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债务人恶意拖欠案件的启示

2008-07-23 14:20540

  基本案情   2004年4月至2007年4月间,国内出口企业A公司以D/A方式向美国买家S公司出口金属管件,同时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投保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与S公司历史合作记录良好,但S公司从2007年3月开始停止向A公司支付货款。A公司于2007年10月就其应收账款损失50万美元向中国信保提出索赔申请,并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追偿。

  基本案情

  2004年4月至2007年4月间,国内出口企业A公司以D/A方式向美国买家S公司出口金属管件,同时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投保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与S公司历史合作记录良好,但S公司从2007年3月开始停止向A公司支付货款。A公司于2007年10月就其应收账款损失50万美元向中国信保提出索赔申请,并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追偿。

  案件处理

  中国信保调查发现,被保险人A公司与美国买家S公司之间并无正式贸易合同。自2004年起,A公司全凭S公司发出的抬头为AA公司的订单和图纸进行生产并发货,但S公司均已能按期承兑远期汇票。AA公司为A公司前身,1998年经过公司分立改制,成立了民营性质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正式更名为A公司。

  但S公司自2007年3月开始拖欠货款,并称继续支付货款的条件是低价收购A公司的工厂股份,A公司不得再生产同类产品并与S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A公司派员与S公司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后,S公司又提出另外两项继续拖欠货款的理由:1、A公司不是贸易主体;2、A公司存在图纸外流情况,侵犯其知识产权。

  初步了解案情后,中国信保律师立即与买家直接交涉。买家S公司坚持己见,拒不同意付款。渠道律师遂建议A公司通过诉讼方式挽回损失。中国信保在综合考虑费用成本和司法裁决的可执行性等因素后认为,在美国直接对S公司提起诉讼比在中国对S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提起诉讼更为可行。经过简要梳理,不难发现,目前A公司与S公司之间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誗(一)A公司与AA公司是否为两个不同的贸易主体。

  根据中国《合同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AA公司已于1998年分立出新的法人实体A公司。虽然从表面来看A公司与AA公司的员工组成和办公地点并未发生变化,但实质上A公司与AA公司已经是两个不同的贸易主体。但对A公司较为有利的是,S公司虽然是向AA公司发出订单,但仍按期承兑出口商为A公司的汇票,S公司的行为可视为其在事实上默认了二者为同一贸易主体。

  (二)《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据了解,A公司某资深员工B在离职后加入S公司,并在S公司驻中国办事处任职,事实上已经与A公司生产和经营的同类产品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为了在中国建立其自有的工厂和仓库,以便直接生产和销售金属制品,S公司以拖延付款为要挟手段,要求A公司与其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并欲低价收购A公司的工厂。

  A公司认为,《竞业禁止协议》系由该公司一名不懂英文的员工,在受到S公司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应视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据此理解,A公司可以尽量搜集证据,证明该协议确系A公司员工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署,以便在未来出庭时向B公司抗辩。

  (三)S公司称A公司图纸外流侵犯其知识产权是否成立。

  S公司在与A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后,要求A公司返还其图纸,并称在其他工厂发现了以前发给A公司的图纸,由此判定A公司存在图纸外流情况,侵犯了S公司的知识产权。

  对此,A公司认为,由于大部分图纸均为电子版,由S公司直接发送到至A公司邮箱,而公司电脑感染病毒后又经过了数次格式化,目前图纸已难以找到。此外,A公司称图纸外流现象在业内十分普遍,不能据此认定其侵犯了S公司的知识产权。

  对此问题,A公司可要求S公司举证,证明S公司确对该批图纸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且双方曾约定A公司需履行妥善保管图纸的义务。此外,A公司还可以要求S公司举证证明,由于A公司对图纸管理不严,导致图纸外流,侵犯了S公司的知识产权。换言之,S公司需要证明,A公司的不当管理行为(如确实存在)与损害后果(侵犯知识产权)的发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贸易主体不符、《竞业禁止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以及知识产权侵权等多重纠纷,案情较为复杂。美国买家S公司利用A公司法律知识欠缺、英语水平有限和内部管理不力等漏洞拖欠货款。A公司负责人由于对买家过于信任而任人摆布,最后面临货款无法收回甚至工厂都将不保的困境。因此,中国出口商应充分认识到,出口贸易风险无处、无时不在,必须保持高度的警觉性。

  (一)熟悉贸易流程的同时,也应具备相关法律常识和语言能力。

  A公司与美国买家S公司自1991年即已存在贸易往来,2006年开始专门向S公司供货。作为一个常年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A公司竟以员工不懂英语等为由解释误签协议的原因,恐怕缺乏说服力。我国出口企业应加强对国际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英语水平,以免让不良买家钻了空子,自己还吃哑巴亏。

  (二)加强内部管理,必要时可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本案中,美国买家S公司通过A公司的前员工B,掌握了A公司的许多内部情况。其中,A公司法人主体曾发生变更和存在图纸管理不严现象等信息,极有可能是由B透露给S公司,从而使S公司掌握了主动权。

  此外,本案中S公司要求A公司与其签署《竞业禁止协议》,说明S公司具有很强的法律意识。所谓“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

  我国出口企业应当引以为戒,尤其是对可以接触到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核心员工,更不能吝惜微薄的补偿金而省略了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俗话说:“铁打的硬盘流水的兵”。在人才的流动过程中,有时流出的不单单是员工,还有可能是商业信息和商业利益。而后者的流动,有时对企业而言是伤筋动骨的。

  (三)妥善管理好图纸等无形资产。

  本案中,S公司一直是通过网络向A公司发送图纸,A公司又将图纸发送到工厂,工厂按照图纸进行生产,而工厂完成模具的生产加工后即直接将图纸销毁。多年来,A公司从未想过对图纸进行归档管理,并派驻厂员监督图纸的使用。

  众所周知,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十分健全,美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维权意识也有目共睹。近年来,我国出口企业逐渐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作为一种典型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可以为权利人和使用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理应获得充分保护。

  总之,我国出口企业在贸易合同订立阶段应尽可能明确、完善主要条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由于急于赚取利润而怀有侥幸心理,更不可对买家过分信任。合同中的漏洞很可能被买家故意利用而使出口商“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出口企业要在大胆走出去的同时谨慎从事贸易活动,维护自身权益,最大限度在国际贸易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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