位HS编码进行了调整;
对6110300096(其他化纤针织或钩编非起绒女毛衫)、6110300097(其他化纤针织或钩编男开襟衫等)、6110300098(其他化纤制针织女套头衫)、6110300099(其他化纤针织或钩编女开襟衫)等4个10位HS编码进行了调整,,且备注增加“但平床机生产、直接针织成形除外”;
编码6203439099(其他合纤制男式短裤(非游戏装)调整为6203439093;
编码6203439079[其他合纤制男式长裤、马裤(带防寒衬里)]、6203439082[其他合纤制男式长裤、马裤(不带防寒衬里)]、6203439089[其他合纤制男童长裤、马裤(不带防寒衬里)]备注增加“和滑雪裤”;
编码6204630029(合纤制其他女式长裤、马裤)备注增加“滑雪裤除外”。
输美纺织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谅解备忘录》,自 2006年1月1日起对备忘录中列明的21种产品对美国出口实施出口临时管理。另外,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04号公告,对《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年87号公告)进行了调整,类别847项下取消编码6103290010,增加编码6112190059;类别620项下增加5407510021和5407510029。
发证等级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发证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签发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中央企业)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
文件依据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 2005年第103号《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2005年第87号《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 2005年第104号《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调整。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目录
管理范围
2006年实行自动进口许可以一般商品、机电产品(包括旧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三个目录形式进行管理。
目录一 :包括肉鸡、植物油、酒、烟草、石棉、铜精矿、煤、对苯二甲酸、塑料原料、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废纸、化纤布、二醋酸纤维丝束、废钢、铜、铝共17种商品307个10位商品编码;
目录二 :机电产品,同样分为三个目录,目录一包括由商务部发证的产品共200个10位商品编码、目录二包括由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发证的产品共640个10位商品编码、目录三包括由商务部发证的旧机电产品共10个10位商品编码;
目录三 :包括铁矿砂、原油、成品油、氧化铝、化肥、农药、聚酯切片、汽车轮胎、涤纶、腈纶、钢坯、钢材共12种商品363个10位商品编码。
变动情况
目录一一般商品的调整情况:
增加植物油、铜精矿、煤、对苯二甲酸、废纸、废钢 6种商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取消彩色感光材料、化纤布( 5407项下商品除外)、胶合板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编码对 7601100000(未锻轧纯铝)、7604290000(铝合金制条、杆、其他型材)、7608200000(合金铝管)等3个10位HS编码进行拆分。
目录二机电产品调整情况:
新增轿车用柴油发动机、激光或其他光处理机床、切削金属数控机床、数控锻造或冲压机床等 6个10位编码商品实行由商务发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新增发动机零件、燃气轮机、液体泵、空气泵、冷阱、机械压力机、控制器、离子源、机动车零附件、燃烧调节装置等28个10位编码商品实行地方发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取消原商务部发证的 8704230010(车辆底盘散件)、8708399920(液压调节器)、8708399930(驱动防滑装置)等3个10位编码商品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取消原地方发证的农用排液泵、农用潜油泵、农用离心泵,重水用多级泵、真空泵、轿车用增压器、蒸汽发生器、热交换器、发酵罐、录音机、摄像机、寻呼机、照相机等21个10位编码商品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原地方发证的活塞引擎、柴油机、金属加工中心、车床、镗铣机床、磨床、切齿机、弯曲折叠机床、航空航天器等 20个10位编码商品由地方发证调整为商务部发证;编码8456301000(数控放电处理加工机床)拆分为8456301010、8456301090,调整为商务部发证;编码8529901000(电视发送,差转等设备零件)拆分为8529901011、8529901012、8529901013、8529901014、8529901090,其中8529901011、8529901012、8529901013、8529901014调整为商务部发证;
原商务部发证的发动机零件、汽车空调压缩机、空气调节器、移动通信基站、客车、载人机动车、特殊用途机动车、机动车零附件等 29个商品调整为地方发证,编码8529909010(高频调谐器)拆分为8529909011、8529909019,其中8529909019调整为地方发证;编码8708609000(未列名机动车辆用非驱动桥及零件)拆分为8708609010、8708609090,其中8708609090调整为地方发证;编码8708999900(机动车辆用未列名零附件)拆分为8708999910、8708999990,调整为地方发证;编码8708299010、8708299090合并为87082990(其他车身未列名零附件),调整为地方发证;
