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锋外资总经销商 进口车新政启动新攻势

2008-06-19 23:25311

6月13日,中国WTO研究会联合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在北京召开了欧系品牌进口汽车总经销商会议,这是自2007年9月商务部、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等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试图规范进口汽车市场以来,有关方面就此发起的新一轮磋商。

  参加6月13日会议的人士向记者透露,这次会议向跨国汽车公司清晰地传递了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及中介机构解决进口汽车市场诸多违法、违规以及不平等、不合理问题的决心,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接下来,中国WTO研究会和汽车流通协会还要分别召开多种不同类型的研讨会,深入探讨、多方听取意见,为政府决策部门提供解决存在问题切实可行的依据。

  目前,中国进口汽车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在进口关税大幅降低、人民币升值背景下进口汽车价格不降反升,外国汽车企业通过其在中国设立的独资或者控股总经销商垄断了中国进口汽车的销售渠道和价格,通过关联交易逃避关税,总经销商制订的奢华的4S店建设标准大量浪费中国资源,授权经营合同中存在很多“霸王条款”等等这些行为都严重危害了中国国家、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中国WTO研究会副会长徐秉金说,外资垄断中国进口汽车市场后,中国汽车企业进一步丧失了与外资谈判的筹码。同时,由于国外汽车可以长驱直入地进入中国市场,他们也将逐渐失去与中国企业合作的兴趣。因此,中国必须在开放汽车市场的同时,强化对本国市场的控制力。

  正面接触

  参加6月13日总经销商会议的欧系品牌进口汽车总经销商包括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及戴姆勒东北亚投资公司、宝马(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大众进口车销售有限公司、保时捷(中国)公司、标致雪铁龙(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路虎、捷豹(中国)公司等数家公司。参会人员中,有公司首席财务官、负责政府事务以及负责网络和销售的人员。

  此次会议讨论了进口汽车价格、授权经营合同等问题。针对进口汽车价格虚高的问题,奔驰中国的代表说,过去三年来,奔驰进口到中国的汽车价格并未发生变化,而且,同样价格的车型还增加了配置。

  对此,中国WTO研究会副会长徐秉金援引从海关部门得到的数据指出,2006年,奔驰S500完税价是144万元。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奔驰中国成为总经销商之后,这款车的完税价格大幅提高至162万元,涨价12%。奔驰另两款畅销的车型S350和CLS350涨价幅度达到7%和9%。

  一些总经销商代表还表示,相比原来的区域代理商,总经销商在网络建设上投入很大。奔驰代表称,包括进口业务和合资公司业务,奔驰中国还在亏损当中。不过,众所周知,由于中国进口汽车市场高速发展和进口汽车价格虚高,几乎所有的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进口车业务都是盈利的,而且利润率远远高于欧洲和美国市场。否则,无法解释他们逐年加大进口量的做法。

  徐秉金对奔驰代表的观点提出不同意见后,其他进口汽车总经销商的代表除了称赞《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以外,闭口不谈总经销商强加给经销商的种种不合理要求。

  中国WTO研究会聘请的律师陈群也列举了授权经营合同中大量违法、违规以及和平等不合理条款,并逐条进行了批驳。对此,总经销商的代表大都辩称,这是为了确保销售网络的质量。而当徐秉金等人问及“是否你们在欧洲美国对经销商也是一年一授权,可以随便解除授权合同;也修建豪华的4S店,4S店的建材、甚至桌椅板凳也要到你们指定的地方购买”等问题时,他们却无言以对。

  另外,此次会议上,被宝马公司以所谓的“股权变更”为借口解除授权的某经销商也向会议主办方和宝马公司的代表提出了申诉。

  关注层级提高

  据记者了解,此次会议之前,5月30日,中国WTO研究会已经召集了一次有多位政府官员和业内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副部长、中国第3任复关/入世谈判首席代表、中国WTO研究会会长谷永江;原国家经贸委副主任、中国复关/入世谈判代表团原副团长俞晓松;商务部原副部长张志刚;原外经贸部部长助理、中国WTO谈判代表团副团长徐秉金;原海关总署关税司司长,中国复关/入世关税谈判组组长吴家煌;等等参加了此次座谈会。除此之外,还有商务部、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的多位现任司局级官员参加。

  同时,中国WTO研究会还启动了“进口汽车政策对中国汽车产业安全的影响与对策课题及进口汽车反垄断问题研究”,听取行业专家、中国经销商和外国汽车企业驻华代表的意见,给政府决策部门提供决策依据。课题组还聘请了汽车行业多位资深专家作为顾问。

  此前,针对外资垄断中国进口汽车市场的问题,有关方面已经进行了充分调查研究,也提出了很多解决方案。中国WTO研究会此次启动的课题将进一步加以完善,并提供给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这些老领导和专家的加入,也提升了政府部门和汽车业界对于这些问题的关注度,有利于推动问题的尽快解决。

  商务部市场体系司有关人士在会上表示,最近商务部计划对《办法》进行评估,评估时会希望吸收各方意见,另外也要在网上征询意见,对《办法》做一些调整和修订,以便更加符合国家利益和行业利益。

