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近代国际货物买卖货款收付新方式
无论是对进口商、还是出口商,买卖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预期的利润,但利润的取得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交易过程并且伴随着很多潜在的风险。如何在交易中减少货款收付风险,简化交易程序,降低费用开支,获得融资担保,是每一位进出口商人所追求的最大愿望,国际保理业务恰恰符合了进出口商的这一愿望。因而自20世纪80年代起,世界各国都在竞相发展国际保理业务,以提高本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1.国际保理的概念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的国际保付代理的简称,是18世纪80年代后期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掘起的一种界于托收和信用证之间的、兼具商业和银行双重信用功能的货款收付方式。
迄今为止,国际商业界和金融界对国际保理的定义尚未统一。一般的理解是在国际货物买卖进出口商、进出口保理商相互间存在着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由进出口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的进口商信用风险担保、货款收付、融资等综合性金融服务。这种国际货物买卖货款收付方式,既能消除托收货款收付方式对出口商不可避免的、固有的商业风险,又可避免信用证货款收付方式对进出口商所要求的过分繁杂的程序和手续;同时还具有为进出口商融资的特点。
2.国际保理的成因
国际货物买卖市场的竞争主要是在商品质量、价格、销售条件(即付款方式)三个方面的竞争。
在20世纪80年代前,出口商在国际货物买卖市场竞争中,主要依靠过硬的商品质量和合理的价格,货款的收付主要采用买卖双方都易接受的信用证方式,尤其是在进口商欲获得品质优良、价格合理的商品时,出口商可以、而且应该要求进口商为其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进口商也只能为出口商开立信用证。在信用证收付款项方式下,对出口商安全收款而言,只要进口商为出口商开立了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出口商回收货款就获得了最大的保障;对进口商安全用款而言,付出货款是以出口商履行了信用证项下规定的义务为条件,通过获得有价物权凭证保障自身经济利益的实现。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利益都能在信用证收付方式下获得保障,不存在对哪一方不公平或更有利的问题。
自20世纪80年代起,国际货物买卖市场格局随着技术进步、劳动生产率的普遍提高百发生了巨大变化。国际货物买卖市场逐步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产品质量和价格竞争的余地越来越小,出口商间的竞争逐步由品质、价格的竞争转为销售条件方面的竞争。由于进口商很容易在市场上通过一般信用条件买到相似品质、价格的产品,因此,进口商对出口商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和发言权,出口商要获得进口商为其开立的信用证变得越来越困难了。绝大多数进口商不愿意再继续使用信用证收付货款方式,转而要求出口商接受托收承兑交单(D/A)或挂帐(O/A)的商业信用付款方式。因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需要等量或较大比例的资金抵押为条件,形成资金的无偿占用;同时,进口商还必须负担开立信用证的费用,这无疑等于减少了进口商的利润,削弱了进口商自身发展潜力。加之信用证本身也缺乏活力,即信用证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卖方有权以预期违约为由要求进口商修改信用证并承担相应的改证费用;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适用“严格相符”的原则,在出口商交付单据时,出口商所交付的单证必须同信用证条款规定完全一致,否则,银行拒绝收单,有可能造成进口商收取货物延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托收承兑交单(D/A)或挂帐(O/A)的货款收付方式对出口商回收货款而言,则要承担较大风险,出口商在货物发运后,能否顺利按期取得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和支付能力;而能否给进口商提供优惠灵活的信用付款方式,又是出口商能否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取胜的关键。
