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动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指南

2006-07-04 00:00805

入境动物检验,产品检验,检验检疫证书,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检验证书,信用证,发票,提送单,装箱单,入境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入境动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指南  一、适用范围:  北京地区进境

  入境动物检验,产品检验,检验检疫证书,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检验证书,信用证,发票,提送单,装箱单,入境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入境动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指南

  一、适用范围:

  北京地区进境各种肉类食品、水产品的检验检疫。

  二、主要办理程序:

  (一)办理定点存储冷库、定点加工厂。对申请在北京地区从事进境食用性动物产品销售、生产、加工、存放的单位,必须符合进境肉类产品所要求的兽医卫生基本条件。经动检处负责进行实地考核,审查有关资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备案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予以公布。

  (二)检疫审批:是指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报检:在进境前或进境时带有关资料(包括贸易合同或协议、信用证、发票、提送单、装箱单、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件、原产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等单证)到口岸局检验检疫。

  (四)与口岸局有关部门联系进行现场查验,运输工具及外包装消毒。

  (五)凭口岸局出具的《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第二联,主动与动检处产品科联系(电话67885770-1073),安排现场查验。经感官检查后抽取样品,送检实验室。

  1.现场查验包括:

  (1)核对货证是否相符。

  (2)查验包装。

  (3)查验有无腐败变质,有无异味、毛、血、粪污等。

  2.感官检查:是指对食用性动物产品的色泽、粘度、弹性、组织状态、气味等,按感官指标进行评价。

  (六)实验室检测、检验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

  (七)领取单证:合格的领取《卫生证书》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合格的领取《检验证书》(索赔、退货用)或《入境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销毁用)。

  (八)检疫监管:指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所批“在定点加工厂进行加工”的食用性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需接受动检处实施的检疫监督管理。

  三、办理时限:

  (一)不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货物,从在口岸报检到领取单证,一般需5-13个工作日。

  (二)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货物,视检测项目的多少及是否有药残项目而定,一般需另加5-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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