  规范合同先行

  中国WTO研究会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计划先从规范授权经营合同,废除霸王条款入手,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寻求完善补充修改《办法》的有效途径。。

  根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此前进行的经销商自查发现,总经销商与经销商签订的授权经营合同存在大量违法、违规以及不平等、不合理条款。比如,合同用非中文文字签订、缺乏对总经销商行为的约束,经销商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授权期限过短(一年)、总经销商可以单方面决定是否续约等等。陈群律师表示,很多条款明显违反了《合同法》、《公司法》、《民法通则》、《税法》、《反垄断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中国法律,而且有违WTO原则和国际惯例,显失公平。

  6月13日会议上,标致品牌进口车销售负责人表示赞同实行标准合同文本的做法,但其他总经销商代表都未表态。

  据记者了解,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在5月30日的会议上,对规范合同的做法给予了肯定,并表示将全力支持。该局主要负责总经销商和授权经销商的核准备案,没有该局的核准,企业不得开展汽车销售行为。

  附:一些违法、不合理、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

  在“进口汽车政策对中国汽车产业安全的影响与对策课题”下,中国WTO研究会通过向经销商发放调查问卷以及电话方式,收集了大量总经销商与经销商签署的授权经营合同中的违法、不合理、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涉及到宝马、奔驰、大众、丰田、雷克萨斯等几乎所有主要跨国汽车公司。中国WTO研究会组织的律师团经过详细分析认为,有些条款明显违反《合同法》、《公司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税法》等法律的规定。还有不少地方违反法律规定的平等、公平、等价有偿、合同自由、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本文选择部分最为常见、温和的不平等条款刊出,同时还保留了大量表述更加复杂、不平等程度更加严重的合同条款。此处选择部分刊出。

  1, 经销商应当遵守XX汽车公司不时实施、修订或更新的指明对经销商有约束力的标准(“XX经销商标准”)。

  点评:本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经销商须雇用合格的人员,包括一名总经理、一名财务经理、一名零件经理、一名服务经理和一名销售经理。经总经销商事先同意,该等职位可以兼任。未经总经销商事先同意,经销商的该等雇员不得从事或参与任何品牌的任何车辆(但总经销商批准的其他车辆除外)的经营、销售或服务。

  点评:本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 经销商应有双方不时约定的XX产品的年度销售指标;如果未达成一致,则由XX中国做出合理的规定。如果经销商未完成年度销售指标,XX中国可通过发出14天的书面通知要求经销商提交改进计划方案,由XX中国批准。改进计划方案应纳入XX中国提出的任何建议,包括改进的时间框架。

  点评:本条款给了总经销商极大的权利,极不合理、不公平,当然总经销商所“做出合理的决定”的有效性也要受到法律的严格审查,如其内容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为无效。

  4, 经销商对其高级经理进行变动时,应事先取得XX汽车有限公司及XX(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书面同意。仅在XX汽车有限公司及XX(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全权确定,变动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经销商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方可拒绝上述同意。

  点评:本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厂商和经销商是两个独立注册的合法经营的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法律主体,一方不应该也无权对另一方内部经营管理事务进行干涉,一方也无权对另一方的管理组织结构调整进行干涉,否则会违反公司法中自主经营条款。

  5, XX汽车有限公司及XX(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可通过对经销商有关财务和企业文件的检查,核实股本和债务金额、参与结构、有关利润和亏损分配的公司文件和类似协议(如有),并要求经销商采取为确保全面遵守本款而需采取的合理措施。经销商参与结构的变更须经XX汽车有限公司及XX(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但只有在变更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经销商对本协议的履行时,方可拒绝上述同意。

  点评:经销商结构或股东转让的情况,是经销商内部事务,只要此变化不影响所签协议的正常履行,厂商无权干涉经销商投资主体合法的组成结构形式或股东间合法的所有权转让行为。

  6,未经XX汽车有限公司及XX(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经销商在本协议期限内不得在中国直接或间接自行或通过代理人、合伙人或关联公司作为进口商、分销商、经销商、制造商、抽佣经纪商或以其它方式交易、销售或参与销售任何竞争品牌(注:此处省去具体品牌)汽车,但是经销商可接受这些品牌二手车的销售(是否属于“二手车”由XX汽车有限公司及XX(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认定)

  点评:本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只要不影响所签代理协议的正常履行,经销商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经营方式或通过独立的关联公司代理其他品牌来降低经营风险及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厂商无权干涉。

  7,本协议有效期自生效日期起为一(1)年。XX汽车有限公司及XX(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有权选择对本协议进行续期,每次续展的期限为一年、XX汽车有限公司及XX(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行使该选择权时,应在本协议原期限或续期(视情况而定)届满日期前至少提前90日给经销商发送书面通知,表明XX汽车有限公司及XX(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欲对本协议续期。

  点评:本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

  此经营期限当不少于3年,但双方可做特殊约定。续约的权利归双方所有,总经销商单方的选择权、决定权,属于免除经销商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性条款,并无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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