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金额突破200亿元
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获悉:自2010年6月17日新疆成为我国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省区以来,截至10月末,新疆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金额达217.38亿元,结算量在全国八个边境省区中排名第二。
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获悉:自2010年6月17日新疆成为我国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省区以来,截至10月末,新疆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金额达217.38亿元,结算量在全国八个边境省区中排名第二。
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在跨境贸易与投资中,以人民币代替美元、欧元、日元等传统结算货币进行支付结算。按照有关规定,新疆企业可以使用人民币向境外进行直接投资,境外投资者也可以使用人民币来华直接投资,境内银行可以向境外企业或项目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人民币项目贷款等服务。
截至目前,中国新疆已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蒙古国等22个国家办理了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跨境人民币直接清算网络已覆盖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土耳其等7个国家和地区。共有21家境外银行在新疆开立了23个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此外,中国新疆境内结算银行还为吉尔吉斯斯坦、格鲁吉亚、香港、新加坡、英国等8个国家和地区的17家境外企业开立了17个非居民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
此外,新疆已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15家具有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业务种类包括电汇、信用证、托收、保函、贸易融资、境外项目贷款等。
在跨境贸易方面,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可以使新疆企业规避因币种转换带来的汇率风险,新疆外贸企业还可以通过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来解决融资难题。截至10月末,仅降低汇兑费用和融资成本两项,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就为新疆外贸企业节约费用近7000万元。
在跨境投资方面,截至目前,以人民币直接投资新疆天然气、矿产的外商投资达7.9亿元,支持了新疆资源开发、民生工程、进出口贸易等行业与领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