对 8529109020(无线广播电视用天线)、8422301900(其他饮料及液体食品灌装设备)、8424899900(其他用途的喷射、喷雾机械器具)、8515800000(其他焊接机器及装置)、8525405000(其他数字照相机)、8526919000(其他无线电导航设备)、8714190000(摩托车其他零附件)、8802200000(小型飞机及其他航空器)、9022199000(其他X射线应用设备)、9022290000(其他非医疗用α、β、γ射线设备)、9101210000(自动上弦的贵金属机械手表)、9101290000(非自动上弦的贵金属机械手表)、9102210000(其他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9102290000(其他非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等14个10位HS编码进行了拆分;
对 8537101020(绕线机用调节和编程控制器)、8537101030(机床用数控装置)、8537101090(其他数控装置)、8544601100(耐压>35千伏的电缆)、8544601900(耐压>1千伏-35千伏的电缆)、8711900010(电动自行车)、8711900090(装有其他发动机的摩托车及边车)等7个10位HS编码进行了调整;
目录三重点商品调整情况:
部分农药商品编码有所调整及部分商品编码拆分。
农药商品编码调整情况:编码 2934999020(硕丹、韩丹原药)和编码2934999030(赛丹原药)合并为2920909011,名称改为“硫丹”;编码2924299010(叶蝉散原药)调整为2922499914,商品名称改为“异丙威”;编码2933399050(速克灵原药)调整为2925190021,商品名称改为“腐霉利”;编码2930909011中的杀草丹和编码2930909030巴丹原药合并为编码2930200011,商品名称改为“禾草丹、杀螟丹”,编码2930909011仅为拿扑静原药,商品名称改为“烯禾啶”;编码2932999010(呋喃丹原药)调整为2932999011,商品名称改为“克百威”;编码2933290010(扑海因原药)调整为2933290011,商品名称改为“异菌脲”;编码2933399020(精稳杀得、乐斯本原药)调整为2933399021,商品名称改为“精吡氟禾草灵,毒死蜱”;编码2933399060(克无踪原药)和编码2933399070(莫比朗原药)合并为2933399022,商品名称改为“百草枯,啶虫脒”;编码2933990010(精禾草克原药)调整为2933399023,商品名称改为“精喹禾灵”;编码2934100010(尼索朗原药)调整为2934100011,商品名称改为“噻螨酮”;
编码拆分情况 :对3103100000(过磷酸钙)、7219131000(3mm≤厚≤4.75mm未经酸洗的热轧)、7219132000(3mm≤厚≤4.75mm经酸洗的热轧)、7219141000(厚<3mm未经酸洗的热轧)、7219142000(厚<3mm经酸洗的热轧)等5个10位HS编码进行了拆分。
文件依据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101号《自动进口许可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106号《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 2004年第26号《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其他进出口贸易管制商品目录调整情况
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
调整情况
自2006年1月1日起增加《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17个10位编码商品禁止进口,增加《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17个10位编码商品禁止出口。
自2005年1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旧玻壳、旧显像管、再生显像管、旧电视机。
自2006年2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出口以全氯氟烃物质(简称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共6个10位编码)。海关在具体操作时以质检机构出具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为判断条件,如质检机构出具《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则所进出口的上述压缩机不含CFCs物质,如不能向海关出具《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则表明上述进出口的压缩机含有CFCs物质,不能进出口,海关也不接受申报。
硝酸铵进口暂按《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转发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署办发[2001] 88号)有关规定监管。进口硝酸铵时,海关凭国防科工委审批签发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进口申请审批表》办理进口验放手续。
为防止禽流感等严重动物疫情的传播,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暂停进出口发生禽流感国家和地区的禽类及产品,具体按公告执行。
文件依据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年第116号公告[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国家认监会公告 2005年第134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第117号;
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硝酸铵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委办安[2005]209号);
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2004年第39号;
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2005年第78号。
检验检疫法检目录
调整情况
将卫生纸、面巾纸、纸手帕、餐巾纸、纸卫生巾、纸尿布、纸制衣服、纸床单等商品(共6个10位编码)和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宠物用品、含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