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控治理与改革发展并重
中央提出了今后时期金融工作的八项部署,其中“切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机构治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主要属于风控治理部署,“大力提升金融服务功能、加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建设、扩大金融对外开放、加强金融基础建设”主要属于改革发展部署。
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功能、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和推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是我国金融市场风控治理与改革发展的三大重要议程。
我国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主要应在“二制三重”上下工夫,“二制”即完善出资人制度,健全有效的委托代理机制。所谓“三重”,一是重构激励机制,二是重视信息披露,三是重在以全面风险管理为核心的综合监管体系。
改革与治理始终是我国历次金融工作会议的主线。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我国金融体系的本质和基础作出了本质性的回归指引,是风控治理与改革发展并重的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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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治理部署和改革部署都剑指回归金融的本质与源头,即为实体经济服务和配置资源
2012年召开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主题是“稳中求进”,与历次会议主题不同的是这次会议强调风控治理与改革发展并重。鉴于本次会议所处的国际金融、经济形势远远比前三次更为复杂,美债危机和欧债危机席卷全球并不断加深持续。多重时代到来,中国金融业面临重要的契机与新的挑战。为此,中央提出了今后时期金融工作的八项部署,其中“切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机构治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主要属于风控治理部署,“大力提升金融服务功能、加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建设、扩大金融对外开放、加强金融基础建设”主要属于改革发展部署。
第四次金融工作会议并非像有些评论所说的平淡而无实质内容。实际上,这次会议的部署在数量和深度上都超越了前三次会议。无论是治理部署和改革部署都剑指回归金融的本质与源头,即为实体经济服务和配置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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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三项议程值得引起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重视与思考
由于中国的金融体系起源于财政金融,所以对商业银行的管制不乏整套传统制度(尽管这些制度还需要不断改革完善),而对资本市场则缺乏成熟的机制制度和相配套的监管运作体系。表面上看,我国资本市场产品单一、经营分散,实行“分业监管、分业经营”。但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改革与开放,金融机构正从分业经营走向综合经营;资本账下看似未完全开放,但实际上漏斗充斥,给我国切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带来了一定的隐患。笔者认为,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功能、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和推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是我国金融市场风控治理与改革发展的三大重要议程,值得引起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重视与思考。
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功能。多年来,人们较多地关注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功能,而忽略了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功能,从而造成了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三农金融服务不足、服务空白的局面。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功能,成为实体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例如,在号称“城市矿产”的再生资源领域,有一家商业模式非常成功的民营企业,在产业链条、技术含量、生产规模、产品质量、人员配置、上下游物流等方面均已形成规模,并开始在国内布局,得到了国家主管部门的认可和支持,甚至引起了境外著名投行的兴趣,但企业经营层鉴于该产业单一利润率较低但规模效益好的特点,坚持走债券融资的道路。而商业银行则坚持抵押贷款的传统思维,也无法设计适合的金融产品,使该企业在产业链上得不到及时的信贷服务,限制了其发展速度。
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中国的债券市场存在着三大问题:一是结构失衡,资本市场是一条腿长、一条腿短;二是监管失衡,监管多头、政出多门,二级市场相互割裂;三是市场失衡,制度建设不够完善、市场化程度也不高。三大失衡制约了债市的深化发展。
在我国融资体系中,银行信贷居首,股市其次,债市再次,而成熟的金融市场中则是债市居首,股市其次,信贷居尾。从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角度看,债券应合理地调整为我国金融体系的第一要素市场,因为其可以集人民币“三功能(贸易、结算、投资)”于一体。人民币跨境交易与投资功能的平衡,尤其要看到,跨境贸易与投融资功能是互为前提、互相促进的,跨境贸易的前提就是增加人民币融资功能,即发展债券市场。中国应探索逐步开放国内债券市场,逐步实现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统一。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因历史原因而分割,但两者的统一在理论上并不存在障碍。因此,开发与拓展适合我国经济转型的债券市场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机会稍纵即逝,甚至会造成国内货币储备功能与投资功能不能匹配而窒息我国金融体系、进而妨碍实体经济的转型。从这个意义上看,不顺势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不仅错失契机,而且“不进则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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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应在“二制三重”上下工夫,完善出资人制度,健全有效的委托代理机制
推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美国次债危机的引发者雷曼兄弟公司的董事会制衡缺陷,表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是导致全球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本次金融工作会议也十分关注我国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笔者认为我国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主要应在“二制三重”上下工夫:
所谓“二制”,一是完善出资人制度。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还没真正形成,要理清党委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边界,关键是要完善国有金融机构的出资人制度,同时要明确董事会的战略决策权限,增强董事会的核心能力,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专业作用,建立市场化的董事遴选、激励、约束、退出机制。二是健全有效的委托代理机制。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构成中,国有股仍居支配地位,委托主体是代表国家利益的政府。政府经营下的金融机构势必具有双重目标:一方面要通过经营实现市场价值,另一方面要担负一定的社会责任。代理人的选择上,政府会偏好于能够同时满足双重目标的代理人,使其在创造价值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结果是政府官员同时兼任金融机构高管。这种委托代理机制有其特色,但也易造成经营效率低、竞争力差。更为有效的委托代理机制应当是明确董事会和经营者之间的权责划分:董事会侧重经营决策和经营层的管理,而经营层则根据董事会制定的目标开展实施。
所谓“三重”,一是重构激励机制,二是重视信息披露,三是重在以全面风险管理为核心的综合监管体系。重构激励机制是因为金融机构管理层治理机制缺乏,激励重短期而轻长期,导致职业伦理缺乏和道德风险上升。所以,应以企业的长期价值和发展战略为导向,建立符合市场标准的长效化激励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并以风险薪酬为主、基本薪酬和福利保障为辅,以长期薪酬为主、短期薪酬为辅;抑制过度的“职务消费”,重视发挥声誉机制的作用。
重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这是先进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共同特征。信息披露水平和透明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内外部监督机制的效果。金融机构应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保真实、全面、及时地披露相关的会计报表和公司治理信息,应克服因特殊的信息不对称而对公司治理造成的不良影响。
重在以全面风险管理为核心的综合监管体系。应避免把长期激励与股价简单挂钩,激励计划要真正做到长期性。制订更为严格的约束机制,禁止可能影响企业长期发展的行为,尽快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跨市场金融综合监管体系。商业银行应建立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限制股东之间的交叉持股,附加关联交易限制;并建立基于风险控制的存款保险制度,对风险程度较高的银行征收更高的保费,从而建立起有效的风险激励;建立明确的银行破产制度,提高包括股东和存款人在内的公司治理主动性。可将风险因素纳入破产标准,真实体现银行的所有者权益状况。同时,加强金融机构外部监管的独立性和透明度也是十分重要的。
(作者系上海国际金融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