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征信法制建设任重道远
2008-06-03 11:16503
尽管央行推进征信立法进程对促进我国征信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法律的缺失仍然是制约我国征信系统发展的最大问题。央行推动《信贷征信管理条例》尽早出台,是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信用环境的必然要求。
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和标准化建设是近年来人民银行着力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日前,记者在“全国征信知识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上获悉,目前人民银行正在加强与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政府部门协商,通过研讨会、专家咨询会等形式与学者和征信行业沟通协调,加强信贷征信业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宣传工作,为《信贷征信管理条例》的出台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该条例顺利出台。这意味着我国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立法的缺位将尽快得到填补,从而打破长期以来推动我国征信活动开展的一大制度约束。
立足国情,在征信实践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征信立法工作,为征信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一直是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工作的重点。2005年8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和实施,规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保护了个人合法权益和信用信息安全,为更高层次的征信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同时,人民银行进行了大量征信立法理论研究工作,对征信立法的目的、原则、要调整的范围及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2007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要求,人民银行起草了《信贷征信管理条例》(代拟稿)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物权法》出台后,起草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推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建设和宣传,为该系统在2007年10月1日与《物权法》实施同步上线发挥了重要作用。
征信法规是规范征信活动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各国经验看,完整的征信法规体系一般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关于征信业管理的法规,其调整对象是征信机构和全社会的征信活动,主要目的是依法规范征信机构运行及其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经济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另一部分是关于政务、企业信息披露及个人隐私保护的法规,其调整对象是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主要目的是提高信息透明度、实现信息共享,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害。
与此相比,尽管央行推进征信立法进程对促进我国征信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法律的缺失仍然是制约我国征信系统发展的最大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在征信领域的建设取得了快速进展,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顺利建成,截至2007年底,企业征信系统收录的企业及其他组织数量已经达到1331万家,与全国联网运行初期相比增加116万家,共开通查询用户11.8万个,日均查询量达8.1万次;个人征信系统收录的自然人数已经达到5.9亿人,与全国联网运行初期相比增加3600万人,共开通查询用户10.4万个,日均查询量单日最高查询量已近80万次。与此同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采集的范围和信息服务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目前信息采集范围已拓宽至企业参保信息、电信缴费信息、法院诉讼判决信息和执行信息、企业住房公积金缴费信息以及企业环保信息等等。
在此形势下,我国征信活动的不断扩大和深入,使加强和推进我国征信法规建设和制度建设的迫切性日益凸显。
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成熟,各种法律法规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应运而生,但征信立法工作仍然滞后。主要表现为:尽管我国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诚信守法的法律原则,在《刑法》中规定了对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处罚,但缺少与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特别是《信贷征信管理条例》目前还没有出台;实际操作中大都按照部门规章来运行,立法层次还不够高;另外,对于现有的信用中介、评级公司等征信企业无完备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约束,对其经营行为,也无促使其发展的制度框架,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制约了征信活动的开展。
有关专家指出,征信立法滞后已经成为摆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前的“拦路虎”,立法缺位使得规范信用信息采集与使用,区分政府信用信息的密与非密、企业信用信息中的公开信息与商业秘密、个人信用信息中的公开信息与个人隐私的界限,向社会特别是信用中介机构公开披露信用信息等问题无法可依。因此,央行推动《信贷征信管理条例》尽早出台,是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信用环境的必然要求。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当前我国相关法律和配套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如何能够同时做到既能使信用信息最大限度地为社会所用,又能对政府的国家秘密、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的隐私加以有效保护,这是立法过程中必须妥善解决的一个问题,因此加强我国征信法制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立足国情,在征信实践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征信立法工作,为征信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一直是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工作的重点。2005年8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和实施,规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保护了个人合法权益和信用信息安全,为更高层次的征信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同时,人民银行进行了大量征信立法理论研究工作,对征信立法的目的、原则、要调整的范围及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2007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要求,人民银行起草了《信贷征信管理条例》(代拟稿)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物权法》出台后,起草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推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建设和宣传,为该系统在2007年10月1日与《物权法》实施同步上线发挥了重要作用。
征信法规是规范征信活动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各国经验看,完整的征信法规体系一般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关于征信业管理的法规,其调整对象是征信机构和全社会的征信活动,主要目的是依法规范征信机构运行及其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经济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另一部分是关于政务、企业信息披露及个人隐私保护的法规,其调整对象是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主要目的是提高信息透明度、实现信息共享,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害。
与此相比,尽管央行推进征信立法进程对促进我国征信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法律的缺失仍然是制约我国征信系统发展的最大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在征信领域的建设取得了快速进展,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顺利建成,截至2007年底,企业征信系统收录的企业及其他组织数量已经达到1331万家,与全国联网运行初期相比增加116万家,共开通查询用户11.8万个,日均查询量达8.1万次;个人征信系统收录的自然人数已经达到5.9亿人,与全国联网运行初期相比增加3600万人,共开通查询用户10.4万个,日均查询量单日最高查询量已近80万次。与此同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采集的范围和信息服务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目前信息采集范围已拓宽至企业参保信息、电信缴费信息、法院诉讼判决信息和执行信息、企业住房公积金缴费信息以及企业环保信息等等。
在此形势下,我国征信活动的不断扩大和深入,使加强和推进我国征信法规建设和制度建设的迫切性日益凸显。
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成熟,各种法律法规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应运而生,但征信立法工作仍然滞后。主要表现为:尽管我国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诚信守法的法律原则,在《刑法》中规定了对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处罚,但缺少与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特别是《信贷征信管理条例》目前还没有出台;实际操作中大都按照部门规章来运行,立法层次还不够高;另外,对于现有的信用中介、评级公司等征信企业无完备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约束,对其经营行为,也无促使其发展的制度框架,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制约了征信活动的开展。
有关专家指出,征信立法滞后已经成为摆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前的“拦路虎”,立法缺位使得规范信用信息采集与使用,区分政府信用信息的密与非密、企业信用信息中的公开信息与商业秘密、个人信用信息中的公开信息与个人隐私的界限,向社会特别是信用中介机构公开披露信用信息等问题无法可依。因此,央行推动《信贷征信管理条例》尽早出台,是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信用环境的必然要求。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当前我国相关法律和配套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如何能够同时做到既能使信用信息最大限度地为社会所用,又能对政府的国家秘密、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的隐私加以有效保护,这是立法过程中必须妥善解决的一个问题,因此加强我国征信法制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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