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川:中国不拒绝资本项目可兑换

周小川 |2012-01-06 15:301395

周小川在中国央行主管的最新一期《中国金融》上撰文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定义是可讨论的,可兑换如设标准也应是有一定灵活度的。他表示,资本项目可兑换并不意味着对外债不加管理,不等于放弃对跨境金融交易进行监测和控制。同时,在国际市场有异常波动或者本国国际收支出问题时,对资本项目中的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动予以适当管制是合理的。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问题的提出

在2011年3月于南京召开的G20国际货币体系研讨会上,与会的一些新兴市场代表提出,过去国际上的一些标准,都是西方发达国家制定的,新兴市场国家、发展中国家是后来者,所以都是发达国家说了算,我们只好跟着定。制定标准的时候,西方国家可能有自身利益,因此制定出来的标准对其自身有利。中国是有13亿人口的大国,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在这些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我们该参与的要参与,不能该争取的不争取、在国际舞台上放弃发言的机会;也不能别人说什么就是什么,没有自己的分析和见解。同时,尽管还有不少情况要考虑,但提高标准对我们自己发展是有利的,对我们金融业的健康是有利的。

不少人发言都说到了会议主题中的同一个问题,就是要不要让人民币进特别提款权(SDR)?在什么条件下才可以进入SDR?这就涉及一个标准问题。同时,研讨会也提到了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问题。资本项目可兑换究竟有没有标准?大家都知道,资本项目可兑换有分类清单,共七大类40项,但没有人说要40项均实现完全自由兑换,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权威标准。作为最权威机构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也没有对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因此,现在很多人都在讨论这个问题,但说法却都不一样。

IMF对于货币进入SDR的要求,用的是“可自由使用性”的提法。那么怎么才算可自由使用性呢?目前也不很明确,存在各种解释,实际上也涉及一个标准制定的问题。另外,也有一些讨论提出疑问:日元、德国马克当年在进入SDR的时候达到这个可自由使用性的标准了吗?实际上,当时日元和德国马克也还没做到资本项目完全可自由兑换。因此,这次会议上也有不少与会代表主张人民币现在就可以进入SDR,而不必先实现可兑换,而且他们也注意到中国正在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人民币加入SDR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标准

南京国际货币体系研讨会的一个议题是,人民币要不要进入SDR?这涉及进入SDR的标准问题。会上有各种不同意见,几位美国代表的意见是,人民币进入SDR是早晚的事,中国也应该进一步做努力。其中一位代表提出,中国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中国汇率机制应该进一步改进,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当前来讲还要进一步升值;二是人民币应该实现可兑换;三是中国的中央银行应该具有独立性。这实际上就是提出了关于一种货币加入SDR的标准问题。当前,一种货币进入SDR尚无公认的明确标准,谁都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但可否成为标准,不能一家说了算,总要有讨论的余地。会上还有意见认为,在议论人民币的时候也要考虑其他国家的货币,比如巴西、俄罗斯、南非、印度等国的货币,是不是也可以进入SDR。

关于人民币加入SDR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标准问题,我们有以下认识。

人民币加入SDR的标准

IMF提出了“可自由使用性”的标准。对“可自由使用性”,有两种解释。一种是IMF自己的解释,强调两点。一是该货币在国际贸易和债券市场上的使用程度,是不是能够自由使用?占的比重是不是比较大?二是该货币在金融交易,即在金融市场 上的使用程度。这个解释是IMF用一个附件的形式提出来的,在IMF章程里没有这些内容。我们认为,IMF是根据其章程进行活动的,IMF章程的修改不是由G20决定,而是由成员国决定的。IMF章程里没有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定义,只有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定义,就是所谓的“第八条款”。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加入IMF,当时按照第十四条款加入,第十四条款是过渡性条款,就是还没有做到经常项目可兑换情况下加入IMF。我们原本计划于1994年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后来拖了两年,到1996年宣布接受IMF第八条款,成为第八条款国,实现了经常项目可兑换。但对资本项目可兑换,IMF章程没有明确定义。IMF现在使用“可自由使用性”的说法,在某些方面可能比“可兑换”稍松一些。

