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检验的依据和程序
1、依据:对外贸易关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 (1)出口商品品质检验依据: A、强制性检验标准: a、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标准。 b、国家政府间的双边协议的规定。 B
1、依据:对外贸易关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
(1)出口商品品质检验依据:
A、强制性检验标准:
a、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标准。
b、国家政府间的双边协议的规定。
B、合法检验依据(合同、信用证等)。
C、对于其它的新商品、尚未制定包装标准的商品按有关法令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
(2)出口食品、畜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出口食品、畜产品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我国法律行政的规定。
b、合同、信用证。
c、我国有关卫生质量标准。
d、国家商检局对出口食品、畜产品的有关规定。
e、进口国的有关兽医卫生法规规定与我国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的有关规定。
f、其他规定,除规定的检验项目外,不能含有有害物质或恶性杂质等。
B、出口水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合同、信用证。
b、标准:对水产品的条件没有规定时按有关出口标准检验。
c、样品或函件。
d、有关规定:对于需要进行理化、微生物或其他卫生项目检验的,按照出口水产品检验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检验。
e、其他规定:对于地方性少量水产品没有出口标准的可以按照工贸检协商提出暂定品质条件进行检验。
2、程序:
(1)受理报验
(2)抽样
(3)检验
(4)签发商检证单。
(二)质量许可证:是国家管理出口商品质量,限制劣质商品出口,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一项制度。
(三)卫生检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工作由商检机构办理,做好卫生监督、检验,要从生产厂、库的卫生条件做起,商检机构对出口食品的加工厂、屠宰场、冷库、仓库,采用注册登记的形式对其卫生状况和卫生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四)船舱和集装箱检验。对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实施强制性检验。有关承运人和装箱部门应在装货前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经商检符合装运技术条件并发给合格证书后方准装运。船舱检验包括干货舱检验、油舱检验、冷藏舱检验、以确认其对所装货物的适载性,对其它出口集装箱办理鉴定业务。
(五)危险品的包装检验,对于生产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厂,生产检验合格基础上,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检验合格后,签发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对于生产危险品的单位,应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合格后签发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结果单。
(六)质量监督员制度:据《商检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商检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加工生产大宗的或涉及卫生、安全等重要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派驻质量监督员代表国家对驻在企业的出口商品质量和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质量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任务:
(1)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质量第一"的方针、政策和出口商品检验及质量监督的有关法规和规定。
(2)监督企业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和检验制度。
(3)监督企业建立和健全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和检测条件。
(4)监督企业对生产出口商品使用的料、件和成品的检验工作,可随时进行抽查或复验。
(5)监督企业按照合同、标准和国家的卫生、安全等规定加工生产、包装和贮存产品。
2、质量监督员的条件:
(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2)熟悉商检政策和专业检验技术,了解加工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工作。
(3)从事商检工作3年以上的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的专业检验技术人员。
(4)与驻在企业各级领导无直系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