在这种背景下,为出口商承担100%的进口商财务信用风险,提供应收帐款管理及追收服务,并负责资金融通业务的国际保理业务,由于其本身兼具金融机构信用的特性,既可保持挂帐贸易的优点、又不失信用证收款安全的优点,有效地解决了信用付款问题,因而迅速被众多的进出口商所接受,在世界各地流行起来,并在80年代后期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现代国际保理服务在80年代后期得以迅速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应归功于微电子工业的迅速发展。欧美国家信息产业非常发达,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广泛使用电子通讯技术,进口商不出门在几分钟内就可以订购到他所需要的商品。因此,进口商更愿意小批量进口,快速交货,随到随卖,以更加快资金流动,以有限的资本做更多的生意,牟取超额利润。保理商开展业务也是建立在电子技术应用基础上,整个业务都由电子计算机数据中心和数据通讯网络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一个确定进口商信用额度的请求可以在几分钟内完成。
3.国际保理业务的类型及运作方式
国际保理组织是针对进出口商采用承兑交单和挂帐等非信用证交易提供服务、开展业务。具体服务有为出口商提供进口商商业资信调查和信用额度评估;为出口商承担进口商信用额度内100%收取货款风险和应收帐款追收;在收到出口商发票副本时,如出口商有融资要求,可为出口商提供进口商信用额度内最高达出口商80%的货款垫付。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分为进口保理商和出口保理商两种,位于进口商所在地的保理商叫做进口保理商,位于出口商所在地的叫出口保理商。
国际保理业务的运作有单保理和双保理两种方式。仅涉及进出口商一方保理商的叫做单保理方式;涉及双方保理商的则叫做双保理方式。
单保理方式适用于出口商所在国未有保理商的国家和地区背景下。当进出口双方经过协商谈判决定采用保付代理结算方式后,出口商即向进口商所在国的保理商提出申请,签订保付代理协议,并将需确定信用额度的出口商名单提交给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评估;将确定的进口商信用额度通知出口商,并承担进口商信用额度内100%的收取货款风险担保;出口商依据由进口保理商确定的进口商信用额度决定签约;在信用额度内签约发货后,将发票和货运单据直接寄交进口商;将发票副本送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负责催收帐款;如果出口商在发货后、收款前有融资要求,进口保理商将在收到发票副本后以预付款方式提供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无追索权短期货款融资;进口商在付款到期时将全部货款付给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再将全部货款扣除相关费用及预付货款后转入出口商的银行帐户。
双保理方式适用于进出口商双方所在国都有保理商的国家和地区背景下。出口商与本国的出口保理商签订保付代理合同;然后与进口商协商谈判买卖合同并约定采用保付代理结算方式;在签约前,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提出确定进口商信用额度申请;出口保理商再从进口国的保理商中挑出进口保理商,同时将需要核定信用额度的进口商名单提交给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调查评估,将确定的进口商信用额度通知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将进口商信用额度通知出口商,并承担进口商信用额度内100%的收取货款风险担保;出口商依据由保理商确定的进口商信用额度决定是否签约;在信用额度内签约发货后,将发票和货运单据直接寄交进口商;将发票副本送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负责催收帐款管理;如果出口商在发货后、收到货款前有融资要求,出口保理商将在收到发票副本后以预付款方式提供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无追索权短期货款融资;出口保理商同时将应收帐款清单提交给进口保理商,委托其协助催收货款;进口商在付款到期时将全部货款付给进口保理商,如果进口商在发票到期日90天后仍未付款,进口保理商做担保付款;进口保理商收款后,立即将全部款项转给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在扣除相关费用及预付货款后转入出口商的银行帐户。只要进口商按原定合同及时付清了货款,这单保理业务就告完成。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在保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典型的国际双保理业务运作示意图
附图
(1)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
(2)出口商与进口商商谈买卖合同,约定采用保理收付货款方式;
(3)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提出为进口商核准信用额度的请求;
(4)出口保理商要求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
