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回顾:险资投资渠道松绑

姜瑜 | 2012-01-18 16:17 786

2011年是保险市场面临困难和挑战较多的一年。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国内经济增速缓慢回落,资本市场持续走低,金融产品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保险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面临多重压力。

  2011年是保险市场面临困难和挑战较多的一年。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国内经济增速缓慢回落,资本市场持续走低,金融产品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保险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面临多重压力。尽管如此,2011年保险业也不乏一些亮点,如险资投资保障房开闸、新华保险(601336,股吧)成为登陆国内资本市场的保险“第四股”、车险改革大幕拉开等等。同时,还有一些问题亟需解决,例如,险企频繁增资并非是解决偿付能力的根本之策,公众责任险缺位不利于社会稳定和风险防范,航运保险在产品创新、人才培养、法律服务等方面需进一步完善

  险资投资渠道逐渐松绑

  保监会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保险业的形势已经十分困难,业务增速出现较大幅度下滑,保险投资年化收益率仅为3.6%。尽管从3.6%这一数据来看,并不是十分理想。不过,去年险资投资渠道不断开放,并出现了不少创新之举。

  2010年8月,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放宽险资投资范围,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投资不动产、未上市股权等新投资领域。2011年,不动产投资和股权投资领域亮点纷呈。

  以不动产投资为例,2011年保险公司积极介入以养老社区为主题的不动产投资。例如,中国人寿已锁定河北廊坊和海南这“一南一北”两大地块,欲投资养老养生产业。中国平安(601318,股吧)继2010年投资深圳市龙岗中医院后,目前全权负责医院日常经营管理。而新华保险2011年明确提出,将健康产业、养老产业列为公司未来的重点发展方向。

  此外,险企投资保障房迈出了坚实的一步。3月初,太平洋(601099,股吧)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太平洋—上海公共租赁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通过保监会的备案。该债权投资计划是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出台后第一单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据了解,该投资计划计划募集资金40亿元,主要用于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区建设的约5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为该债权投资计划设计了具有保底收益、不设封顶收益的浮动利率机制,在支持公益性项目的同时,保障保险资金较合理的投资回报。

  紧接着,上海城投控股(600649,股吧)与中国平安携手推出7年期“平安-城投控股保障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募集不超过30亿元的资金用于支持上海保障性住房建设。据悉,该计划是我国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领域的首个签约项目。该计划预定年化收益率约在6%,跟太保此前的公共租赁房债权计划预定年化收益率类似。

  中国指数研究院副院长陈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资金进入保障房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不能过于追求利润,但对于保险资金的运营,也要寻求一个完整的模式,否则会带来很大风险。这个模式包括如下要素:资金如何投入、资金进入后周期有多长、财务如何平衡、租金如何缴纳、若无稳定的回报该怎样处理、如何补贴险企并给予稳定的预期等。所以,推出项目前,一定要经过严密设计和风险测算。”

  2011年,保险行业内PE牌照的发放,带来了不少惊喜。8月,中国人寿如愿获得PE投资牌照,成为国内首家获此牌照的保险公司。之后,中国平安也获得PE投资资格,险资涉足PE正式开闸。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政策上的突破意味着险资投资渠道的进一步拓宽以及审批流程上的进一步优化,日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将更为便捷。由于保险资金一方面可以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投资基金的方式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其投资活动也将牵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的LP(有限合伙人)以及GP(一般合伙人)格局变化。据清科研究中心透露,目前已有保险公司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接触,探讨对旗下基金进行投资相关事宜。

  险企增资“补血”忙

  2011年,保险公司增资“补血”频繁,甚至可以用“疯狂”来形容。

  以平安人寿为例,2011年9月12日,平安人寿的2011年第一次股东代表大会决定增加50亿元注册资本,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也由当时的238亿元增至288亿元。9月30日完成40亿元10年期次级债的发行。11月26日,平安人寿2011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定再增资50亿元,该公司注册资本由此变更为338亿元。而生命人寿也在2011年通过二次股东增资和发行次级债进行三次融资。据了解,2011年4月18日,生命人寿注册资本金增至66.71亿元;8月10日,注册资本变更为73.32亿元;12月31日再次增至84.5亿元。

  从增资的方式来看,2011年,发行次级债成为保险公司补充资本的重要途径。据统计,2011年4月到12月,中国人寿、平安寿险、太保寿险、新华人寿、人保财险、泰康人寿和生命人寿都发行了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同年发行次级债的小保险公司有5家,分别为华安财险、百年人寿、信泰人寿、华夏人寿和幸福人寿。其中,中国人寿“胃口”最大,该公司2011年发行了300亿元10年期的次级债。根据中信建投统计,去年保险行业次级债发行总规模为578.5亿元,超过此前两年的总和,全行业2009年和2010年的次级债发行规模也不过为145亿元、200.5亿元。

