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治理整改大限11月30日 逾期不得再融资

2008-06-26 09:57 206

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在日前召开证监会系统视频会议上表示,要加大对大股东违法占用、挪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的查处,防止反弹,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评论认为,目前中国股市的困境显然不是意外事故而导致,而是政策市和各种病症综合的结果。在这种综合症的情况下,要想恢复市场信心就得采取系统、组合的方式来依法治市,其实治市也就是“救市”。

    证监会25日晚下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7号,对2008年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进行部署。根据公告,今年11月30日后,对于治理结构尚存在未完成整改事项及其他公司治理问题的上市公司,证监会将不再受理其股权激励及再融资申请。对于已受理申请材料的,将在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

  公告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强化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上市公司应强化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制度,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告同时还要求上市公司定期向当地派出机构上报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发生占用的上市公司应立即收回占用资金,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将启动立案稽查程序。

  对于纵容、帮助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部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信息披露制度,公告强调,上市公司应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对下列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

  公告称,2007年证监会已经在上市公司中开展了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通过这项活动,使上市公司进一步增强了规范运作意识,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但同时也暴露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如:上市公司因控股股东越位干涉而导致的独立性缺失;独立董事职责不明、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运作流于形式等。

  公告还给上市公司此次专项治理划出时间表:在2008年7月20日前,对截至6月30日公司治理整改报告中所列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并以董事会决议形式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

  披露的具体内容包括:限期整改问题是否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未完成的原因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包括对整改责任人的惩罚措施);持续改进性问题的整改效果及公司下一步的改进计划。上市公司应将公司治理整改情况说明报送当地派出机构审查,无异议后方可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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