关于“可自由使用性”的概念,我们也尝试做出解释。本轮国际金融危机表明,有很多不太成熟的金融创新产品脱离了实体经济,主要为投机服务,容易导致泡沫和欺诈活动,增大金融风险。这也是较普遍的认识。今后还是要鼓励金融产品创新,但同时要考虑这种创新是否能为实体经济服务,为资源配置、价格发现、风险管理提供服务。因此,我们对于货币自由使用的看法是,货币使用性应当主要考察货币应用的交易是否对实体经济有帮助,而不要过于强调金融交易。金融交易,特别是某些复杂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是不是对实体经济有好处还有争议。当前,我国未打算发展那些有争议的金融衍生产品,而是强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其重点是两个方面,即贸易和投资。投资主要是强调实体投资,如直接投资、项目融资等,而不是过度强调复杂的金融产品。

这样,对“可自由使用性”的概念就有不同解释,将来可能会有争议,就是“可自由使用性”到底侧重什么?这里面我们没有讨论到债券市场,这方面我们差距不太大,因为我国债券市场基本上是人民币债券市场,现在境外机构也可以在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还可以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国内一些机构也到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总体看跨境交易还比较少,还有一些限制,但影响不大,前景较清晰。

资本项目可兑换标准

中国尚未实现但不拒绝资本项目可兑换。由于IMF没有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标准,大家对资本项目可兑换概念的理解也不一致。有一种理解是七大类40项完全不受任何管制,完全自由可兑换;另外一种理解是还可以有少部分的管理、监测和控制。除了特别小的国家(小型开放国家)以外,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大国)都保留了一定的管控。所以,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定义是可讨论的,可兑换如设标准也应是有一定灵活度的。

IMF在2010年有两篇有分量的研究报告。一篇是主张实施并调整通货膨胀目标制,并主张把目标从2%修订为4%。另一篇则提出,新兴市场国家(当然也包括部分发达国家)进行某些必要的资本项目管理是合理的,包括巴西利用征收托宾税的办法对资本流动加以管理,也包括冰岛实施临时资本管制的做法。对此,有两种解释:一是IMF条款本身就规定,在国际收支形势发生剧烈转变时可以实行临时管制,比如马来西亚在亚洲金融风波期间实施了临时性管制;二是对于短期的、投机性的冲击实行临时管制,也是当前多数人认可的。这两篇报告代表了IMF的新倾向,但没有形成正式文件。

关于资本项目可兑换,我们提了三条意见。

第一条意见是,资本项目可兑换并不意味着对外债不加管理。国际经验反复表明,外债过度和货币错配是有问题的。亚洲金融风波前,泰国的外汇储备也不算少,可以满足当时三个月进口额的要求,但因为私人部门大量借外债,不是直接使用外汇,而是要兑换成泰铢来使用,导致了通常情况下够用的外汇储备急剧逆转。韩国也是由于私人部门大量借外债,加之外债统计制度不健全,当局甚至没有意识到会有那么多外债,导致了危机。这次金融危机期间,像冰岛在遭到冲击时,其三大银行都是由于背负外债导致最后破产。欧元区的希腊、葡萄牙、爱尔兰、意大利情况则有所不同。在欧元区,公共债务都以欧元计价,谁都可以用欧元买,但这些公共债务究竟是本国人持有得多还是外国人持有得多,结果可能大不一样。再看日本,日本是公共债务最高的国家,2010年公共债务占GDP的比例是180%,现在则更高一些,但其中95%左右都是内债,所以日本的问题仍是个国内问题。