  此外,最为夸张的是,仅去年12月一个月,保监会批准变更注册资本的保险公司就有11家。据业内人士透露,为了在2012年有更充足的资金发展业务,许多保险公司都赶在年前提前部署增资计划。其中,有四家外资险企增加注册资本金,如安联财险资本金从2.2亿元增至4.2亿元,丘博保险资本金从2.5亿元增至2.9亿元,君龙人寿资本金从2.4亿元增至3.6亿元,中意人寿注册资本金由27亿元增至33亿元。

  分析人士指出,保险公司年末再掀增资潮,主要是因为偿付能力告急,而偿付能力充足率一旦低于150%,保险公司部分业务将受到限制;去年四季度债市虽略有好转,可惜股市仍然“跌跌不休”,险企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继续被蚕食,为满足监管要求,它们不得不寻求股东“输血”相救。

  为解决偿付能力,有些保险公司将扩大资本金看成救命稻草,否则将面临监管部门严厉的措施。但是,以缓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而实现的增资行为,只是权宜之计。近年来,部分公司发展模式粗放,产品结构不合理,盈利能力不强甚至长期亏损。此外,部分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没有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经营中的短期行为较突出。对此,业内人士建议,保险公司亟需通过调整业务结构、提升业务品质等方式,摆脱依靠增资扩股单渠道解决偿付能力的困境。

  保险“第四股”成功上市

  2011年12月15日及16日,在保险市场耕耘了15年的新华保险,相继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这是国内首家以A+H方式同步上市的保险公司,并成为登陆国内资本市场的保险“第四股”。据了解,新华保险确定H股及A股的发行价格分别为28.50港元/股和23.25元/股。新华保险全球发售股份数目为3.58亿股,A股发行数量为15,854万股,占A+H股发行后总股本的5%。此次新华保险A股及H股募集资金总额约为人民币120亿元。

  新华保险成功IPO,也给沉寂多年的国内资本市场增添一道亮色。而原本计划最快于去年四季度进行沪港A+H上市的中国人保集团,其上市进程却再次延后。不过,人保集团的上市,仍值得期待。新上任的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部署2012年监管工作时明确表示,要继续深化国有保险公司改革,支持中国人保集团上市,推进中国人寿集团股份制改革,抓紧完成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改革。业内人士指出,去年经历了上市喧嚣的中国人保集团,今年最有希望成为资本市场上的一员。

  泰康人寿上市步伐逐渐趋缓。去年,泰康人寿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陈东升在该公司十五周年庆典上表示,泰康人寿拟在三年内实现A+H股上市。这是陈东升首次对泰康人寿上市进程作出公开表态。陈东升表示,根据泰康人寿未来三年的发展战略,泰康人寿将在香港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保险新单价值不低于80亿元,寿险市场排名进入前四,实现费差打平,实现集团化经营,形成保险业务、资产管理、不动产、海外业务和创新业务五大板块的集团攻势。陈东升还给出了泰康人寿未来五年的规划:“届时泰康人寿资产规模将达1万亿元,年保费规模达2000亿元,净资产达500亿元,实现税后利润100亿元,客户达1亿人,进入世界500强序列。截至2011年6月底,泰康人寿的总资产近3300亿元,净资产超过14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173%。”

  根据《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十二五”期间,将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保险公司,鼓励资本多元化和股权多样化,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规范上市。“现有融资手段除次级债外,主要包括上市融资和股东注资。但股东注资并非长远之计,因此打通上市融资渠道是非常重要的融资方式。”业内人士分析道。

  车险改革大幕拉开

  2011年3月底,央视曝光车险霸王条款,对投保过程中的“高保低赔”现象进行了曝光。几天后,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从产品管理制度、条款费率厘定、承保理赔服务流程标准等多方面入手,全面梳理商业车险存在的问题。4月初,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又发布了《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征求意见稿)》,将完善车险代位求偿制度。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高度重视和及时推出一些举措,标志着车险改革大幕正式拉开。

  随着近年来我国机动车辆的数量不断增加,机动车保险已成为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最大的险种,与此同时,有越来越多的车辆保险纠纷诉诸法院。据上海市一中院民六庭庭长宋航分析,目前车险纠纷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一是车损险合同中的“无责不赔”和“按责赔付”条款的效力问题。实践中,车损险合同通常约定,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保险公司解释为:如果驾驶人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则其车辆损失,只能向有责一方主张,不能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但车主往往对此提出异议。二是旧车投保时“高保低赔”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旧车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车损险是目前实务中常见的现象,即旧车按照新车价值缴纳保险费,却按实际价值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车辆修理时使用新零件,所以应以新车价值投保。如果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车主获得的保险金基本可以覆盖修理费。但在车辆全损的情况下,则与预期的赔付会产生较大差距。三是保险公司“怠于定损”,被保险人的利益难以保障。四是“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五是被保险人因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导致交通事故的理赔问题。六是责任险中,“自费部分”医疗费的理赔问题。

