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化妆品质量监管新规实施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实施标志着进出口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有了新的法律依据。这项规定于2011年1月13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据悉,新办法将标签审核改为标签检验。
由于2004年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被取消行政许可,现化妆品标签检验已作为日常检验的一部分进行检验监管,新办法将这一做法加以明确。
同时,新办法明确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的工作程序、检验检疫机构的义务和责任,从报检、检验检疫、合格不合格处理等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了规定,程序清楚、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
记者获悉,2000年我国就颁布了《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但随着业务发展,许多工作制度及规定落后实际情况,一些工作无法律依据。此外,一些实际工作如标签审核已作调整,这些规定急需补充修订到管理办法中,以适应不断发展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要求。由此,修订版《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台。新办法规定进口化妆品须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
记者了解到,当前对于进口化妆品的主管机构主要有两个:一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首次进口前国产和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许可;二是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主要负责口岸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管。《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注重这种分段管理体制的衔接,修订时充分参考了相关部门的法规调整,并结合本系统的实际工作作出了有效衔接及可操作性的调整。
业内人士表示,新办法将更符合进出口化妆品贸易发展的趋势,在通关便利性、执法统一性和规范性上更可便利操作,从而促进进口化妆品贸易的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