可见,对外债做出区别、加以管理是必要的。本质上说,借外债而用本币是一种货币错配,一旦汇率发生大的波动,或者发生其他信心问题,就可能导致很大的危机。因此,不仅要防止私人部门由于过多外债而导致严重的货币错配,也要防止公共部门出现严重的货币错配。对外债进行必要的管理,实际上是一种宏观审慎管理措施,可不与资本项目可兑换关联起来,资本项目可兑换并不妨碍我们通过宏观审慎管理措施对货币错配进行管理。这样,就解决了一个问题,就是我们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并不意味着谁都可以到国际市场去借钱,仍可以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控制。

第二条意见是,资本项目可兑换不等于放弃对跨境金融交易进行监测和控制。现在所有的国家都在反洗钱、反恐融资、对涉及避税天堂等领域加强管理。在反恐融资方面,现在都有情报部门监控,反洗钱领域也是如此。但是,实施监测控制并不一定在兑换环节,可以在账户资金转移的环节。比如,某笔资金在合规条件下可以兑换,但是兑换后能不能自由汇出或者汇入,还是要受到监控的。这就是说,可以在“汇”和“兑”上做出区别,这在技术上是可以做到的。在涉及避税天堂方面,可以进行开户管理和账户监控。总之,在可兑换问题上,要防止简单化、完全自由化的可兑换概念,不要把可兑换理解成什么都不管了,还是需要保留必要的监测和控制。

第三条意见是,在国际市场有异常波动或者本国国际收支出问题时,对资本项目中的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动予以适当管制是合理的。虽然对此还存在一些争议,也没有写入任何文件,但很多人主张应予保留,将来是可以考虑写进有关文件里的。

如果拿出这三条意见,实际上就等于是参与了国际上对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标准制定。当然,除了这三条,还可以考虑其他意见,这有赖于大家共同研究。中国在制定国际标准中要有自己的声音,这首先要求我们有深入的研究,除了研究自己的问题,还要研究国际经验,比如泰国、韩国、冰岛、日本的例子。

相关概念与历史经验

概念

“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提升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对此,首先要对概念做适当区分。什么是金融业有关业务的标准?什么是金融监管的尺度(有时候也叫标准)?如何进行国际比较?

在这方面,国际上用词也很不一致。举个例子,宏观审慎管理要求银行资本应该多一些,否则吸收损失的能力差,因此把资本充足率从8%提到10%甚至更高,这究竟是金融执业标准还是监管尺度呢?由于这种要求会写入巴塞尔协议Ⅲ的规定里面,所以人们习惯于称之为标准。

“标准”首先需要能做明确的界定,并作为衡量其他相关事物的参照系。比如会计准则规定哪些项目在表外、哪些在表内,涉及具体金融产品怎么计量、怎么减记,巴塞尔协议Ⅲ对资本质量的计算、对资本充足率的确定,以及资本市场上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等,都应该算是标准。当然,有些规定究竟是作为标准还是原则,确实也有一定的模糊性。比如公司治理方面,OECD有公司治理原则,这是不是标准?标准作为可衡量的指标,通常是确定的。

就金融业而言,其业务标准很大程度上集中在“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中。尽管FSAP并不包括所有的业务准则,但涵盖了金融业主要的四个方面的准则,即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的《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和方法》,以及国际清算协会(CPSS)的《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

历史经验

过去,我国在国际上基本不具备参与制定标准的条件。我国过去曾实行计划经济体制,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金融改革则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起步,的确没有条件参与市场经济方面的国际规则制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们在参与国际经济分工过程中,考虑哪些国际规则要接受、哪些不接受时,我们发现有两个特点:一是有些领域往往与转轨进程有关,如还没有走到那个阶段,条件不具备,就无法用别人的标准;二是不去使用高标准虽可阶段性保护自己,但往往有吃亏之处,在国际上也不被认可。因此,需要予以推进,实现转变。在金融领域,有几个典型的例子,从中我们也积累了一些经验。

