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买家拒收的真实原因
国内A公司主要从事家具、竹木工艺品、塑料制品、室内外装饰品等工艺品的生产与销售,从业经验丰富,产品主要销往日本、东南亚、中东、美国及西欧各国。2010年8月中旬,A公司向希腊买方B公司出口一批木制家具,货值约2万美元,出运前收到30%预付款6000美元,双方约定A公司收到余款1.4万美元后再向B公司寄送提单原件。
一、基本案情
国内A公司主要从事家具、竹木工艺品、塑料制品、室内外装饰品等工艺品的生产与销售,从业经验丰富,产品主要销往日本、东南亚、中东、美国及西欧各国。
2010年8月中旬,A公司向希腊买方B公司出口一批木制家具,货值约2万美元,出运前收到30%预付款6000美元,双方约定A公司收到余款1.4万美元后再向B公司寄送提单原件。然而,应付款日至,B公司虽多次承诺付款,但A公司一直未收到款项,谨慎起见,A公司仍控制提单原件未寄出。
因A公司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的客户,且题述出运已按时申报并纳入中国信保的承保范畴,因此,A公司与买方多次沟通无果后,于2010年11月中旬向中国信保通报可损。中国信保接到报损后,立即介入勘察,同时指导A公司积极减损。
据了解,截至报损日,货物已滞留埃及港口近2个月。A公司反馈货物系刨花板贴纸的衣柜,在当地市场转卖性不佳,难以直接在当地进行专卖。如果退运回国,不算差价,费用损失估计1.6万美元,与货值相当。基于此,A公司一度考虑作弃货处理。
中国信保认为弃货只能是最后的“无路可走”,损失无法通过后续追偿予以弥补,因此不建议A公司在进行其他尝试前轻易放弃该批货物。另一方面,考虑到货物的特殊属性,中国信保判断如果能让买房提货可能是最优方案。于是,中国信保立刻通过邮件、电话联系B公司,展开海外调查。
在海外调查过程中,B公司明确认债,表示因公司财务遭遇困境,无法按约定付款提货,对此表示深深的歉意。同时,B公司还多次向信保勘察人员表达收货意愿,并承诺付款,但表示筹措款项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A公司也希望双方能够继续合作。
经过多次的电话沟通,中国信保判断B公司认债态度良好,具有强烈的收货意愿;然而B公司短期内无法筹措足额款项赎单提货,货物如继续长期滞留港口,中国信保担忧高额的滞港费用会令B公司望而却步,最终落入“有心无力”的弃货窘境。
为最大程度减损,在B公司出具《保证函》保证2011年2月底之前支付余款1.4万美元的前提下,中国信保同意A公司寄送提单原件,放货给B公司。同时,中国信保对于A公司的未收汇损失进行了足额赔付。
二、案件启示
第一、遭遇买家拒收时,探究真实原因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收取货物”是买家的一项基本义务。但在实际贸易中,买家拒收的情况时有发生。探究原因,无外乎以下三类:其一,买家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比如中间商(贸易买家)的最终客人临时变更支付方式,导致贸易买家短期内资金周转不灵,无法按预定及时付款提货。这类买家一般仍希望继续要货,我们判断收货意愿较强,归纳为“有心无力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