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形势下完善支付结算管理的思考

2011-10-27 15:22921

近年来,人民银行不断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支付结算业务模式,人民币支付结算在加快社会资金周转、融通社会资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人民银行不断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支付结算业务模式,人民币支付结算在加快社会资金周转、融通社会资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支付结算需求相比,当前支付结算业务现状还不能完全适应。如何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应作为改进和加强新形势下支付结算管理工作的着力点。

  支付结算业务现状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形势

  (一)支付结算工具不能满足公众多样化需求

  一是传统结算工具使用存在缺陷。从企业使用最频繁的汇兑来看,由于大额支付系统在节假日停止运行,企业无法在节假日汇出资金,而小额支付系统虽然实行7×24小时运行,但贷记业务上限金额较低,难以满足大额资金汇划的需要,对企业资金正常周转产生了一定影响。从纸质支票使用情况来看,异地支票、同城支票提示付款期限都是10天,期限较短,因超期而退票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影像扫描、传输方面的技术问题,支票因电子印鉴核对不符而退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虽然可以使用核验支付密码,但目前核对预留印鉴仍为法律要求。二是新兴结算工具应用环境还不够完善。从电子商业汇票来看,由于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依托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企业网银,因此企业网银业务开展情况直接关系到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开展。对部分企业调查显示,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其高管人员、财务人员对电子商业汇票优势认识、办理流程等内容不熟悉,对使用电子商业汇票不积极、不主动。以菏泽市为例,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线运行14个月来,全市累计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只有18笔。网上支付虽然得到年轻客户的青睐,但部分商业银行网银安全防范技术和措施相对简单,更多的客户出于对“钓鱼”网站和假支付网站的恐惧,不愿使用网上支付。

  (二)账户管理固化模式不能适应客户资金管理需要

  一是账户管理制度不能“疏而不漏”。出于对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需要,现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对各类账户进行控制,但由于客观上承载了过多的行政管理职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存款人根据经营活动实际灵活使用资金的合理需求。部分存款人为满足其现金存取和资金转移需求,采取账户滥开滥用的方式,频繁开立、撤销账户,资源浪费严重。二是账户管理系统不够“灵活”。现行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与银行机构业务系统相互独立,一些环节需要人工操作,账户业务处理效率不高,并容易出现差错。另外,同一客户在同一网点变更账户性质时,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无对应变更功能,只能执行先销户、后开户处理,在销户与开户的间隔期内,该账户实际已成为违规账户。

  (三)支付结算环境不能完全达到经济金融发展要求

  一是部分银行机构存在不合规行为。部分银行机构之间因互拉存款,存在无理退票、占压他行资金、拖延支付商业汇票款项等情况。二是支付结算违法案件时有发生。部分犯罪分子变造、伪造票据,利用伪卡欺诈,一些商户利用银行卡套现等,对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形成较大威胁。特别是银行卡涉网案件快速增加,对支付结算环境造成影响。三是部分银行机构监督管理不严格。个别银行机构为留住客户资源,对企业签发空头支票不举报,而是以其他理由代替空头支票理由退票,助长了企业违规行为。有的单位结算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大额转账,个人结算账户资金往来频繁、金额巨大,与客户身份明显不符,而银行机构未能及时监督报告。

  (四)票据功能转变不能适应金融宏观调控需求

  目前,票据应用范围日趋广泛,贸易结算票据化趋势日益加强,票据功能已由单一的结算工具向支付、信用、结算、融资等多功能演变。作为社会融资总量中的组成部分,票据也承担了越来越多的金融宏观调控工具职责。但从实际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票据信用功能不足,融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调查发现,为降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多数银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均要求企业存入较高比例的保证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票据的融资功能。如某商业银行在2011年4月共承兑商业汇票45笔,其中收取100%保证金的笔数占比为31.22%,保证金总额占承兑汇票总额的68.7%。二是票据信用信息不真实,影响调控效果。部分银行机构存在交易合同不规范、增值税发票重复使用、增值税发票不真实、发票或合同日期与贴现日期不匹配等问题,部分承兑、贴现业务无真实贸易背景,对货币信贷政策的有效实施造成了不利影响。

  完善和加强支付结算管理的思路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支付结算管理既要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支付结算需求,又要防范控制支付结算风险,维护正常的支付结算秩序,并在金融宏观调控方面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一)对社会经济发展合理需求“放松”管制,进一步完善支付结算服务体系

  一是完善现行账户管理制度。既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责,又要满足存款人和商业银行正常的经济往来需求。如简化个体工商户账户的开立手续,允许部分难以提供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开立单位结算账户,同时清晰界定单位结算账户与个人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加强对两者之间转账业务的监测和监管。二是完善支票管理制度。如延长异地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至15日或20日;提高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中支付密码审核效力,在支付密码相符的情况下,规定不得以印鉴个别瑕疵为由退票。三是适当调整支付系统运行时序、限额。适当调整大额支付系统运行时序,调高小额支付系统在节假日期间贷记业务的金额上限,满足单位资金汇划需求。四是引导社会公众使用习惯,推广新型支付工具。如大力宣传电子商业汇票安全、便捷的优势,在电子商业汇票办理、贴现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五是进一步完善账户管理系统功能。采取银行机构业务系统接入办理账户业务的方式,实现核准类账户联网审批、备案类账户联网报备以及账户变更、撤销情况的联网报告,提高账户业务处理质量。同时,改进账户管理系统的功能设计,实现诸如账户性质变更、账户资料变更自动通知等功能,满足客户需要。

  (二)对支付结算恶意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控制,维护正常的支付结算秩序

  一是全面严格落实银行卡安全管理规定,强化银行卡风险的源头控制。积极实施银行卡在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新兴业务中的应用管理,加大对银行卡套现、恶意透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重视和加强票据业务风险防范。提高客户经理、信贷审核、前台柜员等票据业务人员的票据风险意识,强化各岗位业务审核,充分利用票面防伪点进行票据鉴别,严格执行查询查复制度。三是从严监督恶意违规使用结算账户行为。限定存款人在同一城市的同一家银行各网点的开户户数;单位支付给个人资金的用途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一定金额以上的支付款项,单位付款人应出具付款依据及完税证明,开户银行账户应负审查责任。

  (三)增强票据的信用融资功能,发挥宏观调控工具职能作用

  一是增强票据信用功能。出台商业汇票承兑保证金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机构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同时,降低承兑保证金收取比例,鼓励以担保、抵押方式开展承兑业务,发挥商业汇票信用功能。同时对承兑手续费实行浮动管理,允许银行机构根据承兑风险大小确定承兑手续费收取标准,体现风险收益匹配原则。二是加强监测分析。通过监测、分析银行承兑汇票等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融资规模,控制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贴现等操作,实现对经济结构、资金支持投向的控制,增强金融宏观调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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