(5)进口保理商调查评估进口商信用额度,将结果通知出口保理商;
(6)出口保理商将进口商信用额度通知出口商;
(7)出口商依据所核准的进口商信用额度决定是否签约,在签约发货后,将附有转让条款的发票和单据寄送进口商;
(8)出口商将发票副本交出口保理商委托收取货款;
(9)按出口商有融资需求,出口保理商付给出口商进口商信用额度内不超过发票金额的80%的融资款;
(10)出口保理商向进口保理商寄交相关单据;
(11)进口商于发票到期日向进口保理商要求付款;
(12)进口商向进口保理商付款;
(13)进口保理商将款项付出口保理商(如果进口商在发票到期日90天后仍未付款,进口保理商做担保付款);
(14)出口保理商与出口商结算货款余额。
4.国际保理业务现状
近20年来,保理业务在世界各国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中都得到了广泛运用。世界各国都在竞相发展保理服务,以提高本国出口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欧美国家的贸易结算中,保付代理收付货款方式基本上取代了汇付、托收、信用证收付货款方式,占据了重要的地位。90年代以前,美国在这个领域一直处于领先地位。90年代起,西欧各国发展较快,尤其是意大利,已于1990年超过了美国,跃居世界第一;1988年美国保理服务营业额为490亿美元,意大利为360亿美元,1990年美国仍为490亿美元,意大利则增加到了712亿美元,远远超过了美国。1991年底,全球保理业务营业总额已高达2600多亿美元,1998年突破5000亿美元,1999年,全球保理业务量达到了5700多亿美元。国际保理业务已成为世界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在西欧和亚太地区的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尤为迅猛,在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等发达国家,国际保理业务已经占其保理业务总量的30%以上。
国际保理业务在亚洲地区起步较晚,发展较慢,也很不平衡,日本和新加坡一直处于领先地位。80年代后,由于亚洲地区历来是以消费品出口为主,出口商通常只同少数进口国中一家大主顾签订销售合同,尽管进口商拒绝开立信用证,信用风险尚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加之当时国际保理服务基本上是金融机构的副业务,专业人才和专业保理公司短缺,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未开展国际保理业务。进入90年代后,亚洲地区国际保理服务专业人才不再短缺,专业国际保理公司纷纷成立,国际保理服务不再是金融机构的副业务。加之亚洲出口商已经有了众多客户,不再更多地依赖某一进口商,这无疑对商业出口发展是有利的。尽管亚洲的出口商仍然要求进口商开立信用证,但在国际市场激烈竞争环境下,许多出口商也不得不接受承兑交单(D/A)和挂帐(O/A)的信用付款方式,增加了出口商应收货款风险和追收帐款业务费用,使得出口商们不得不转而求助于国际保理服务公司,使得这项服务能更广泛和更有效地开展。
随着国际保理服务公司纷纷成立,协调这些公司业务的国际性保理服务机构也相继成立。现今规模较大且有影响的国际保理机构是:国际保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FCI),国际保理协会(International Factors,IF)和哈拉尔海外公司(Heller Oversea Corporation)。这三个国际机构中,FCI是该行业最大的,由各国保理公司组成的民间商业机构,是一个开放式组织,允许一个国家有多家保理公司参加;其他两个机构都是封闭式的,每个国家只允许一个公司参加,影响和业务规模远远不如国际保理联合会。FCI成立于1968年,总部设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其目的是为会员公司提供国际保理服务的统一标准、程序、法律依据和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和技术培训;目前,FCI组织已经有150家会员,这些会员分布在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
FCI有联系世界主要保理公司的全球网络,旨在通过保理和有关的财务服务,促进国际贸易发展。FCI利用通用电子信息服务公司(GEISCO)的Mark Ⅲ卫星,成功地开发出了保理公司之间帐务通讯系统(Inter-factory Accounting Communication,IFAC)及计算机和通讯辅助保理服务系统(Factoring Aided by Computer and Tele Communication System,FACTS),供各会员公司使用;此外,FCI还协助各会员公司制定标准程序以保持优良服务质量;提供一揽子培训方案;在全世界推广国际保理服务,使其成为行之有效的贸易财务服务方法。
