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许可证初审办理程序

2006-07-04 00:00 269

检疫许可证,动物检疫审批,特许审批,过境动物检疫审批,卫生证书,检验证书,信用证,发票,提送单,装箱单,入境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过境动物,禁止进境物。  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许可证初审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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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许可证初审办理程序

  一、办理机构和办理时间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物检验检疫处

  星期一至星期五、早9:00—12:00、下午1:00—4:30(法定假日除外)

  二、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北京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电话:58619042/9043

  三、办理时限

  申请单位对许可证申请表填写正确、所附有关文件齐全、提供的生产、加工、储存地、隔离场符合要求后,在5个工作日完成许可证申请的初审

工作。

  四、办理检疫许可证的依据和范围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第五条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类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的,货主应当事先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过境转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上几条规定,是动物检疫审批的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对动物检疫审批的范围做了如下规定 :

  (一)动物检疫审批

  1.活动物: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蚕、蜂等)、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2.食用性动物产品: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动物水产品、蛋类及其制品、奶及其制品(鲜奶、奶酪、黄油、奶油、乳清粉等);

  3.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皮张类、毛类、骨蹄角及其产品、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饲料用乳清粉、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另外,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曾联合发文(见农牧发[2000]21号及[2001]第144号),对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动物性饲料产品种类作了如下详细规定:动物性饲料产品是指源于动物或产自于动物的产品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液产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磷酸氢钙、骨胶,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

  (二)特许审批

  动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物性废弃物等),动物尸体。

  另外,根据农业部《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部1992年6月11日公布执行)规定,进口其中的细胞、血清、动物废弃物以及可能被病原体污染的物品也应列入特许审批范畴。总之,今后凡进口国家禁止进境的检疫物的,必须事先办理特许审批手续。

  (三)过境动物检疫审批: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过境的转基因动物、动物产品及微生物也须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

  上述审批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质检总局可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及时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物及其产品名录。

  五、检疫审批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未获批准通知单》。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初审工作。

  六、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条件

  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

  七、检疫审批程序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检疫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审核批准、许可证管理使用规定。

  (一)申请

  1.申请单位的资格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产品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2.申请时限

  目前,就申请单位应在进货前提前多长时间提出检疫许可申请没有明确规定。因为进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受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进口国的动物疫情、进口国的动物疾病防疫体系现状及检疫水平、国内有无合适的动物隔离场或定点加工厂等。如果想从没有与中国签署检疫议定书的国家进口动物,国家质检总局首先要了解输出国相关动物疫病的流行情况,而且需要与输出国官方动物检疫机关进行磋商,确定检疫卫生条件;如果想从某国进口肉类,国家质检总局要派人进行产地调查和风险评估,只有经过注册认证的企业,才有资格向中国出口肉类。不容置疑,签署双边检疫议定书或对国外企业注册认证肯定需要较长的时间。对于此类进口审批,在没有进口检疫标准前是无法进口的。因此提醒进口动物或动物产品单位,进口前尽早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关咨询,以免贻误商机。

  3.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拟进口的动物、动物产品、禁止进境物的不同,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也不同:

  (1)进口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如实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2)进口后在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动物产品

  如实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此项适用于当输入的动物肉类、脏器、肠衣、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和水产品等须在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时];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3)进口后不须在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动物产品

  这类产品如动物源性饲料、动物源性饲料添加剂等。申请单位应提交如实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时,须提供农业部颁发的产品登记证复印件;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4)过境动物

  申请单位应提交如实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5)禁止进境物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同时须有申请单位如实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初审权限的划分

  根据进境物的不同,申请材料需要提交不同的初审机构。具体规定如下:

  (1)对进境的动物源性食品,由入境口岸和目的地口岸检验检疫局进行初审。
 
  (2)对入境后不需要实施隔离检疫和检疫监管的进境动物产品,如动物源性饲料、动物源性饲料添加剂等,由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进行初审。

  (3)对入境后需要实施隔离检疫和检疫监管的进境动物及其产品,如活动物、原皮、原毛、原羽毛/绒、生骨、生蹄、生角、明胶、特许审批类等,由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进行初审。

  (4)对蓝干皮、蓝湿皮、已揉制毛皮、洗净毛、毛条、炭化毛、水洗羽毛、水洗羽绒、蚕丝等不需要初审。

  5.《许可证申请表》的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须如实填写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涂改无效;

  (2)申请进境动植物的应填写数量及计量单位,申请进境动植物产品的应填写重量及其计量单位;

  (3)“产地”填产地国家或地区;

  (4)“出境口岸”和“出境日期”适用于申请过境动物时填写;

  (5)  指运地”指进境检疫物在我国办理结关手续的地点;

  (6) “目的地”指进境检疫物的最终到达地。如申请过境动物检疫审批,则填写输入国家地区或地区及其入境口岸;

  (7)“运输路线与方式”指检疫物离开输出国或地区到目的地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

  (8)“隔离检疫场所”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批准的动物进境后的隔离检疫场所。

  (二)审核批准

  1.初审机构对申请单位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初审的内容包括:

  (1)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所填《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各项是否正确,注意进境动物产品的名称和HS编码必须明确;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5)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6)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7)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检疫许可证》。

  (8)如果国家质检总局或初审机构需要对拟进口检疫物做进一步了解,可对提供的样品进行检测或进行风险分析。

  2.签署初审意见

  初审合格的,由初审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同时对考核合格的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出具《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必要时出具对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考核报告。由初审机构将所有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3.审批许可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核情况,自收到初审机构提交的初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发《检疫许可证》或《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属于过境的转基因动物、动物产品的审批,国家质检总局将自收到申请单位申请之日起27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并通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领取《检疫许可证》时,应交纳检疫审批费,每份《检疫许可证》收费标准为20元。

  (三)许可证的管理、使用规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

  (1)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3)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4)变更生产、加工、使用、存放单位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1)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2)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

  (3)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

  (4)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终止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3.注意事项

  (1)《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或者一次有效。除对活动物签发的《检疫许可证》外,不得跨年度使用;

  (2)《检疫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货主保存,第二联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保存,第三联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 保存,第四联由国家质检总局存档。

  (3)申请单位取得《检疫许可证》后,一要认真核对申请单位名称、动物进境后的隔离场所、进口国家、进境口岸是否正确;二要搞清楚许可证生效日期。一般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从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生效,以便输出国在此期间按中方要求实施检验检疫;三要仔细查看审批检疫要求,最好将此检疫要求列入合同中,最次也需把中国官方的审批检疫要求告知输出国货主,以便按此要求检疫和出证。否则,货物到达口岸时,因检疫证书不符合审批要求而遭退货或销毁处理。

  (4)报检单位凭有效《检疫许可证》第一联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办理进境报检手续;

  (5)一份《检疫许可证》只能用于一批动物的进口。一批动物是指同一发货人、同一收货人、同一运输工具、同一时间到达的动物。

  (6)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物产品,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检疫许可证》的,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检疫许可证》所附检疫物进境核销表中进行核销登记;

  (7)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时,必须审核许可证的申请单位与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的签约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受理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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