一是1996年开始试点的贷款五级分类的新标准。之前的贷款质量分类是“一逾两呆”,以事后表现来划分,这个标准不科学。实践证明,没有合适的衡量标准,容易助长金融风险。实际上,当时的理解和认识也并不十分清楚,没有普遍推行五级分类制度,只是先做了试点,到了1997年则暂停了一段时间,原因是遇到了亚洲金融风波。本来银行业不良资产就多,如果按五级分类,问题会更大,也影响国际国内的信心。

另一个是金融企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过财务重组后转变为上市公司。应该说,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我们切实体会了提高上市公司标准所带来的好处。当时国内对上市公司也有标准,但标准制定得不高。如早期的国内上市公司执行的会计标准、信息披露标准不高,透明度较差,出现人为炒作、价格剧烈波动,也弄不清楚究竟是怎么回事。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是最早在深圳上市的金融企业,因为当时标准有问题。按照当时的会计标准,深圳发展银行年年都有盈利,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为此,亚洲金融风波后期,我国开始实施新一轮财务会计制度改造,对损失的计量、对金融工具的计量提出了新的标准。2000年以来,又明确了四项计提标准,后来发展成八项计提标准,形成了较明确的减记规则。完成了这些工作以后,2003年底开始对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进行注资、财务重组,2004年进一步进行股份制改造,2005年实现了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公开上市。当时两家银行选择在香港上市,一方面是因为对国内市场还没有足够的信心,另一方面则希望更多地用国际会计准则和香港上市条件来提高标准,这样也对提升国内会计准则形成了压力。国内会计标准提升后,金融企业在国内上市,其透明度和市场信心就可以大大提升。

商业银行准备上市时,首先要整理资产负债表。哪些项目放在表外,哪些是表内的,放在表外的如何处理等等,这些都有标准。比如建设银行在香港上市前,要处理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列支,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必须把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划出来,不能继续在成本中列支;还有不少表外问题要处理,如处理职工福利的挂账问题,其中一部分当时是表外挂账,包括医疗挂账、房改挂账等,都是不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需要重新处理,要对资本进行相应的减记。此外,还要按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对政策性资产进行减记。从1998年到1999年,我国先后成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对应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接受并处置不良资产。具体做法是,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向四家银行发债,利息比较低,2%左右,然后用发债所得资金购买这些银行的不良资产。当时总计金额8200亿元,由财政兜底。这样,就基本上为财务重组铺平了道路。但后来到改制银行要上市时,这部分债务不能再继续作为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而是要经人大常委会批准转为财政债务。这其中一个问题是按照公允会计原则, 2%的债息低于实际市场公允利率,需要做相应的减记。

回顾我国的改革开放历程,我们经历过很多类似的标准改变和提高的过程。总体来讲,标准提高有利于改进我国经济金融的健康性。正是经过这些标准转化、提高的过程,大型商业银行成功改革并上市。反之,如果还是停留在原来的标准上,遮遮掩掩,不甚透明,那改革就无法取得真正成功。当时,也可以不选择国际会计准则而只在国内上市,但这些问题将来还会暴露出来。尽管当时我们只能被动地接受国际标准,还做不到在某些方面参与国际标准的讨论和制定,但提高标准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质量及健康程度的改进是有明显好处的。