1987年,罗马统一私法协会完成了对《国际保付代理公约草案》的修订。1988年5月,在有55个成员国参加的加拿大渥太华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国际保理服务公约》,为各国保理商开展国际保理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际保付代理公约》是目前规范现代国际保理活动的唯一的法律规范。该公约正文共11条。其中,第1条规定了保付代理商要为出口商承担进口商不付款的风险;第2条规定了《公约》仅适用于缔约国间的当事人;第3条规定了《公约》所确立的规范由当事人自愿采用;第4-10条规定了开展国际保理服务的一般原则;第11条规定了《公约》未尽事宜,应根据《公约》所规定的一般原则和国际私法规则适用的法律解决。
从目前全球国际货物买卖发展的趋势来看,由于买方市场的形成,传统的信用证结算方式由于手续繁琐、费用较高、结算方式呆板等弊端,其在国际结算方式中的“主导”已逐步被承兑交单和挂帐所取代,国际保理业务又由于其迎合了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托收、赊销等国际货物买卖货款收付方式的需要,因而在短短的20几年时间里,得到广泛运用,成为发达国家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的首选收付方式。
5.国际保理服务的优势
国际保理服务作为国际货物买卖中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之所以能在80年代后迅速崛起,从其它支付方式中脱颖而出,并非出于偶然,其优势主要是源于它对风险的分担能力,对支付程序的简化功能和对支付费用节省的效能等方面的原因。作为一种围绕着货款收付提供综合性服务业务,远比信用证和托收方式更为安全、简便、实用,化解了买卖的风险,有效地解决了历来存在于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的由于进出口商互不了解或信任而阻碍贸易往来的问题。加之在整个货款收付过程中,出口商只需同出口保理商接触,进口商只需同进口保理商联系,没有语言及社会习惯等方面的障碍,非常方便;保理商在业务操作中充分地运用了现代电子科技的成果,因而在国际货款支付中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国际保理业务对出口商的优势首先是对货款回收风险保障。与汇付、托收、信用证等传统付款方式比较而言,进口商破产或拒付货款等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转由保理商承担,能有效地保护出口商的利益;出口商只要认真地履行了合同交货义务,就可以得到保理商100%的收取货款保障。如果进口商拒付货款或破产,保理商将于90天后按出口发票金额向出口商付款,并且保理商对付给出口商的全部款项没有追索权,避免了出口商呆帐、坏帐损失。其次,促进销售。由于保理商代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和监督,克服了信息障碍,为出口商决定是否向进口商提供商业信用、以扩大商品销售,提供了准确的依据和信息数据;保理商之间采用先进的电子数据系统传递信息,操作简便快捷,额度一经批准确立,出口商便可以放心及时出货,而不需等待进口商开来信用证,免除了繁琐手续,同时还回避了信用证业务中的不符点问题,简便快捷,加快了单据的流转,因而更具竞争力,有利于出口商拓展海外市场、扩大出口;保理收付货款方式是建立在赊销延期付款交易基础上,相当于出口商为进口商提供了进口信贷资金,因而起到鼓励进口商增加进口和建立长期贸易往来合作关系的作用。第三,增加利润。由于出口商将货物装运完毕并向保理商转让发票等单据后,即可获得部分货款,满足用于再生产所需资金,形成生产、销售良性循环;资信调查、帐务管理和追收帐款都由保理商处理,减少了销售费用;加之保理商一般仅收取1%-2%左右的手续费,较之信用证和托收都要低得多,并且有效地排除了坏帐损失。所有这些都能促成利润的增加。
国际保理业务对进口商的优势是利用有限的资金扩大经营额。由于进口商是通过保理商延期付款,相当于进口商凭其良好的信用取得了出口商信用贷款,无须交付保证金或用财产抵押,同时也节省了为出口商开立信用证费用支出,以有限资金购进更多货物,加快了资金和进口货物的流动周转,扩大营业额;加之通过保理商付款购买手续简便,不需处理繁杂财务文件的费用。所有这些,都能给进口商带来利润的增加。
6.国际保理商的风险
国际保理服务对保理商的风险在于进出口商之间的共同欺诈性交易,保理商能否有效控制客户的风险,恰当地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是保理业务能否顺利开展的基础。国外保理商对业务风险的控制经验是强化客户资金流动的监控,通常会要求申请保理业务的客户将全部应收帐款交一家保理公司代收或者融资。
7.在中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
长期以来,我国出口贸易都是力主使用传统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对于承兑交单(D/A)或挂帐(O/A)信用付款方式,因进口商拒付或拖欠货款风险太大,大多数外贸公司不愿意冒此风险,宁愿不做买卖、或接受对方苛刻的条件换取信用证结算方式,由此削弱了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因而也不可避免地错过了许多出口机会。进入90年代后,在国际市场大背景下经营的中国外贸企业也不得不逐步接受承兑交单和挂帐的商业信用付款方式。近年来一些统计数据表明,这两种方式已接近出口贸易总额的30%到40%,在广东等经济特区和沿海开发区,这个比例还要更高些。但由于我们对海外进口商的资信缺乏了解,对其经营状况没有及时准确的信息,因此,上当受骗情况屡见不鲜,坏帐逐年增加,造成很大损失。有关资料显示计,全国应收国际帐款已达数十亿美元,这些坏帐绝大多数是承兑交单(D/A)或挂帐(O/A)所造成的。国际市场经验表明,国际商帐追收是十分困难的,一旦出现了呆帐,追回成功率很低;即使追讨成功,佣金要占1/3以上。