  针对以上一系列问题,8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独立开发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这意味着,今后车险的价格会更显差异化。10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据记者了解,与现行的车险条款相比,该征求意见稿调整了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删除了10余条免责条款,同时简化了索赔资料。

  值得一提的是,双方将协商确定车价。该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承保时,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在理赔时,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同时,将建立代位求偿机制。为了解决经常出现的“无责不赔”问题,条款同时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项俊波表示,2012年,保监会将出台《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车险理赔服务标准和监管指标,利用车险信息平台加强对理赔数据真实性的监督。

  航运保险专业化进程加快

  2011年11月,中国平安产险获准在上海试点设立航运保险运营中心。这是继2010年年底人保、太保建立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以来,第三家获批经营航运保险业务的公司。据了解,平安产险主要经营进出口货运险、国内货运险、承运人责任险、船舶险、船舶建造险、保赔险、船舶污染责任险等航运险产品,未来还将继续加大航运保险业务的创新力度。

  除了中资保险公司外,一些外资保险公司也在发力航运保险市场。去年3月,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与上海浦东新区合作设立“苏黎世国际航运与金融研发中心”。美亚保险也推出“港口和码头综合保险”、“物流经营人综合责任保险”等创新型险种。“随着参与航运保险市场的机构越来越多,航运保险的专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公司间的竞争将越来越充分,会推动各家公司加快产品创新,并更好地服务客户。”业内人士表示。

  除了各家市场竞争主体加入航运保险市场外,专业性航运保险法人机构呼之欲出,在这方面,上海已迈出第一步。2011年8月,在宁波融入上海“两个中心”对接会上,两地共签署39个金融与海洋经济建设项目,其中具开创性意义的是,宁波港(601018,股吧)与上海港联合发起组建国内首家专业性的航运保险法人机构。当时,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李令红对记者表示,“初步架构是宁波港和上海港作为公司的主发起人,引进保险机构作为合作伙伴,同时,航运、港口、物流、海洋产业等各领域的公司将作为投资人。随着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不断融合,双方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进保险行业创新。”目前,这一机构正在积极筹备中。

  尽管近年来国内航运保险业务稳步增长,但是在产品创新、税收政策、人才培养、法律服务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上海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将大力拓展国际航运保险和邮轮产业新业务,研究探索与航运融资租赁和航运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保险。完善全球理赔网络,积极争取加入国际性的航运保险组织,提升国际影响力。加强航运保险信息化建设,努力形成有影响力的航运保险定价机制。积极争取进一步扩大国际航运相关保险业务营业税减免范围,积极争取对进出口企业在国内投保货运险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支持专业性航运保险机构的建立和发展。”

  此外,在制度建设方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风楚指出,我国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过于偏重保护保险人的利益而且规定得过于简单,已经不能适应我国保险业和海上运输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建议完善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例如,应当明确规定海上保险保证的含义和形式;明确规定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明确规定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后保费的退还办法。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孔庆德律师则建议,“在目前阶段,根据中国和上海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先成立适合中小船东的保赔协会,既可为未来的发展奠定基础,也可以适应国内市场和中小船东的需求。”

  公众责任险待加强

  2011年,我国各地相继发生多起重大公共安全事故:“7·23”温州动车事故令人心痛;9月27日,上海地铁发生追尾事故,造成271人受伤。此外,11月接二连三发生的爆炸事故使人们的安全感降到了谷底:11月1日贵州福泉发生爆炸、11月11日温州加工厂发生爆炸、11月14日西安嘉天国际大厦发生爆炸。

  这些伤亡惨重的公众事件不仅提醒整个社会需要提高安全隐患意识,还让公众责任险走进人们的视野。但目前我国公众责任险发展缓慢,其应有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公众责任险投保率低与频发的事故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据统计,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在整个财产保险市场所占的比重不到4%,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仅为0.03%左右,分别仅为国际平均水平的1/3和1/10。

  如今,公众责任风险是普遍存在的,如工厂、商店、旅馆、医院等场所,或者旅游公司、航空公司、建筑公司等企业;或者举行展览、表演、游览等有社会公众参加的活动,都有可能产生公众责任风险。由于公众责任风险较高,随着保险制度的逐渐健全,此类风险越来越有分散和转嫁的必要,这就是公众安全责任险得以发展的基础。

  对此,业内人士建议,通过引入责任保险机制,推广和发展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火灾公众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医疗责任、校园方责任保险等,可以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以食品安全责任险为例,2011年上海染色馒头事件,引起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强烈关注。然而,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基础,国内对于食品安全没有规定强制性的保险,导致各方执法不严,而企业经营者违法成本又太低,由此导致了一系列安全事故。对此,有专家建议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去年“两会”期间,中国人保集团董事长、总裁吴焰就在议案中提出,在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领域开展试点,探索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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