关注当前标准制定和标准执行方面的几点内容

资本质量标准

这次金融危机以后,从中国银行业的情况看,资本质量并不是太大的问题,但从全球来讲则是很大的问题。国际上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最初是8%,后来到巴塞尔协议Ⅱ提高到10%左右,但总体看能够吸收损失的资本比重还是太低。从资本质量看,最能够吸收损失的资本是普通股,稍差一些的是优先股(我国法律上没有优先股),再差一些的是附属资本债,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变相债务性资本。对于这些债务性资本,称之为核心资本以外的资本,其中有的吸收损失的能力很差,但过去也算在银行资本内。一些银行表面上看起来资本充足,一旦出事却不能足额用于吸收损失。如果资本不能足额吸收损失,这部分资本就应该打折。哪一类资本要打折,打折到什么程度,这就需要对资本进行分级,把吸收损失能力强的资本放在核心层里,把吸收损失能力差的资本放在其他层级的资本里。同时,资本的占用还涉及股权投资和少数股东权益,如果银行有投资,这部分投资要不要在资本中扣除?这些标准要定清楚。所以,资本质量的判断就变成了一个界定资本的标准问题。至于资本缓冲规定得高一点还是低一点,则更多的是宏观调节中的尺度把握问题。为什么我们最近要调查农村信用社资本质量?从整体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主要由普通股构成,资本质量问题不太大。但农村信用社不一样,资本种类五花八门,因此应引入资本质量这个概念,用吸收损失能力这一标准来考察、衡量农村信用社的资本质量,并计算其真实的资本充足率。

会计准则

多年来,国际上围绕会计准则问题争吵不休,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以欧洲为主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争论了很多年。各国领导人都希望全球有一个统一的会计准则,但是有难度,当前还在缓慢推进。通过本次金融危机发现,现有会计准则的一大问题是顺周期性。会计准则中有一部分是盯市的公允会计,一旦市场急跌,马上会发生大量减记,形成恶性循环。特别是2008年9月份,一些看起来实力很强的公司,比如摩根史丹利高盛等即使手持大量现金防止出现问题,也无法应对市场急跌。当市场向好的时候,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都表现得非常乐观,又膨胀得太厉害。这次危机使大家达成共识,应该适当纠正这种盯市公允会计准则的顺周期性影响。

争论的焦点是金融工具的计量问题。过去把债券投资分为交易账户和持有到期账户,持有到期账户可以按照原值来计量,不反映市场价格变化;交易账户按照盯市准则来计量。现在总体修改的精神是取消这个分类,对过去持有到期类的投资原值与盯市值的差,要在资产负债表里的“综合收益项”中反映,不直接计入损益表。

由于会计计量的复杂性,会计行业认为,会计准则应该被理解为用于评价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的一种含有经验性甚至具有判断性的尺度;而外界多数人则以为会计准则是非常严格的,是一把客观、准确的钢尺子。实际情况确实要复杂得多。更复杂的是衍生产品的计量。现在有这么多重要的衍生产品,怎么计量?估值发生变化以后怎么减记?一些问题还没有共识。

表外问题是这次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教训,特别是涉及特殊目的机构(SPV)的计量问题。哪些项目允许放在表外?哪些则必须放入表内?哪些现在已经放在表外的项目必须在限定期限内纳入表内?纳入表内后,通常是减记加大,资本要求增加;还有合并报表问题。

争议的一个新内容是,美国主张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要按公允会计原则盯市计量。目前在许多经济体中,商业银行多数信贷资产没有价格,贷出去之后就放在账上了,借款人按照约定期限分步还本付息。至于本息最后能否得到完全偿还,判断时常依靠内部评估,而不是通过市场价值来反映。按公允会计原则盯市计量可能造成的结果是,任何信贷资产都必须卖出一部分,这样才能有一个市场价格,然后用这个价格来作为账面上贷款的估值依据。这一点若将来写入准则,对我国的影响会非常大。我国多数贷款都在银行自己账上,没有市场估价。如果现在对此予以关注,就可以提前做准备。上海搞了一个信贷转让市场,也是一种尝试。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计量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有好一点的融资平台,有差一点的融资平台,其估价也可以用卖掉一部分平台贷款的办法(或资产证券化)获取市场价格,然后按这个价格进行估值,银行就可以安排减记和拨备。2010年,我们提出要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进行风险权重计量,不同的风险权重会要求商业银行有更多的资本以应对减记和拨备,这其实是同样的道理。

涉及会计准则的问题比较多,目前还在动态变化和争议之中。朱镕基同志曾经在会计学院明确题词“不做假账”,这很重要。但在有些领域不一定是主观上做不做假账的问题,而是标准问题。如果标准有问题,甚至是错的,会计处理的结果也必然会有“假”的问题。