时至今日,对众多的中国出口企业而言,国际保理服务还是一个非常陌生的概念,甚至一些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专业人士对该项业务也不甚了解。这表明我国对此项业务的普及程度还不够。目前,中国的保理商数量非常有限,国际保理协会的成员只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和中信银行四家,国际保理仅作为银行业务的副业,发展非常缓慢。据FCI统计,1999年我国保理业务量仅为3100万美元,还不及当年进出口总额3606.49亿美元的一个零头。
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积极参与其中。这是因为:首先,银行具有开发国际保理业务的有利条件:一是可以充分利用其遍布全球的海外分行及代理行优势,对国外进口商进行深入的资信调查;二是可以充分利用其在账户管理、债务清偿中的技术与经验,做好资金与账户的管理;三是可以利用其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及外汇清算、结算体系,及时回收资金。其次,在中国成功地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商业银行面临着外国商业银行和跨国金融集团进入中国金融市场所带来的巨大挑战。分析外国商业银行和跨国金融集团进入中国发展业务策略无非是用其快捷、方便、安全、可靠的服务吸引客户;扬长避短,利用其现有的、成熟的业务和技术,拓展那些对中国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相对还较薄弱的业务领域,他们的着眼点不可避免地会落在国际金融服务业务方面上。由此看来,现在仍对国内商业银行几乎还是空白的国际保理业务,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外国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后志在必夺、首先要占领的阵地,今年初的交通银行南京分行爱立信事件已经深刻地说明了这一点。第三,国内商业银行随着相互间竞争加剧,传统资产负债业务的盈利空间不断缩小,迫切需要发展中间业务,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中国出口贸易的巨大市场潜力如能与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拓展与结合,将给商业银行利润的增长、中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的提高、乃至中国在入世后国民经济持续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向盈利能力较强的中间业务,在我国还是一块亟待开发的沃土,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尤其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增强的今天,作为国有商业银行,更应全力协助本国出口商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有效地帮助出口商规避风险,降低成本,拓展市场份额,扩大出口。
目前,中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迫切需要得到贸易融资和信用担保,而融资渠道和手段则非常有限,对国际保理这种新兴的金融服务方式的了解和使用还非常有限,进出口企业在业务中仍主要采用汇款、信用证、托收等传统的国际结算工具。由于保理较其它结算品种有其独特的优点和作用,在我国应该具有更广阔的使用前景。
推广国际保理业务也是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的需要。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具体内涵是,在继续扩大对港澳、欧美、日本等传统主要出口市场的同时,发展对独联体、东欧、拉美、中东、非洲等地的出口。而开拓这些市场所遇到的主要问题,一是国内出口公司对这部分市场不熟悉,面临新市场、新客户的开发问题;二是这些地区订购批量小、运输不便,许多地方不能开出信用证,收款风险大。这就为对外贸易企业在实地开拓业务上带来了具体困难。如果采用国际保理收付货款方式,可以有效解除出口企业的后顾之忧。
推广国际保理业务,是推动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应不失时机地宣传推广这种有利于国际货物买卖结汇的支付方式,为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