风险管理标准

可以从风险管理标准去审视流动性、杠杆率、拨备和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等方面,这次危机以后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在流动性标准方面,G20所强调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对流动性要求作出了相对比较简单的规定;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最低流动性标准,以推动银行改进流动性风险管理,提高银行防范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在考虑资金的可获得性和需求的基础上,BCBS采取了相对慎重的办法来确定流动性标准,设计了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作为流动性的国际标准。流动性覆盖比率主要用来衡量银行短期流动性水平,其核心是测算各项负债的净现金流出与各项资产的净现金流入之间的差额,要求银行拥有更充足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以应对短期内可能出现的资金流压力。净稳定融资比率作为LCR的补充,其目的是测算银行负债和权益类业务提供的资金是否能满足资产类业务的长期资金需要,用以解决更长期的流动性错配问题,它覆盖了整个资产负债表,鼓励银行使用更加稳定、持久和结构化的资金来源。

在杠杆率标准方面,BCBS还引入了全球一致的杠杆率要求,作为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补充。杠杆率被定义为银行一级资本占其表内资产、表外风险敞口和衍生品总风险暴露的比率。使用补充性杠杆率要求,有助于控制金融体系中杠杆率过高问题。同时,杠杆率指标所要求的银行风险暴露不经风险调整,将其纳入巴塞尔协议Ⅲ第一支柱,可以弥补内部评级法下风险权重的顺周期问题,有助于形成更有效的资本约束。BCBS管理层建议将杠杆率最低标准初步定为3%。对于参与资本市场业务(特别是表外和衍生产品)较多的全球性银行而言,上述标准较传统杠杆率更为审慎。采用新的资本定义和将表外项目纳入杠杆率的计算是重要举措。

在拨备标准方面,对拨备的规则还未正式出台,现在主要有两个重要的提法。一是逆周期动态拨备,就是景气好的时候多拨备,差的时候可多消耗拨备;二是前瞻性拨备,按照预估损失来拨备,预估拨备又涉及税收问题。拨备也涉及标准,如果拨备标准不一,各家金融机构执行得不一样,其资产负债和损益的计量就会有差距。目前,国际上围绕动态拨备、前瞻性拨备开展了大量的讨论和经验交流,并明确了原则上应采取“向前看”的预期损失型拨备制度。2009年11月,IASB发布关于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算方法的征求意见稿,要求会计主体研究和预测金融资产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信贷损失,通过运用有效利率方法计算未来损失的净现值,据此在整个贷款周期内建立拨备。FASB要求每个期末估计未来预期不可收回的现金流,将其现值计入减值损失。FASB成员称其为“短期预期损失方法”。2010年5月,FASB发布征求意见稿,要求公司通过运用未来预期现金流现值来计量金融资产的减值,但是有抵押品的资产减值则通过抵押品的公允价值来计量。

在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方面,很难说对评级的要求是否构成标准,但这是FSB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其中也吸收了我们所提的某些意见。过去,评级公司的评级很大程度上被商业金融机构、甚至被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作为风险评估的参数,也进入商业性机构作为发奖金的依据。这次金融危机中,大家都抱怨,原来评级AAA的产品忽然就跌没了,评级公司有责任。评级公司则辩解称其评级只是一种观点,美联储都没有看出雷曼有问题,评级公司就一定能看出来?的确,评级公司不是神仙。过去的问题是风险管理和监管中对外部评级的过度依赖。下一步怎么改革?现在第一步要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要加大内部评级工作力度和自我依赖的程度,要适度支持本土评级公司的发展。此外,评级公司不能从事有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要提高评级方法和工作程序的透明度,尽可能避免评级业务的利益冲突。

支付清算业务标准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CPSS与IOSCO应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要求联合设立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标准评审指导委员会,专门指导研究有关金融基础设施的国际标准。2011年3月,CPSS和IOSCO技术委员会发表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征求意见稿);8月,发表了《关于场外衍生品数据报送与汇总的报告》(征求意见稿)。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包括支付系统、证券结算系统或中央证券存管、中央对手和交易数据库。《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征求意见稿)认为,只要可能,金融基础设施都应当利用中央银行的服务,特别是采取中央银行货币进行及时结算。考虑到金融危机带来的惨痛教训以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日益增长的相互依存度,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必须具备充足的流动性和稳健的流动性安排。中央银行无论是直接地还是间接地向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提供流动性,都应当注意防止道德风险并尽可能地提高透明度。预计《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将于2012年3月底公开出版,届时其评估方法也将进入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交易数据库是采取电子方式集中维护的机构。《场外衍生品数据报送与汇总报告》主要涉及场外衍生品交易数据的采集和维护标准,该报告认为,明确标准并建立交易数据库有助于降低整个衍生品市场的风险、提高市场的运营效率,也有助于促进金融稳定、防止市场滥用和增强透明度。该报告提出了有关衍生品交易数据报送的最低要求;建议FSB指定合适的机构来使用这些数据。为提高效率,该报告建议采取国际法人代码来支持数据汇总,开发标准的国际产品分类系统。

总体看,这包括很多技术上的安排与选择,而且在这次FASP评估里面,支付清算系统评估较多涉及中央银行。对中国的评分总体情况也还不错。下一步,我们有信心达到各项标准。

统计标准

金融统计、国际收支统计标准主要是由IMF制定。人民银行负责金融统计,外汇局负责国际收支统计。这里也有不少问题,如过去争论了很长一段时间的问题——什么是外汇储备?有外汇储备,还有国际储备,国际储备包括黄金、特别提款权等。另一个问题是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界定。经常项目主要包括四项:商品贸易、服务贸易、收入项和转移项。经常项目平衡问题现在已成为G20会议重要的讨论内容,但这些项目定得是否合适还是需要讨论的。上世纪90年代末IMF做了些修改,把投资收益从资本项目挪到经常项目,这一修改到现在还有争议。对这些统计标准,我们也有自己的声音。

具体到金融业,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标准是大家都需要关心的。人民银行从整个宏观的角度,从金融稳定的角度,关注银行、证券、保险三大行业整体的稳健性和健康发展。这就涉及三大行业稳健性的标准制定问题。银行业的标准大家可能比较熟悉。对于保险业,相当于银行资本充足的标准是偿付能力,简单一点的是欧洲的偿付能力指标;美国的标准相对复杂一些,是所谓的风险加权的偿付能力指标。证券业涉及的内容有些是原则性的,比如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董事会构架,职工权利等;还有一部分则有明确的标准,比如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资本计算、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财务报告IFRS的标准等。还有重大事项,什么叫重大事项?什么情况下重大事项披露时必须停牌?这一系列问题都涉及标准制定。

总体看,关于金融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很大的课题,除了上述内容,还有其他很多相关的问题需要研究,需要金融业予以关注。有些方面的内容涉及不同的专业、不同的部门,要分工合作。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对我国金融改革发展有重要意义,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当然,也不要都从自身利益去考虑,还是要更多地从客观规律去研究,这样在国际上发言会比较公允。这就要求我们尽可能准确、尽可能深入地掌握客观规律,努力在“十二五”期间提升我国金融业的标准。

金融业标准的提升过程表明,往往是出了问题以后才知道哪些标准过去定低了,需要提高,这是值得我们总结的。制定和执行标准与体检差不多,体检单上的数据多数我们都看不懂,但是医生会标一个正常范围来衡量和提示。医学在不断发展、在治疗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标准也就会动态变化,甚至发生颠覆性的变化。对于中央银行的干部职工而言,能有机会经历一两次金融危机是幸事,对大家的知识、思考的提高都有很大的帮助。下一步,让我们结合“十二五”规划,更好地考虑标准的制定、执行和我们的参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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